油庫房防火管理制度
1嚴禁攜帶打火機、火柴和穿有帶釘子的鞋進入油庫房和工作地點,禁止在油庫房吸煙和使用明火,違者罰款5元。
2油庫和溶劑等應儲存在干燥、通風、隔熱和無陽光直射的地方,不準與其它普通物資混存。
3儲存庫房三十米內不許動用明火,在顯眼的地方應張貼嚴禁煙火等標志。
4庫存油汽容器應保證穩(wěn)固,防止汽油桶互相磨擦,碰撞產生火星嚴禁直接將汽桶放在地面上,必放時應將桶底墊高10厘米以上,使之通風。
5庫房內必須安裝防爆型電氣設備,堅持每天清除汽垢,干殘渣和可燃物,并進行認真檢查,發(fā)現問題立即整改。
6油汽房所配備的各種消防器材,要定人管理,做到經常檢查,發(fā)現問題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