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臨市防災減災中心儲備倉庫管理制度
沂臨市防災減災中心儲備倉庫管理制度
一、對救災儲備物資實行封閉式管理,專庫、專儲、專帳、專人負責。
二、接收物資,必須嚴格按規(guī)定和檢驗標準進行檢查驗收,確保入庫質量。物資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逐一清點,認真核對檢查,確認無誤后,進行接收,辦理入庫手續(xù),填寫物資入庫清單,并簽名蓋章,做好入庫記錄。
三、發(fā)放物資,必須依據(jù)憑證及有關要求,做到及時、準確、安全,交接手續(xù)清楚。庫存物資帳卡物資出庫后倉庫保管人員要及時銷賬,并做好出庫記錄。對“白條”及手續(xù)不符的有權拒絕發(fā)貨。如遇緊急救災(救援)等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辦理相關手續(xù)時,可先按減災中心領導指示辦理,但事后必須按規(guī)定及時補辦物資出庫手續(xù)。
四、救災物資要按照物資特性實行分區(qū)、分類存儲,分別管理。互有影響的物資必須分庫儲存;貴重物資、危險品等,必須按有關規(guī)定采取專庫(柜)分開儲存;對于滅火方法不同的物資,必須分開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資必須注明特殊標志。
五、庫房要避光、通風良好。庫內物資應垛位設置合理,垛位整齊,通道、間距和垛底、垛位高度符合要求,每批物資要有標簽,標明品名、規(guī)格、數(shù)量、質量、產(chǎn)地、生產(chǎn)日期、入庫時間等情況。
六、儲存的物資除填寫物資入庫通知單外,要建立儲備救災物資賬簿,倉庫管理員與統(tǒng)計人員分賬管理。中心要定期查庫、查賬,做到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七、社會捐贈的舊衣物、被褥要嚴格進行清洗和消毒、熨燙、分類、包裝等程序;舊衣物和被褥要專庫碼放,明確登記。
八、庫存物資按規(guī)定適時進行檢查、倒垛和維護保養(yǎng),確保質量完好。
九、嚴格控制庫內溫濕度,適時通風降溫降濕,使庫內的溫、濕度保持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
十、保持庫內整潔,定期打掃。做好治安保衛(wèi)、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實做好防火、防盜、防破壞、防自然災害、防鼠害、防霉變殘損等工作,確保救災物資的安全。
十一、倉庫管理人員必須嚴格管理火種、火源、電源、水源,嚴禁攜帶火種、危險品進入倉庫,倉庫內禁止吸煙、用火。倉庫內使用電器設備必須符合安全用電要求,每次作業(yè)完畢要將倉庫內的電源切斷。
十二、嚴禁易燃、易爆及強酸、強堿等危險品、腐蝕物品進入庫區(qū)。
十三、按要求定期檢查、維護和合理使用庫內機械及設備,做到機械設備始終處于良好使用狀態(tài)。
十四、要建立嚴格的報損制度,倉庫管理員要定期向中心匯報物資儲備安全情況,對到保質期或發(fā)霉變質的物資要及時向中心提出處理意見,由中心審查確認批準后,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報損。凡經(jīng)報損的物資,要及時銷賬并注明損耗原因、數(shù)量、總價值、批準人等,以便備查。
十五、救災物資在儲存保管期間,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資毀損、滅失的,倉庫管理人員不承擔賠償責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當造成救災物資毀損、滅失的,相關人員應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因工作需要,倉庫保管員調整工作崗位時,有關人員應組織移交和接交人員對庫存物資進行盤點,清理賬目,辦理交接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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