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州揚大學采購管理辦法
州揚大學采購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學校采購管理,規(guī)范采購行為,提高采購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江蘇省省級政府采購網(wǎng)上商城管理暫行辦法》《江蘇省教育廳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學校及各學院、部門和直屬單位使用學校財政性資金、學校自籌資金、學院(部門)自籌資金和其它資金進行貨物、工程和服務類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使用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性周轉資金采購除外。
第三條學校采購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償取得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包括購買、租賃、委托或雇用等。
本辦法所稱貨物類采購,包括一般設備、專用設備、實驗器材、耗材、藥品、圖書、教材、教學用品、辦公用品、勞保用品、學生公寓用品、食堂用品、軍訓服裝等采購。
本辦法所稱工程類采購,主要是指工程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裝修、修繕、綠化、拆除等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采購。
本辦法所稱服務類采購,包括各類保險、綠化養(yǎng)護、保潔、保安、物業(yè)管理、房屋租賃、軟件、檢測、咨詢、儀器設備維修保養(yǎng)等采購。
第四條學校采購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
(二)依法、依規(guī)、誠信;
(三)廉潔高效、各負其責;
(四)采購、管理相互分離。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學校成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學校采購工作的組織、協(xié)調,由分管采購管理工作的校領導任組長,成員由校長辦公室、監(jiān)察處、財務處、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審計處、采購管理辦公室、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后勤保障處、基建處、圖書館、信息中心、附屬醫(yī)院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
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協(xié)調學校采購工作;
(二)審議學校采購規(guī)章制度;
(三)審定商家?guī)旌吞厥鈱I(yè)的評審專家?guī)旖ㄔO方案;
(四)裁定采購工作中的爭議和問題;
(五)其他采購管理需要解決的事項。
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掛靠在采購管理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采購管理辦公室主任擔任,負責召集相關部門及人員協(xié)調處理采購問題。
第六條采購管理辦公室是負責學校采購工作的職能部門,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國家采購法律法規(guī)、上級有關規(guī)定和學校采購規(guī)章制度;
(二)擬定學校采購規(guī)章制度,報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議;
(三)推薦、組織校內專家加入政府采購評審專家?guī)欤ㄔO、管理特殊專業(yè)評審專家?guī)欤M建、管理商家?guī)?
(四)依據(jù)上級要求,組織學校采購計劃的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五)審定采購部門建議的采購方式;
(六)審核采購調研方案,參與調研工作;
(七)負責辦理進口儀器、設備的審核和報備;
(八)負責申請辦理政府集中采購;
(九)審核、發(fā)布采購公告、結果公示;
(十)組織審核采購文件,審定評標原則和細則;
(十一)抽取或選定采購評審專家;
(十二)監(jiān)管采購項目的開標、談判、磋商、詢價、驗收等工作;
(十三)確定委托采購項目及其代理機構;
(十四)受理和答復商家的質疑,參與商家投訴的調查;
(十五)組織學校采購工作人員的業(yè)務培訓;
(十六)組織政府采購信息統(tǒng)計工作;
(十七)完成學校采購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國有資產(chǎn)管理處、實驗室與設備管理處、后勤保障處、基建處、圖書館、附屬醫(yī)院等是學校實施集中采購的歸口職能部門(以下簡稱采購部門),主要職責:
(一)參與建設商家?guī)旌吞厥鈱I(yè)的評審專家?guī)?
(二)根據(jù)采購預算或委托編制采購計劃,建議采購方式;
(三)擬定調研方案,組織采購調研;
(四)起草采購公告,編制采購文件;
(五)接受商家報名,組織資格審查;
(六)發(fā)售采購文件,接受投標材料;
(七)組織采購項目的開標、談判、磋商、詢價工作;
(八)發(fā)布中標通知;
(九)起草采購合同,與中標商家簽訂合同經(jīng)審計處審簽后生效;
(十)負責辦理進口儀器、設備的報關、免稅和法定檢驗等相關工作;
(十一)組織協(xié)調對采購項目制作、安裝、施工過程的監(jiān)督管理及驗收;
(十二)組織質量回訪,對質保范圍內的問題,督促商家限期整改;
(十三)整理歸集采購文檔;
(十四)負責填報本部門的政府采購信息。
第八條 監(jiān)察處、審計處、財務處是學校采購工作的監(jiān)督部門,主要職責:
(一)審計處、財務處必要時參與審核商家?guī)旌吞厥鈱I(yè)評審專家?guī)?
(二)審計處、財務處必要時參與采購調研;
(三)審計處、財務處必要時參與監(jiān)督開標、評標、談判、磋商、詢價等工作;
(四)審計處、財務處必要時參與采購項目驗收;
(五)監(jiān)察處負責受理商家的投訴,監(jiān)督學校采購制度的執(zhí)行;
(六)審計處參與采購文件的審核,負責采購合同的審簽;
(七)財務處負責審核采購資金的落實情況,依據(jù)采購合同及其他報銷憑據(jù)支付采購款項。
第九條用戶所在學院(部門)或者課題組、項目組為請購人,主要職責:
(一)提出購置申請,對擬采購項目的性能、規(guī)格、型號、技術參數(shù)等提出具體要求,重大項目按采購部門要求提交詳細的論證報告;
(二)組織、協(xié)助采購調研;
(三)協(xié)助采購部門編制采購文件、擬訂采購合同;
(四)向評標委員會匯報調研情況,接受相關咨詢;
(五)對采購項目的制作、安裝、施工過程實施監(jiān)督管理,協(xié)助組織驗收工作;
(六)配合資產(chǎn)管理部門做好資產(chǎn)登記、入賬等工作。
第十條學校各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由評標委員會獨立負責。評標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審查投標材料是否符合采購文件要求,并做出評價;
(二)若有必要,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材料做出解釋或者澄清;
(三)獨立完成評審過程,出具書面評審報告。
第十一條 學校各采購項目均應嚴格實行預算管理。財務處應與支出預算同步編制采購預算,采購部門按采購預算組織采購。未列入采購預算的項目,由請購人向采購管理部門提出委托采購申請,采購管理部門委托采購部門組織采購,并由采購部門列入采購計劃。
采購環(huán)節(jié)發(fā)生的論證費、調研費、招投標管理費、專家評審費、驗收費等采購費用應列入采購計劃和財務預算。學校預算項目的采購費用由學校統(tǒng)籌安排,其他項目的采購費用列入相應采購項目預算。
第三章 采購形式
第十二條學校采購形式分為省政府集中采購、省教育廳集中采購、學校集中采購、學校內部分散采購等四種。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一)省政府集中采購、省教育廳集中采購的范圍,按上級規(guī)定執(zhí)行。
(二)學校集中采購的范圍為:省政府、省教育廳集中采購范圍以外或上級部門許可學校集中采購的,預算五萬元以上的采購項目(實行網(wǎng)上競價采購的除外)。
(三)學校內部分散采購的范圍為:上述范圍以外的采購項目。
第四章 采購方式
第十三條學校集中采購采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詢價、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每個項目的采購方式將根據(jù)本辦法和項目的具體情況確定。
(一)公開招標是指學校以招標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的商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二)邀請招標是指學校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從符合條件的商家中隨機邀請三家以上商家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三)競爭性談判是指學校以公告方式原則上邀請三家以上商家就采購項目進行談判的采購方式。
(四)競爭性磋商是指學校以公告方式原則上邀請三家以上商家就采購項目進行磋商的采購方式。
(五)詢價是指學校詢問三個以上商家的報價后進行比較,以確保價格具有競爭性的采購方式。
(六)單一來源采購是指學校向商家直接購買的采購方式。
第十四條屬于學校集中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一般采取公開招標采購方式。
第十五條屬于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采用邀請招標采購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從有限范圍的商家采購的;
(二)經(jīng)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請購人分管校領導批準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屬于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足夠商家投標、沒有足夠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五)經(jīng)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請購人分管校領導批準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屬于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
(一)購買服務項目;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shù)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四)市場競爭不充分的科研項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五)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工程建設項目。
(六)經(jīng)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請購人分管校領導批準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屬于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采用詢價采購方式:
(一)貨物規(guī)格和標準統(tǒng)一、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較小的;
(二)經(jīng)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請購人分管校領導批準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屬于學校集中采購范圍,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項目,可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一)急需設備首次招標僅有1家投標人的,可依據(jù)專家評委意見,并經(jīng)采購管理辦公室同意,現(xiàn)場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二)只能從唯一商家采購的;
(三)發(fā)生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商家采購的;
(四)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xù)從原商家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百分之十的;
(五)經(jīng)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的其他情形。
以上(二)至(五)項須經(jīng)請購人分管校領導批準,其中預算金額在20萬元以上的項目,須進行專家論證,專家人數(shù)不得少于3人。
第二十條學校有關采購項目可以實行協(xié)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協(xié)議供貨采購和定點采購商家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五章 采購程序
第二十一條列入學校年度財務預算的采購項目,按預算執(zhí)行。其他采購項目必須經(jīng)過立項審批、落實資金,方可進入實施程序。
第二十二條學校集中采購一般采取公開招標方式,對于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由采購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提出申請,采購管理辦公室審定,或者審核后報請購人分管校領導批準。
第二十三條采購部門應根據(jù)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組織擬定調研方案,根據(jù)需要報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采購部門根據(jù)需要組織請購人、監(jiān)管部門的人員組成調研小組,開展走訪用戶、考察廠商等調研活動。調研結束后應及時形成調研結論。
第二十四條 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應按照下列采購程序:
(一)發(fā)布招標公告或發(fā)出招標邀請。公開招標項目,采購部門起草招標公告,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后在校園網(wǎng)等媒體發(fā)布,公告期不少于五日;邀請招標項目,從符合條件的商家中隨機抽取三家以上商家,采購管理辦公室向其發(fā)出邀請。
(二)編制招標文件。采購部門參照學校采購文件示范文本,編制招標文件,采購管理辦公室組織審核;需要資格預審的,采購部門組織對報名商家進行資格審查。
(三)發(fā)售招標文件。招標文件編制完成后,由采購部門向報名商家發(fā)售。招標文件售價應當按照彌補制作、郵寄成本的原則確定。不需要資格預審的采購項目,其招標文件隨采購公告同時發(fā)出,供投標人自行下載,招標成本費可在遞交投標文件時收取。
(四)投標。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則上不少于五日。投標時,投標人應向學校繳納不超過采購項目估算價百分之二的投標保證金。未中標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在開標結果公示期滿后及時退還,中標人的投標保證金應在簽訂合同之后退還。
(五)開標、評標、定標。采購部門在投標人送達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后,按招標文件確定的時間、地點組織開標。開標時,由投標人或監(jiān)督部門對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進行檢查,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并唱標。采購部門應指定專人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
評標工作由采購項目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采購人代表和評審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應當為5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評審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三分之二,評審專家應按規(guī)定從相應的專家?guī)熘信R時隨機抽取或選定。
評標委員會按順序推薦中標候選商家,或者按照采購文件直接確定中標商家。特殊項目或特別重大項目的評審結果由評標委員會提出建議,報請采購工作領導小組確定。
(六)結果公示。評審結果產(chǎn)生后,采購管理辦公室在校園網(wǎng)發(fā)布結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一個工作日。
(七)中標通知。由采購部門向中標商家發(fā)出中標通知。
第二十五條 競爭性談判應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評審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
(二)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當明確談判程序、談判內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條款以及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三)確定參加談判的商家名單。參照公開招標程序,確定不少于三個商家參加談判。
(四)談判。談判小組所有成員集中與每個商家分別進行談判。在談判中,談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其他商家透露與談判有關的技術資料、價格和其他信息。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動的,談判小組應當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商家,并作好記錄。
(五)確定成交商家。談判結束時,談判小組應當要求所有參加談判的商家在規(guī)定時間內進行最后報價。談判小組根據(jù)質量和服務均能滿足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且最后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六條競爭性磋商應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競爭性磋商小組。磋商小組由評審專家(三人以上的單數(shù))組成。
(二)制定競爭性磋商文件。磋商文件應當包括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方式、采購預算、采購需求、評審程序、評審標準、價格構成或者報價要求、響應文件編制要求、響應文件提交的截止時間以及合同草案條款等。
(三)確定參加磋商的商家名單。參照公開招標程序,確定不少于三個商家參加競爭性磋商。
(四)磋商。磋商小組成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根據(jù)磋商文件規(guī)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經(jīng)磋商確定最終采購需求和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后,由磋商小組采用綜合評分法對提交最后報價的供應商的響應文件和最后報價進行綜合評分。
(五)確定成交商家。磋商小組應當根據(jù)綜合評分情況,按照評審得分由高到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
第二十七條 采取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采購部門應當遵循本辦法規(guī)定的原則,在保證采購項目質量和雙方商定合理價格的基礎上進行采購。其采購程序參照競爭性談判程序。
第二十八條詢價采購應按照下列程序:
(一)成立詢價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部門人員和專家組成。詢價小組應當事先明確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
(二)確定被詢價的商家名單。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商家名單中,隨機確定三個以上商家,向其發(fā)出詢價通知書。
(三)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商家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四)確定成交商家。詢價小組根據(jù)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商家。
第二十九條 投標人對采購過程的質疑,由采購管理辦公室受理。投標人對采購過程的投訴,由監(jiān)察處受理。
第六章 采購合同
第三十條學校集中采購項目和一萬元以上的分散采購工程項目由采購部門或請購人代表學校, 遵照合同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與中標、成交商家簽訂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采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一條采購部門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與商家簽訂采購合同。簽訂合同前,采購部門應向商家收取履約保證金,金額應不超過合同總金額的百分之十。
第三十二條學校各類采購合同均應由審計處審簽。
第三十三條采購部門需追加與采購合同標的相同貨物、服務的,經(jīng)調研市場價格未出現(xiàn)下浮,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商家協(xié)商簽訂補充合同,經(jīng)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執(zhí)行。所有補充合同應在原合同生效后半年內簽訂,采購金額原則上應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章 采購驗收
第三十四條所有采購項目實施完畢后,必須辦理驗收手續(xù),采購部門或請購人根據(jù)需要組織由專家、請購人、監(jiān)管人員等組成的驗收小組,開展驗收工作。依據(jù)規(guī)定須通過國家認可的質量檢測機構驗收的采購項目,在取得相關合格證后,方可組織驗收。參與驗收人員應在驗收報告上簽字,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貨物類采購項目的驗收以合同條款或樣品為依據(jù),按相關技術標準、質量或產(chǎn)品標準驗收。合格后由驗收小組填寫驗收報告,凡不符合驗收標準的應拒收,并按合同條款索賠。
第三十六條工程類采購項目的驗收按照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與工程有關的貨物如果屬于整體工程的一部分或者其配套設施,應在整體工程結束后,與整體工程共同試運行后一并驗收。
第三十七條 資產(chǎn)入賬。由評審記錄、采購合同、驗收報告、固定資產(chǎn)入庫單、原始購貨發(fā)票等共同構成固定資產(chǎn)報賬的必備原始憑證。沒有辦理驗收和入賬的資產(chǎn),財務部門不予報賬。
第八章 采購檔案
第三十八條所有采購項目均應建立資料檔案,采購項目資料檔案應當包括從立項到驗收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的全部資料,包括采購預算、采購文件等。采購部門負責采購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并按相關規(guī)定移交學校檔案管理部門。采購檔案的保存期限為從采購結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第三十九條設備采購項目應建立技術檔案。內容包括使用說明書、合格證、質保書、物件清單、技術資料等文件材料。技術檔案由使用單位收集整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學校采購工作接受全校師生員工的監(jiān)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學校采購中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相關部門應向學校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自覺接受各方面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采購部門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對采購活動和采購人員嚴格管理,規(guī)范采購行為。
第四十二條相關部門和人員在采購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一)采購立項、申報、審核弄虛作假的;
(二)采購計劃制定、審批徇私舞弊的;
(三)采購決策、執(zhí)行、管理、監(jiān)督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
(四)違反規(guī)定,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將必須進行學校集中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的;
(五)泄露應當保密的與采購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商家串通的;
(六)收受或向商家索要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
(七)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排斥潛在商家參與競爭的;
(八)合同執(zhí)行監(jiān)管不力,造成經(jīng)濟損失和影響采購質量的;
(九)違反規(guī)定擅自變更合同的;
(十)對監(jiān)督檢查部門提供虛假情況的;
(十一)違反采購管理法律法規(guī)、政策及其他規(guī)定的。
第四十三條商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標保證金或履約保證金不予退還,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該商家和其具體業(yè)務經(jīng)辦人三年內禁止參加學校采購活動: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商家的;
(三)與采購人員、其他商家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中標后拒絕與學校簽訂合同的;
(六)拒絕學校有關部門監(jiān)督檢查或提供虛假情況的;
(七)供貨和售后服務過程中有不良記錄的;
(八)經(jīng)認定的其他情況。
商家有前款(一)至(四)項情形之一的,中標無效。
第四十四條在質保期內發(fā)現(xiàn)質量問題以及發(fā)生退換貨或返修問題時,采購部門和用戶應認真查明原因,及時聯(lián)系商家進行處理,做好退換貨和返修等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屬于學校內部分散采購范圍的采購項目可由學院(部門)自行采購(實行網(wǎng)上競價采購的除外),也可以委托采購部門代為采購。
第四十六條 學校內部分散采購應實行網(wǎng)上競價,不能競價采購的參照學校集中采購方式和程序進行采購。學院(部門)不得將應以集中采購方式采購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guī)避集中采購。
第四十七條采購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學院(部門)也可以參照本辦法制定內部分散采購辦法,報采購管理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實施。
第四十八條國家或上級出臺采購方面的新規(guī)定時,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五十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原《州揚大學采購管理暫行辦法》(揚大采管〔2022〕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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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學校采購評審活動的管理和監(jiān)督,規(guī)范采購評審專家行為,保證采購工作 “公開、公平、公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教育部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監(jiān)察部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江蘇省教育廳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等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采購評審專家(以下簡稱“評審專家”),是指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條件和要求,以獨立身份從事和參加學校采購評審活動的各類技術、經(jīng)濟、法律方面專家。評審專家從事采購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等采購評審活動,以及相關咨詢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評審專家實行“統(tǒng)一條件、集中管理、隨機選取、管用分離”的管理辦法。
第四條 達到學校規(guī)定采購限額的貨物、工程及服務項目的評審活動,應當從學校采購評審專家?guī)?以下簡稱“專家?guī)?rdquo;)中隨機抽取評審專家。
第二章評審專家的資格管理
第五條 評審專家由采購管理辦公室統(tǒng)一管理,采取公開征集、單位推薦與自我推薦相結合的方式選聘,申請人員填寫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見附件1)。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做好專家?guī)斓慕⒑途S護工作,并對專家實行分類管理。采購部門參與專家?guī)旖ㄔO,監(jiān)察處牽頭審核專家?guī)欤攧仗?、審計處參與審核專家?guī)臁?/p>
第六條 進入專家?guī)斓脑u審專家應該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高的業(yè)務素質和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在學校采購評審過程中能夠堅持客觀公正、廉潔自律、遵紀守法等行為準則;
(二)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5年,具有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或者同等專業(yè)水平,精通專業(yè)業(yè)務,熟悉商品情況,在其專業(yè)領域享有一定聲譽;
(三)熟悉政府采購、招投標方面的政策法規(guī)和學校有關采購管理的規(guī)章制度,能勝任學校采購評審工作;
(四)愿意以獨立身份參加學校采購評審工作,并接受監(jiān)察處、采購管理辦公室的監(jiān)督和管理;
(五)身體健康,能夠承擔學校采購項目評審和咨詢工作;
(六)沒有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如達不到上述第(二)款所列條件和要求,但在相關工作領域有突出專業(yè)特長并熟悉商品市場銷售行情,且符合其他資格條件者,經(jīng)監(jiān)管部門審核后,也可聘其為評審專家。
第七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的在職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均可向采購管理辦公室自我推薦,也可以由所在單位或本行業(yè)其他專家推薦。由單位推薦的應事先征得被推薦人同意。
第八條 凡經(jīng)采購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的專家,可獲得評審專家資格。采購管理辦公室可以根據(jù)管理需要頒發(fā)《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聘書》。
第九條 采購管理辦公室對評審專家的私人情況予以保密。
第三章 評審專家的權利義務
第十條 評審專家在采購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一)接受學校聘請,擔任采購項目評審專家;
(二)對學校采購規(guī)章制度及相關情況的知情權;
(三)對供應商所供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評審權;
(四)推薦中標候選供應商的表決權;
(五)按規(guī)定獲得相應的評審和咨詢勞務報酬;
(六)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評審專家在采購活動中承擔以下義務:
(一)評審專家接受評審工作邀請后,應按時參加評審活動,不得無故缺席、擅離職守或中途退出。因故不能參加評審的,應及時告知采購管理辦公室;
(二) 受聘擔任評審專家后,應對其身份和評審項目嚴格保密;
(三)評審專家應以科學、公正的態(tài)度參加采購項目的評審工作。在評審過程中不受任何干擾,獨立、負責地提出評審意見,對自己的評審意見署名并承擔個人責任;
(四)解答有關方面對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關問題的咨詢或質疑,配合采購管理辦公室處理供應商的質疑、投訴等事宜;
(五)評審專家應當遵守評審工作紀律,不得接受供應商的宴請和收受供應商的禮物,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評審中獲悉的商業(yè)秘密不包括本條第四款內容);
(六)接受監(jiān)察處和采購管理辦公室的監(jiān)督和管理;
(七)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
(一)三年內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
(二)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的上級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單位任職或擔任顧問;
(三)配偶或三代以內的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
(四)與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存在經(jīng)濟利益關系;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情況。
評審專家有上述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不主動申請回避的,一經(jīng)發(fā)現(xiàn),采購管理辦公室、監(jiān)察處將立即終止其評審活動。
第四章評審專家的使用
第十三條 監(jiān)察處負責選取各類采購項目評審專家。參加采購項目論證和采購文件審定工作的專家,采取直接選取的方式確定;參加采購項目評審工作的專家,使用“采購評審專家抽取和通知系統(tǒng)”選定。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指定評審專家或干預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評審專家的選取必須由兩人共同完成。采購管理辦公室協(xié)助監(jiān)察處做好評審專家的選取工作,并填寫《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選取記錄表》,進行登記備案。
第十五條 被選取的評審專家的姓名、單位和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在確定中標單位前應嚴格保密。
第十六條 評審專家的選取和確定工作應在采購項目開標前至多半天內進行。
第十七條 評審專家原則上不得連續(xù)3次參加同類項目采購評審工作。
第十八條 評審專家當工作單位、技術職務聘任資格、通訊方式以及第十二條所指的利害關系發(fā)生變化時,應及時向采購管理辦公室報告。
第五章 評審專家的管理
第十九條 評審專家實行動態(tài)管理。采購管理辦公室對所聘評審專家的資格每年復審1次,符合條件的可以續(xù)聘。對評審專家資格的復審以平時考評記錄為主要依據(jù)。對在采購評審工作中有違規(guī)行為、不再勝任評審工作、檢驗復審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再擔任評審專家申請的,采購管理辦公室將及時辦理有關解除資格聘用手續(xù)。
第二十條 評審專家資格檢驗復審工作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本人專業(yè)水平和執(zhí)業(yè)能力是否能夠繼續(xù)滿足采購評審工作要求;
(二)本人是否熟悉和掌握國家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采購規(guī)章制度,并參加必要的采購培訓;
(三)本人在參加采購活動中是否嚴格遵守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認真履行職責;
(四)本人有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或其他違紀違法不良記錄;
(五)采購管理辦公室認為應當考核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采購管理辦公室建立評審專家考核評議制度,加強對評審專家行為的約束。針對評審專家業(yè)務水平、工作能力、職業(yè)道德等方面,聽取各方的意見,核實并填寫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表(見附件2)。采購管理辦公室為每位評審專家建立日??己藱n案,記載各評審專家在評審工作中的具體表現(xiàn)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二條 采購管理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評審專家進行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方面的業(yè)務學習。
第二十三條 監(jiān)察處負責對評審專家參加的評審活動進行監(jiān)督,如發(fā)現(xiàn)評審專家在評審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等行為的,將立即終止該專家的評審資格,另行確定專家。對事后發(fā)現(xiàn)由于評審專家的違法違紀行為導致采購結果有失公正的,將重新組織評審。
第六章 違規(guī)責任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作為不良行為予以通報批評或記錄。
(一)已接受邀請,但未按規(guī)定時間參與評審,影響學校采購工作正常開展的;
(二)在評審工作中,有明顯傾向或歧視現(xiàn)象的;
(三)違反第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的,但對評審結果沒有實質性影響的;
第二十五條 評審專家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取消其評審專家資格。
(一)故意并嚴重損害采購人、供應商等正當權益的;
(二)違反國家有關廉潔自律規(guī)定,私下接觸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yè)務單位的,或收受參與采購活動的供應商及有關業(yè)務單位財物的;
(三)違反規(guī)定向外界透露有關評審情況及其他信息,給采購結果帶來實質影響的;
(四)評審專家之間私下達成一致意見,違背客觀、公正、公開原則,影響和干預采購評審的;
(五)弄虛作假騙取評審專家資格的;
(六)評審意見嚴重違反學校采購有關制度規(guī)定的;
(七)評審工作能力不足以勝任采購任務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評審紀律、評審專家工作規(guī)范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 評審專家在1年內發(fā)生2次通報批評或不良記錄的,將取消其1年以上評審資格。累計3次以上者將不得再從事評審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jiān)察處對評審專家的評審行為加強監(jiān)督檢查,涉及違規(guī)違紀的,按照學校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關人員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由于評審專家個人的違規(guī)行為給學校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相關評審專家應當承擔經(jīng)濟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采購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附件1: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
附件2: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表
附件1:
州揚大學采購評審專家登記表編號:
姓 名
性別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貼
照
片
工作單位
職務
職 稱
評定時間
執(zhí)業(yè)資格
取得時間
現(xiàn)從事專業(yè)
從事時間
年~ 年
單位地址
電話
郵編
家庭地址
電話
郵編
手 機
畢業(yè)學校、時間、學歷及所學專業(yè)
負責或參與評審的重大項目及學術論著:
本人的專業(yè)特長(請從自己最熟悉的專業(yè)開始,依1、2、3、…排序說明):
本人認為在項目評審中需回避的單位(項目):
本人所在單位意見:
上述所填列的信息真實、完整。該同志具有良好的職業(yè)道德和專業(yè)經(jīng)驗,同意推薦其擔任揚州大學采購評審專家。
(公章)
年 月 日
采購部門意見:
經(jīng)審核,同意聘請該同志為揚州大學采購評審專家。
(編號: )
(公章)
年 月 日
備注:1、如果表格中有關內容填寫不下,可另附紙。
2、請將有關學歷、技術職稱、執(zhí)業(yè)資格證明等復印件附上。
附件2:
z大學采購評審專家考核評價表 編號:
項目名稱: 年 月日
專家姓名
專業(yè)水平
談判能力
工作態(tài)度
高
較高
一般
高
較高
一般
高
較高
一般
評價單
位意見
單位簽章(簽名):
注:1、請在相應欄打“√”。
2、本表由采購管理辦公室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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