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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器安全管理控制工作程序(九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54

電器安全管理控制工作程序

第1篇 電器安全管理控制工作程序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相關工作場所的現(xiàn)場電器安全管理,加強電氣使用過程的控制,規(guī)定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用電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安全要求;預防觸電事故的發(fā)生,保證電氣設備的安全運行,為人身和財產提供安全保障,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辦公區(qū)、施工場所、各機房及分前端機房的所有電氣設備、設施在使用過程中的管理控制。

3職責

3.1 各部門及分公司需嚴格執(zhí)行電氣安全控制。必須使用經過批準的、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電氣或臨時電氣設施。

3.2 相關方的電器安全管理執(zhí)行目錄和行業(yè)相應安全要求及本公司要求,公司各責任部門監(jiān)督檢查。

4工作程序

4.1 電氣設備、元件、材料等應購置、使用國家許可生產的廠家合格的產品。

4.2 電工需持有有關部門頒發(fā)的電工作業(yè)操作許可證,才能擔任電氣作業(yè)和電氣作業(yè)監(jiān)護人工作。電氣作業(yè)人員必須嚴格執(zhí)行《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guī)定》、國家電網(wǎng)公司《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等規(guī)定標準規(guī)范、企業(yè)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所在部門及分公司的相關規(guī)定。

4.3我國規(guī)定安全電壓額定值的等級為42、36、24、12、6伏。當電氣設備采用的電壓超過安全電壓時,必須按規(guī)定采取防止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4.4 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應執(zhí)行住建部行業(yè)標準《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臨時用電設施、設備使用前要由相關部門進行必要的檢查。項目安全員對施工現(xiàn)場的臨時用電設施、設備要注意經常性的檢查、維護、管理,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通知各部門及分公司負責人整改,并做好記錄。在施工現(xiàn)場的用電設備、大型機組旁邊要有明顯的標識,而且要有必要的消防設備。

4.4.1 施工作業(yè)前要認真檢查工具。測量儀表和絕緣用具等應完好、靈敏、安全可靠;檢查登高作業(yè)工具,梯子及高處作業(yè)個體防護用品等必須完好,安全可靠;熟悉作業(yè)環(huán)境、作業(yè)工藝技術要求和作業(yè)中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按規(guī)定穿戴好勞動防護用品。

4.4.2 施工作業(yè)中要根據(jù)作業(yè)內容和特點認真執(zhí)行工作許可制度,工作監(jiān)護制度、工作間斷、轉移、終結制度等有關安全作業(yè)標準。

a)運行中的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帶電作業(yè)。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應經領導同意,需有資質電工采取嚴格有效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作業(yè)。

b)停電必須把各方面的電源安全斷開(任何運行中的設備,應視為帶電),必須拉開刀閘,使各相至少有一個明顯的斷開點。與停電線路有關的變壓器和電壓互感器,必須從高壓兩側斷開,防止向停電檢修線路返送電。

c)驗電應按電壓等級合理地使用驗電器,驗電前應在有電設備上先進行試驗,確保驗電器良好。

d)低壓架空帶電作業(yè),應設專人看護。使用有絕緣柄的工具,站在干燥的絕緣物上操作,并戴手套和安全帽。高低壓同桿架設,應先檢查與高壓線的距離,采取防止誤碰或過于接近帶電高壓設備的措施。在低壓帶電導線未采取絕緣措施或絕緣嚴重損壞時,工作人員不得穿越,在帶電的低壓配電裝置上工作時,應采取防止相間短路和單相接地的隔離措施。

e)進入高處作業(yè)現(xiàn)場不得少于二人,必須帶好安全帽,登高作業(yè)必須系好安全帶;使用梯子登高作業(yè),梯子與地面夾角以60°為宜;登高作業(yè)工具、器材必須放置穩(wěn)妥,各種工具及所需物件,嚴禁拋擲,以防墜落傷人。上桿前應先分清相、零線,選好工作位置。斷開導線應先斷開相線,后斷零線,搭接導線時順序相反,人體不得同時接觸二根線頭。遇有六級以上大風,禁止登高作業(yè)。

f)挖坑開溝前要查清地下電纜及各種動能管系設施,防止損傷,挖坑開溝要防塌方,當天未完工的坑洞要加遮蓋或用紅燈圍線拉出危險區(qū)域,做出警示標志,防止車輛、行人墜入,作業(yè)結束后應及時將坑溝平整。松軟土質應有防止塌陷的措施。

g)立桿或倒桿時,應劃出危險區(qū)域,專人監(jiān)護,統(tǒng)一指揮。使用吊車立、拆電桿時,應與吊車司機和起重工密切配合,鋼絲繩要捆綁適當,人要站在安全位置。

h)施工作業(yè)后,施工負責人,應查明并確認所有工作人員從桿上、導線上撒下,檢查并確認所有工具和材料從桿上導線撒下來,具備送電條件后,拆除接地線,并查明接地線數(shù)量。最后向作業(yè)人員宣布不準再登高作業(yè),方可送電。取下各種“警示牌”收好工具材料,清理收好工具材料整理整頓好作業(yè)現(xiàn)場。詳細檢查,確認安全可靠。

4.5各部門在辦公區(qū)及施工場所均應使用經過批準的、符合規(guī)定要求的電氣或臨時電氣設施,嚴格遵守以下幾點要求:

a)用電設備必須按要求配備漏電、過欠電壓及不間斷電源等可靠的保護裝置,裝有符合安全要求的可熔保險器或自動開關。

b)配電箱、開關板按低壓電力技術規(guī)范進行控制。臨時用電應有安全用電技術措施和電器防火措施。

c)按規(guī)定使用并注意用電標志;發(fā)現(xiàn)電器有故障時,應及時關閉電源,不得隨意拆卸。

d)辦公場所嚴禁使用大功率用電器。辦公室線路不得私自任意更改、移位、拆裝和亂接。

e)當用電現(xiàn)場發(fā)生臨時用電重大事故時,應按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并通知有關部門盡快到達現(xiàn)場,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現(xiàn)場。

4.6在各個機房及分前端機房,要嚴格執(zhí)行《電子儀器和設備防靜電要求》的相關規(guī)定,做到以下幾點:

a)在機房內需采用抗靜電活動地板。

b)進入靜電工作區(qū)的人員必須穿防靜電工作服和防靜電工作鞋,直接接觸靜電敏感器件的人員必須帶防靜電腕帶。穿普通鞋的人員應使用導電鞋束、防靜電鞋套或腳跟帶。

c)靜電安全工作臺上不允許堆放塑料盒、橡皮、紙板、玻璃等易產生靜電的雜物、圖紙資料應放入防靜電文件袋內。

d)生產場所的元件盛料袋、周轉箱、等應具備靜電防護作用,不允許使用金屬和普通容器,所有容器都必須接地。

e)生產場所使用的組裝夾具、檢測夾具、焊接工具、各種儀器等,都應設良好的接地線。

5工作流程

(見下頁)

6相關文件

《電力生產安全工作規(guī)定》

《電力安全工作規(guī)程》

《施工現(xiàn)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guī)范》

《電子儀器和設備靜電要求》

7記錄

序 號

修訂時間

修訂說明

版 次

批準人

備注

1

2

3

4

第2篇 電焊機防觸電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電焊機的安全管理,減少因工傷害事故,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公司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從事生產活動所使用的各類型號的電焊機。

第三條 在我公司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所使用的電焊機必須加裝防觸電器,未加裝防觸電器的電焊機不得進入施工現(xiàn)場(廠區(qū))進行作業(yè)。

第四條 觸電保護器的購買由安全人員做出計劃,到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到指定地點購買,并索取產品《說明書》和《質量合格證》。

第五條 防觸電器應由電焊工負責日常保管、使用和維修。如不能正常工作,應立即送到保修地點維修或更換。

第六條 電焊機與防觸電器間的電纜線不得長于3米,防觸電器與分配電箱間的電纜線不得長于3米。條件許可時防觸電器可固定在電焊機上。

第七條 防觸電器必須安裝在固定的箱體內,箱體必須有防雨措施,同時也必須設置保護接零裝置。

第八條 電焊機與防觸電器固定安裝在吊籠內時,吊籠同時也作好保護接零。

第九條 電焊機未使用防觸電器或在工作中人為的造成防觸電器未正常工作的,依據(jù)上級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對造成事故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同時可合并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電焊工應每天在工作前對電焊機防觸電器進行檢查,確認電焊機防觸電器運轉正常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作業(yè),若電焊機防觸電器未正常工作,操作人員不得施焊作業(y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每周對電焊機防觸電器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公司對電焊機防觸電器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不安裝或不正確使用的,每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1000元。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防觸電器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30日起執(zhí)行。

第3篇 電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規(guī)程使用于公司范圍內的所有變配電系統(tǒng)及電氣設備、儀器的安裝、試驗、使用、維修與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電氣工作人員的培訓與考核

第二條 對電氣工作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嚴禁無證或酒后操作。

第三條 新從事電氣工作的人員都必須接受電氣安全教育和培訓,經考試合格后才能操作。

第二節(jié) 停送電聯(lián)系

第四條 停送電聯(lián)系應指定專人進行。非指定人員要求停送電時,值班人員有權不予辦理。聯(lián)系的方法采用停送電工作票。嚴禁約時停送電。

第五條 在辦完送電手續(xù)后,嚴禁在該電氣裝置或線路上進行任何工作。

第六條 遇有人觸電危險的情況,值班員可不經上級批準先行拉開有關線路或設備的電源開關,但事后必須立即向上級報告并將詳細情況記錄在值班日志上。

第三節(jié) 臨時線路的安裝使用

第七條 架設臨時線路的一般要求:

1.臨時線路必須采用良好的導線,其截面應能滿足用電負荷和機械強度的需要。架設要規(guī)范,嚴禁私拉亂扯。

2.全部臨時線路必須有一個能帶負荷拉閘的總開關控制,每一分鐘應裝保護措施。裝在戶外的開關、熔斷器等電氣設備應有防雨措施。

3.所有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和支架必須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

4.臨時線路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采取可靠的保護措施。

5.在易燃易爆區(qū)域臨時接線(照明燈、電動工具等)必須用絕緣良好的電纜、防爆設施并且使用漏電保護裝置。

第四節(jié) 接地、過電壓保護與防雷裝置

第八條 接地裝置的設計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電阻植應符合電氣裝置保護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長期有效。

2.變配電所的接地線應與接地干線可靠連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3.嚴禁用易燃易爆氣體、液體、蒸氣的金屬管道做接地。

4.每臺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應與接地干線可靠連接,不得在一根接地線中串接幾個需要接地的部分。

5.在進行檢修、試驗工作需掛臨時接地線的地點,接地:干線上應有接地螺栓。

6.保護用接地、接零線上不能裝設開關、熔斷器及其他斷開點。

第九條 不同用途和不同電壓的電氣設備,除另有規(guī)定外可使用一個總接地體,但接地電阻應符合其中最小值的要求。

第十條 在中性點直接接地的低壓電力網(wǎng)中,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應采用接零保護。由同一臺發(fā)電機,同一臺變壓器或同一段母線供電的低壓電力網(wǎng)上的用電設備只能采用一種接地方式。

第十一條 下列電氣設備的金屬部分,除另有規(guī)定外,均應接地或接零:

1.電機、變壓器、開關設備和其他電氣設備的底座或外殼。

2.配電柜與控制屏的框架。

3.室內、外配電裝置的金屬構架。

第十二條 接地裝置的各連接點應采用搭接焊,必須牢固無虛焊。通用電氣設備的保護接地(零)線必須采用多股銅線,并符合截面和機械強度的需要。

第十三條 接地裝置的接地電阻,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大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0.5歐姆。

2.小接地短路電流系統(tǒng)的電力設備,接地電阻不應超過10歐姆。

3.低壓電力設備的接地電阻不應超過4歐姆。

4.防靜電的接地裝置可與防感應雷、電氣設備的接地裝置共同設置,其接地電阻值,應符合防感應雷和電氣設備接地的規(guī)定。只作防靜電的接地裝置,每一處接地體的接地電阻值不應大于100歐。

第十四條 獨立避雷針(線)宜設立獨立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值不宜超過10歐。

第十五條 嚴禁在獨立避雷針(線)的支柱上懸掛電話線、廣播線及低壓架空線等。

第十六條 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應定期進行檢查和測量接地電阻值,并將結果記錄歸檔。

第五節(jié) 電氣安全用具的管理

第十七條 電氣工作人員應學會正確使用各種安全用具的方法與檢查鑒別是否完好的基本知識。應根據(jù)操作任務選用必要的適合電氣設備額定電壓的安全用品。

第十八條 所用各種絕緣安全用具均應有檢驗合格證。使用前應檢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試驗周期內的合格品,同時進行外觀檢查。

第十九條 安全用具使用后,應擦拭干凈,存放在干燥通處,保持清潔,防止潮濕。

第二十條 絕緣安全用具應定期進行試驗,試驗標準和周期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三章 供電系統(tǒng)的運行與維修

第二十一條 對任何違反安全規(guī)定的命令,工作人員應予以抵制,并報告發(fā)令人的主管領導。

第二十二條 應建立健全各種技術檔案以及運行、檢修、預試中的各項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條 在高壓電氣設備上工作,應填寫工作票或聯(lián)系單,必須具備保證工作人員安全的各項組織設施和技術措施,至少應有兩人在一起工作,并指定監(jiān)護人。

第二十四條 值班人員值班時,不得從事修理和其他與值班無關的工作。

第二十五條 無論高壓設備帶電與否,值班員不得單獨移開或越過遮攔進行工作。若有必要移開遮攔時,必須得到批準并有監(jiān)護人在場,并保持規(guī)定的安全距離。

第二十六條 變配電裝置的巡視,應符合下列要求:

1.凡有人值班的變配電所,每班至少巡視四次,無人值班的變配電所,每班至少巡視二次。

2.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特殊巡視或增加巡視次數(shù):

·天氣惡劣時(大風、雷雨、濃霧、冰雹、冰凍)。

·新投入運行或修理后投入運行時。

·滿負荷或超負荷時。

·電壓變化在土5%以上時。

3.變配電所負責人、主管技術人員應經常進行監(jiān)督巡視檢查和夜間巡視。

4.巡視高壓設備和線路時,不論線路設備帶電與否均應視為帶電,不得靠近或觸及設備和線路。

第二十七條 倒閘操作必須遵守下列規(guī)定:

1. 倒閘操作必須根據(jù)電力調度或主管技術人員的命令執(zhí)行,并嚴格執(zhí)行操作票制度,每張操作票只能填寫一個操作任務。

2.倒閘操作必須有兩個人執(zhí)行,其中技術等級較高并對設備較為熟悉者作監(jiān)護。單人值班的變配電所聯(lián)鎖可靠的簡單操作可由一人執(zhí)行。單人值班時,操作票根據(jù)發(fā)令人口述填寫,復誦無誤后再執(zhí)行。

第二十八條 對電氣設備應明確專人負責日常的維護保養(yǎng)工作。定期進行停電清掃和檢查。

第四章 低壓配電裝置與通用電器

第一節(jié) 車間低壓配電電器和線路

第二十九條 安裝在車間或公共場所的電氣裝置必須采用保護式結構。

第三十條 選用斷凱短路電流的電器時,應盡量滿足在正常接線方式下能可靠斷開可能生產的最大短路電流。

第三十一條 配電線路應根據(jù)線路性質,裝設短路保護、過負荷保護,并應達到選擇性配合。

第三十三條 車間低壓配電箱(柜)內應標明各供電回路的名稱。集中安裝的按鈕、開關等必須有編號和便于識別的標志。

第三十四條 低壓配電裝置接線端頭應有線號標志。

第三十五條 低壓配電電器操作機構應有“分”“合”標志。

第三十六條 緊急停車的低壓電器,應安裝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應有特殊的標記。

第三十七條 用作短路保護的保險絲不得隨意用銅線、鐵絲等金屬材料代替。

第三十八條 嚴禁在配電線路上私自接裝用電設備和隨意拆卸電器裝置的零部件。

第三十九條 對電氣設備及線路,應定期測量絕緣電阻。

第二節(jié) 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

第四十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應符合國家或部頒現(xiàn)行技術標準,并具有出廠合格和技術文件。

第四十一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上必須設置標志明顯的接地螺絲。銘牌上技術數(shù)據(jù)應齊全清晰,其安全護罩殼、限位、保護、聯(lián)鎖應齊備可靠。

第四十二條 移動式電氣設備與手持電動工具的電源線必須采用截面足夠的三芯或四芯多股銅芯橡膠(或塑料)護套軟電纜。應采用專用芯線接地,此芯線嚴禁同時用來通過工作電流。嚴禁利用其它設備的零線接地。嚴禁使用絕緣破壞的電纜或幾根單芯導線并用。

第四十三條 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時,必須 首先將地接線裝好。應正確的使用合格的絕緣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

第四十四條 電焊機金屬外殼必須有良好保護接地。焊鉗和焊鉗導線應完整無損、絕緣良好。

第四十五條 必須嚴格按操作規(guī)程使用移動式電氣設備和手持電動工具。使用過程中需要移動電氣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員離去或突然停電時,必須斷開電源開關或拔掉電源插頭。

第三節(jié) 靜電防護

第四十六條 下列場所應采取靜電防護措施:

1. 易燃、易爆危險場所。

2.有產生靜電并導致電擊危險的場所。

3.有產生靜電導致其他事故的場所。

第四十七條 設備和裝置在運行中一旦發(fā)現(xiàn)可疑的吸引、推斥、放電以及非設備漏電而使操作人員受到電擊等現(xiàn)象時,即應測試確定是否靜電所致。

第四十八條 各種設備和裝置在設計時應充分估計到靜電產生和積蓄的可能并采取針對性的措施,并實際測定采取措施后的效果。

第四十九條 對金屬導電進行防靜電接地時應同時考慮跨接。防靜電接地線的安裝應符合有關規(guī)定。

第五十條 當人體由于自身活動、接觸或靜電感應可能造成靜電傷害或二次傷害的場所應采取防止靜電造成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對各種防靜電裝置應定期維修保養(yǎng)并測定其可靠性。

第4篇 變電所、電器設備、電氣線路安全管理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礦。

2 具體內容

2.1變電所安全管理:

2.1.1變電所內的各種設備、開關齊全,無缺陷;

2.1.2變壓器要保持正常的油位;

2.1.3饋出線路與開關的聯(lián)接要緊固;

2.1.4線路有人工作時要在配電柜開關手柄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標志牌;

2.1.5停送電時要確認線路無人工作時,方可停送電;

2.1.6要求高壓送電時,高壓設備處嚴禁作業(yè)逗留;

2.1.7變電所的門及所內的安全護欄、照明要完好;

2.1.8非電氣作業(yè)人員嚴禁進入所內進行作業(yè);

2.1.9變電所應進行每日一檢查、一點檢。發(fā)現(xiàn)隱患及時處理。

2.2用電設備、電器線路安全管理:

2.2.1所有的采場、川脈、沿脈要使用36伏的安全電壓照明。嚴禁用其它等級電壓照明;

2.2.2現(xiàn)場所有的用電設備要安裝開關進行控制;

2.2.3用電設備要無缺陷使用;

2.2.4用電線路用規(guī)范架設,無破損,線頭裸露要及時包扎。

第5篇 電焊機防觸電器安全管理規(guī)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公司電焊機的安全管理,減少因工傷害事故,確保安全生產,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我公司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從事生產活動所使用的各類型號的電焊機。

第三條 在我公司生產區(qū)域內(包括外埠工程、分包工程)所使用的電焊機必須加裝防觸電器,未加裝防觸電器的電焊機不得進入施工現(xiàn)場(廠區(qū))進行作業(yè)。

第四條 觸電保護器的購買由安全人員做出計劃,到公司安全部門審批后,到指定地點購買,并索取產品《說明書》和《質量合格證》。

第五條 防觸電器應由電焊工負責日常保管、使用和維修。如不能正常工作,應立即送到保修地點維修或更換。

第六條 電焊機與防觸電器間的電纜線不得長于3米,防觸電器與分配電箱間的電纜線不得長于3米。條件許可時防觸電器可固定在電焊機上。

第七條 防觸電器必須安裝在固定的箱體內,箱體必須有防雨措施,同時也必須設置保護接零裝置。

第八條 電焊機與防觸電器固定安裝在吊籠內時,吊籠同時也作好保護接零。

第九條 電焊機未使用防觸電器或在工作中人為的造成防觸電器未正常工作的,依據(jù)上級及公司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對造成事故或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同時可合并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送交有關部門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條 電焊工應每天在工作前對電焊機防觸電器進行檢查,確認電焊機防觸電器運轉正常后,方可進行下道工序作業(yè),若電焊機防觸電器未正常工作,操作人員不得施焊作業(yè)。

第十一條 各單位應每周對電焊機防觸電器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公司對電焊機防觸電器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不安裝或不正確使用的,每發(fā)現(xiàn)一處罰款1000元。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制定相應的防觸電器安全管理制度及實施細則,責任到人。

第十三條 本辦法在實施中的問題,由公司安全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30日起執(zhí)行。

第6篇 電器作業(yè)安全管理規(guī)定

1目的和范圍

為了加強電氣作業(yè)的安全管理,防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由于電氣設備和線路產生的電火花或危險溫度引起燃燒或爆炸事故,防止作業(yè)過程中引起的人身觸電傷害事故,特制定本規(guī)定。本制度適用于從事電氣設計、安裝施工、運行、維修與安全技術管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外單位來本公司工作人員。

2引用標準/文件

3職責

3.1安管部

3.1.1負責日常的檢查、監(jiān)督及臨時用電的審批。

3.2設備動力部

3.2.1負責電氣安全安裝、檢查、維修、保養(yǎng)及臨時用電的審批。

3.3各相關部門

3.3.1負責電氣安全操作運行及保養(yǎng)。

4定義

4.1電氣作業(yè)人員的含義:電氣作業(yè)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安裝、維修、保養(yǎng)和操作運行的電工,以及從事實際操作的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電氣管理人員。

5管理程序

5.1電氣設施安全的基本要求

5.1.1各種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和照明燈具等,應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有安監(jiān)部門頒發(fā)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修或拆除,其它人員不得擅自裝拆。

5.1.2各種用電設備應有專人保管使用,無關人員不得擅自動用。操作人員離開時應切斷電源。

5.1.3設備上的保護、監(jiān)視、指示裝置等應保持其完整、靈敏和可靠性,不得任意拆除。

5.1.4電氣設備附近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雜物。供電箱、控制箱、電氣開關內必須保持清潔無雜物,供電箱、柜的醒目部位應標明供電電壓、供電負荷、交直流性質、有電危險等警示標志。周圍應保持道路暢通,檢修方便。設備運行時應具有良好的通風散熱條件。

5.1.5凡從事地面破土、挖掘、打樁、安裝地下裝置等,必須事先申請,經安管部和設備動力部批準后方可施工,以確保地下電纜完好及人身安全。

5.1.6由于房屋檢修、新設備安裝、場地調整等各種原因,與原來的電氣線路、電氣設備有沖突時,應事先與設備動力部聯(lián)系,取得一致意見后方可施工。

5.1.7嚴禁使用生活電爐。生產用的電爐,使用部門必須制訂電爐的使用、保管及安全措施,不得變相用于生活。冬季嚴禁用燈泡或電爐烘烤取暖等允許范圍之外用途。

5.1.8在各種易燃易爆場所(包括船舶的油艙、油泵艙、蓄電池間、涂裝作業(yè)艙室等所有易燃易爆部位)施工時,都必須使用相應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防爆電氣設備的安裝應達到整體防爆的要求。

5.2電氣作業(yè)的安全要求

5.2.1對電氣作業(yè)人員的規(guī)定

5.2.1.1電氣作業(yè)人員的基本條件

a)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無癲癇病、精神病、心臟病、突發(fā)性昏厥、色盲等妨礙電氣作業(yè)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b)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c)經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合格并按規(guī)定期限參加復審,持有安監(jiān)部門簽發(fā)的有效期限內的《特種作業(yè)操作證》。

5.2.1.2電氣作業(yè)人員的體格檢查

電氣作業(yè)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的體格檢查,以后每隔兩年定期檢查一次。如發(fā)現(xiàn)患有職業(yè)禁忌癥及生理缺陷者,應調離更換工作。

5.2.2電氣作業(yè)的一般安全要求

5.2.2.1電氣作業(yè)在“裝、拆、檢、修”中,必須按照相應的操作規(guī)定,按圖施工,完工、停工時不得留有隱患。

a)“裝”:安裝電氣設備時,要符合安全要求。

b)“拆”:對已不用的電氣設備(如電線、開關等)要徹底拆除。

c)“檢”:對電氣設備要進行日常和定期的檢查。著重檢查電氣設備的接地線、接零線、開關、絕緣、插頭插座是否良好,電線有無破損,線路是否合理,接線是否正確等。

d)“修”:制定維修計劃,要切實貫徹執(zhí)行。對不安全和有損壞的電氣設備,要及時修理。

5.2.2.2工作前必須檢查工具、測量儀器的性能和絕緣是否靈敏可靠。禁止使用失靈的或未經按期校驗的測量儀表和絕緣不良的工具。

5.2.2.3電氣設備檢修和線路施工,必須嚴格按停送電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嚴禁強行送電、盲目送電和約時送電。

5.2.2.4電氣設備未經驗電,一律視為有電,不準用手觸及。

5.2.2.5工作臨時中斷后或每班開始工作前,都必須重新檢查安全措施,驗明無電后方可繼續(xù)工作。

5.2.2.6不準帶負荷進行拉閘操作。凡校驗及修理電氣設備時應切斷電源,取下熔斷器或斷開刀閘,掛上相關的的警告牌,停電警告牌應誰掛誰取。

5.2.2.7不準帶電作業(yè)。遇有特殊情況不能停電時,應經領導同意,必須在有經驗的電工監(jiān)護下,劃出危險警戒區(qū)域,采取嚴格的安全隔離措施方可操作。

5.2.2.8開關跳閘后,須將線路仔細檢查一遍,查明原因,并把故障排除后方可合上開關。不允許強行送電。

5.2.2.9熔斷器熔體的裝拆,一般應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進行。若需要帶電裝卸熔斷體時,要戴好絕緣手套,必要時應使用絕緣夾鉗,站在絕緣墊上。熔斷體的容量要與設備和線路安裝容量相適應,不得使用超容量的熔斷體或用非熔斷體取代。

5.2.2.10電氣設備正常情況下不帶電的金屬外殼必須可靠接地(接零),接地(接零)線的裝設要符合標準。

5.2.2.11工作結束時,應整理好電氣材料,清點工具,清理場地,保持清潔,搞好文明生產。

5.2.2.12電氣設備發(fā)生火警時,要立即切斷電源,并使用干粉、二氧化碳或干砂滅火。

5.2.3戶內、戶外線路,特別是潮濕、高溫、有易燃易爆和有腐蝕性物品的車間、倉庫等場所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安全規(guī)程要求。

5.2.4凡屬固定使用的設備(如各種機床、鍛壓、起重設備等),都應正規(guī)安裝,固定電源線路。

5.2.5電風扇、鼓風機、電焊機、卷揚機、傳送帶以及36v以上電壓的電鉆等移動電機和電動工具,應用絕緣良好完整無損的多芯堅韌的電線,接線由電工操作不得私自搭接。在裝置和使用上必須符合安全要求,插頭、電線等禁止隨地亂放。

5.2.6電氣測量儀表應定期由計量所進行校驗,絕緣用具應定期作耐壓試驗,保持靈敏安全可靠。

5.2.7臨時接線安全管理規(guī)定

5.2.7.1凡廠區(qū)內部所接用36v以上的臨時電力照明、電動工具、試驗線路均按本規(guī)定執(zhí)行。

5.2.7.2嚴格管制安裝臨時線路和臨時用電設備。如生產急需,必須安裝使用時,施工單位應自擬書面臨時用電申請,經主管車間、項目組、設備動力部和安管部同意批準。明確使用期限,到期拆除。

5.2.7.3收到使用部門書面申請后設備動力部應派專職電工現(xiàn)場安裝并知道使用,安管部應派現(xiàn)場安全員到場檢查安全防護措施是否到位。各部門簽字確認后施工部門方可進行施工。施工單位應指定專人檢查管理,防止線路損壞。

5.2.7.4臨時線路及用電設備超過期限而未辦延期手續(xù)的應予以拆除;如因生產需要延長使用期,必須重新辦理臨時用電申請手續(xù),否則予以嚴肅處理。

5.2.7.5未經批準安裝的臨時線及用電設備,設備動力部和安管部有權停止供電或拆除。安管部將根據(jù)實際情況給予一定的處罰。

5.2.7.6臨時線接裝的開關、電動機、設備等金屬外殼必須妥善接地及接零保護。應保證電線線路使用期間完整無損,絕緣良好,懸空架設或沿墻敷設,不能使用金屬線綁扎。

5.2.7.7臨時接線裝置如發(fā)生危險,并證明確系裝置不良原因,應由承裝人負責。

5.2.7.8裝置臨時線的一般安全要求

a)裝置臨時線須用絕緣良好的橡皮線。要求懸空架設或倚墻敷設,戶內離地高度不得低于2.5公尺,戶外不得低于3.5公尺,架設時需專用電桿和專用瓷瓶固定。

b)全部臨時線裝置必須有一總開關控制。每一分路須裝漏電保護裝置。

c)所有電氣設備,金屬外殼須有良好接地線(或接零線)。

d)分路線不得在燈頭內并頭,須用丁字接法并用膠布包好。

e)臨時線必須放在地面上的部分,應加以可靠的保護。如用膠皮線橡套電纜,則應在過路處設有硬質的套管保護。管上要裝護圈,以防割破電線。

f)安裝完畢的臨時線,使用單位不得擅自更動。

g)電氣工作人員安裝臨時線前,須查驗臨時線裝置申請單。否則不予安裝。

h)臨時線與設備、水管、熱水器、門窗等距離應在0.3米以外,與道路交叉處不低于6米。

5.3船上作業(yè)的供用電管理

5.3.1船臺、碼頭供配電要求

5.3.1.1供電線路的終端應重復接地。重復接地可利用構造物基礎鋼筋或焊接地網(wǎng)。

5.3.1.2船臺、碼頭建造的船舶應可靠接地。此接地應和電網(wǎng)接地干線有良好的連接,也可以與電焊工作回路的接地體共享,但必須滿足下列兩個條件:

a)電網(wǎng)的接地干線應和焊接接地網(wǎng)有良好的電氣連接。

b)船舶接地線應有足夠大的截面積,足以承受眾多電焊機的焊接工作電流,大型船舶可考慮在船艏、船舯、船尾分多點接地。

5.3.1.3供電箱、柜應完好整潔,門蓋齊全無變形,戶外供電箱、柜應有防雨、防汛、防腐蝕措施,箱柜內電氣組件應固定可靠,線路連接無松動、發(fā)熱、燒損痕跡,進出電線、電纜應排列整齊,電纜端頭固定良好。

5.3.1.4配電開關數(shù)量應能滿足生產需要,一般情況下一路配電開關應只能裝接一路配電出線。

5.3.1.5配電開關應具有“雙重隔離,一個明顯斷開點”的要求。其中,漏電保護裝置和熔斷器應能起短路保護作用,其動作值應和供電容量相匹配。

5.3.2 220v/380v船上配電和使用要求:

5.3.2.1應盡量減少220v/380v上船,用電設備較多時,可在船舶甲板上設立分配電箱。

5.3.2.2 220v/380v供電箱、柜應固定安裝,不得臥放在甲板上到處拖位。

5.3.2.3供電箱、柜、用電設備、照明燈具不帶電的金屬部分應與供電系統(tǒng)的零線有可靠的電氣連接,供電線路應采用橡套軟線,其中220v單相用電設備應采用三芯橡套軟線配線,220v/380v三相用電設備應采用四芯橡套軟線配線。橡套軟線中應用黃綠色作保護接地線。

5.3.2.4嚴禁使用220v移動燈具和手提行燈。

5.3.2.5嚴禁使用裸燈頭及不密封的碘鎢燈作臨時照明燈。

5.3.2.6 220v手持電動工具應使用具有塑料絕緣、塑料外殼的ⅱ類電動工具,應使用220v隔離電源供電或采用額定漏電動作電流大于15ma,動作時間大于0.1秒的漏電保護器保護。嚴禁使用具有金屬外殼的ⅰ類電動工具。

5.3.2.7 220v/380v分電箱及電纜要有明顯的標志。由所屬部門派專人負責日常檢查。

5.3.4 36v船上配電和使用要求

5.3.4.1 36v供電設備應配備專用接線箱并采取防止人體直接接觸帶電體的保護措施。

5.3.4.2 36v電壓除采用單獨電源供電外,應由220v/380v供電系統(tǒng)經隔離變壓器供給。電源應有專用開關,36v應由總開關保護,各分路開關箱和分支開關箱應有短路保護裝置,并能防止保護裝置越級跳閘。

5.3.4.3 36v手持電動工具等嚴禁從照明線路上接出,應用橡套軟線從分支開關箱后面引出。

5.3.5壓力容器內或潮濕作業(yè)場所宜采用12v電壓電源。

5.3.6對于艙室照明,所屬部門應根據(jù)生產實際需要拉線到位,以滿足生產現(xiàn)場的照明,防止意外事故發(fā)生。

5.4電氣安全檢查

5.4.1每個季度,由設備動力部組織有關人員,進行一次電氣安全檢查,對查出的隱患,各有關部門應及時整改。本部門一時無法解決的重大隱患,應立即報公司主管部門解決,并要采取臨時防護措施。

5.4.2手持電動工具的檢查、使用、維修,按gb‐3787-83《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維修安全技術規(guī)程》執(zhí)行。

6附件

第7篇 倉庫電器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

1.倉庫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xiàn)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guī)范的規(guī)定和國家現(xiàn)行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器安全規(guī)定。

2.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溫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溫照明燈具和其它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zhèn)流器采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3.庫房內除電器照明外,不得敷設其它動力線路,引進線路必須穿管,悶頂內不得敷設電線,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如需臨時拉設電線,應經有關部門批準,由電工安裝,使用后及時拆除。

4.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不得小于零點五米。電氣開關應設在庫外,并有防雨防潮裝置保護。

5.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6.動力電氣線路及其插座應裝在庫外,使用機械裝卸設備時,電源由橡套電纜引入庫內。

7.倉庫電器設備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8.倉庫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yǎng)。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guī)程。

第8篇 機電五小電器管理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科無小電氣管理組負責全礦的五小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電氣設備的相關性能和安全技術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相應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小型電器到貨驗收,庫存、發(fā)放及安全檢查全過程的狀態(tài)管理參與設備質量達標動態(tài)檢查,并把檢查的情況及時上報和通知有關單位。

第2條 認真學習和掌握《最新防爆標準匯編》(1993)中的有關標準。經常下井檢查各單位的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和防爆性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進行整改。

第3條 負責對使用單位交回的小型電器的清點,對損壞的要按規(guī)定罰款;交回的小型電器及時修理,達到合格標準。

第4條 對檢修好的小型電器要認真做好記錄,分類存放,不合格的不準發(fā)給使用單位。

第5條 嚴格執(zhí)行《煤炭法》、煤礦“三大規(guī)程”、《礦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6條 經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電器的使用監(jiān)督檢查,做到動態(tài)管理,使小型電器實現(xiàn)帳、卡、物相符。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xiàn)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煤礦全部五小電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xiàn)場,或對現(xiàn)場小型電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后果,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安全生產責任制

機電科無小電氣管理組負責全礦的五小電氣設備的管理工作,對本崗位的安全工作負責。必須熟悉電氣設備的相關性能和安全技術知識,并依法經過培訓相應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負責小型電器到貨驗收,庫存、發(fā)放及安全檢查全過程的狀態(tài)管理參與設備質量達標動態(tài)檢查,并把檢查的情況及時上報和通知有關單位。

第2條 認真學習和掌握《最新防爆標準匯編》(1993)中的有關標準。經常下井檢查各單位的小型電器的使用情況和防爆性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通知使用單位進行整改。

第3條 負責對使用單位交回的小型電器的清點,對損壞的要按規(guī)定罰款;交回的小型電器及時修理,達到合格標準。

第4條 對檢修好的小型電器要認真做好記錄,分類存放,不合格的不準發(fā)給使用單位。

第5條 嚴格執(zhí)行《煤炭法》、煤礦“三大規(guī)程”、《礦山安全法》,做到不安全不生產。

第6條 經常深入井下,做好小型電器的使用監(jiān)督檢查,做到動態(tài)管理,使小型電器實現(xiàn)帳、卡、物相符。

第7條 認真完成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二、責任追究

第8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的,給予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人員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職工和犯人或強令職工犯人違章、冒險作業(yè)的;

(二)對職工和犯人屢次違章作業(yè)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fā)現(xiàn)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zhí)行煤礦安全監(jiān)察機構及煤礦安全監(jiān)察人員的安全監(jiān)察指令的;

第9條 煤礦發(fā)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人員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guī)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xiàn)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0條 對煤礦全部五小電器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1條 不能夠經常深入現(xiàn)場,或對現(xiàn)場小型電器防爆性能、完好等檢查不及時,由此造成的后果,機電科五小電器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2條 在事故調查處理、各級組織的安全檢查(監(jiān)察)、審查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機電科設備管理組負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給予行政、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電器安全管理控制工作程序(九篇)

1目的為了加強公司相關工作場所的現(xiàn)場電器安全管理,加強電氣使用過程的控制,規(guī)定用電安全的基本原則;用電安全的基本要求以及電氣裝置的檢查和維護安全要求;預防觸電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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