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設備管理規(guī)定
1.消防器材及消防設施各使用單位必須到安環(huán)處登記。
2.各使用單位至少每周檢查一次,出現問題及時向本單位領導與安全員匯報,有安全員向安環(huán)處匯報。
3.消防設施、器材必須放在指定的位置。
4.使用后必須及時到安環(huán)處更換,并說明使用原因,因使用單位未及時更換而耽誤救火, 一切后果有使用單位負責。
5.各單位對本單位的消防設施必須明確專人負責,丟失、損壞照價賠償外,追究責任。
6.任何單位、個人不準將消防設施、器材挪作別用,否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處罰條例》處罰,嚴重者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7.在無火情況下,擅自放掉滅火器藥品,除加倍罰款外,還要追究肇事者責任。
8.車間分管安全的人員及工段長,每天需對轄區(qū)內的消防器具全面檢查,并做好詳細的檢查記錄。
9.消防器具使用后,要根據情況向公司安環(huán)處匯報并申請更換,并做好使用記錄。
10.崗位消防器材要嚴格交接制度,發(fā)現問題及異常,要向車間分管安全的領導匯報,并由車間安全員向安環(huán)處匯報。安環(huán)處接報后要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并達到器具的完好使用。
11.轄區(qū)內消防器具如在使用時達不到備用狀態(tài),要追究車間分管安全領導主要責任人的責任,情節(jié)嚴重的交司法機關處罰。
12.車間要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消防知識,掌握各類消防器具使用方法,組織滅火、演練演習,培養(yǎng)一支有過硬本領的消防隊伍。
13. 根據作業(yè)性質、條件(空氣中含氧量、毒物濃度)、勞動強度和防護器材性能及防護范圍,正確選用防護器材種類和型號,不準超出防護范圍進行使用。
14. 崗位配備的過濾式防毒面具,應與有毒物質的性質和人員頭型相適應。
15. 凡空氣中氧含量低于18%(體積),有毒氣體高于2%(體積)的作業(yè)場所,嚴禁使用過濾式面具代替隔離式面具。
16. 嚴禁使用防塵口罩代替過濾式防毒面具。
17. 使用隔離式長管式面具應將吸氧口置于空氣新鮮的地方,嚴禁拆、壓軟管,管長不得超過20米,否則應強制送風并設專人監(jiān)護。
18. 面具使用人必須受過培訓,熟知機具結構、性能、使用和維護方法。
19. 安環(huán)處有關人員和各單位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生產崗位,組織生產人員或骨干學習各種防毒器材的使用規(guī)定和保管、檢查、使用方法,使廣大職工都會使用、保管防護器材。
20. 配備給車間、崗位的防護器材,應放入救護柜內,救護柜管理應列入車間的崗位負責制,由生產人員與生產設備一起交接班,并設立使用臺帳。
21. 各種防毒面具使用前后均需仔細檢查,以確保使用安全。
22. 長管式防毒面具每月進行一次氣密情況檢查,每次用后要進行外觀檢查,根據情況進行清洗,保持清潔。
23. 過濾式防毒面具濾毒罐每個月進行定期檢查一次,一氧化碳濾毒罐每月稱重檢查一次。
24. 各種防毒面具應定點存放,應放在便于取用,無日光直接照射,溫度適宜和不易遭受塵埃和腐蝕性物質污染的場所。
第2篇 安全設備機具管理規(guī)定
① 建立健全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包括所有設備設施的產品資料及設備檔案。
② 制定各類設備維護保養(yǎng)計劃并落實,建立維護檔案。
③ 測量設備、安全裝置定期校驗,確保安全可靠使用。
④ 建立工具及備品、備件清單,注明型號規(guī)格和數量,實物與清單相符,滿足使用需要。
⑤ 安全警示標志要醒目、整潔,所有已裝貼的警示貼發(fā)舊后需重貼
⑥ 搶險車輛保持良好狀態(tài),及時反映異常情況。
⑦ 搶險工具齊全并隨時可使用,不足的及時補充、損壞的及時更換。
⑧ 至少有兩套以上管網閥門鑰鎖,成員清楚存放地點。
⑨ 滅火器必須在有效期內。
第3篇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民用核設施的安全運行,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核安全局的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考核,經國家核安全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三條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按本規(guī)定進行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方法和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方法包括超聲、射線、磁粉、滲透、渦流、目視、泄漏檢驗等。國家核安全局認為有必要時,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其他無損檢驗方法的人員考核和管理工作也應滿足本規(guī)定的要求。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國家核安全局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該委員會負責制訂相關管理辦法、核準資格或認可在國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人員的資格、組織監(jiān)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
第六條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組建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以下簡稱“鑒委會”),負責組織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中心(以下簡稱“考核中心”)的資格,負責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報考資格審查、考試和鑒定工作。
第七條鑒委會成員組成至少應包括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各相關工業(yè)部門及國有大型企業(yè)集團的代表以及核安全與核工程方面的專家,其中絕大多數成員應為已取得ⅲ級證書的無損檢驗方面的專家。鑒委會的成員名單應報國家核安全局備案。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包括將審查和認可的考核中心報經國家核安全局核準,組織制訂考試大綱,編制有關無損檢驗方法的考試題庫,負責報考人員的資格審查、證書頒發(fā)以及檔案管理等。
第八條考核中心應具備與擬從事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還應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和管理人員等技術儲備。
考核中心的職責主要包括制訂考核工作程序,按照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組織資格考核,負責檢驗設備、儀器、試塊或試件以及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管理。
第三章 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ⅲ級(高級)。資格考核按不同的等級、方法分別進行。
第十條各級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能力要求和職責包括:
ⅰ級無損檢驗人員:能夠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在ⅱ級或ⅲ級人員監(jiān)督指導下,根據操作規(guī)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記錄檢驗結果;具備根據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定的能力,但不得出具檢驗結果報告。
ⅱ級無損檢驗人員:能夠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操作規(guī)程;安裝和校準儀器設備,具體實施無損檢驗活動;根據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程,解釋和評價檢驗結果;撰寫和簽發(fā)檢驗結果的報告;熟悉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使用范圍和局限性;培訓和指導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ⅲ級無損檢驗人員:負責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貫徹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全面監(jiān)督和管理無損檢驗活動;根據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解釋和評定檢驗結果;能設計特殊的無損檢驗方法、技術和工藝;在沒有驗收準則可供引用時,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驗收準則;應具備材料、結構和生產工藝方面的知識和熟悉其他無損檢驗方法,并能培訓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和ⅱ級人員。
第十一條報考人員必須具備一定的學力和實踐經歷,具備滿足所從事工作要求的身體條件。具體要求如下:
(一)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
申報不同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應當滿足下表要求。
報考人員的實踐經歷要求*
考核的檢驗方法技術 等級無損檢驗相關專業(yè)大專以上理工科大專 以上高中、中專 或相當學力
射線檢驗(rt) 超聲檢驗(ut) 渦流檢驗(et)ⅰ三個月六個月一年
ⅱ六個月一年二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滲透檢驗(pt) 磁粉檢驗(mt) 泄漏檢驗(lt) 目視檢驗(vt)ⅰ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
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
ⅲ**四年六年八年
* 申請報考ⅱ級的人員應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否則,其實踐經歷應加倍。
** 報考ⅲ級的人員必須具有相應方法ⅱ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表中的實踐經歷時間為獲得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后的時間。上述經歷應至少有一半時間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
(二)已經取得相應方法其他機構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滿足了相應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同等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三)報考人員應具備一定的視力條件:
(1)裸視或經過矯正的視力要求達到5.0以上;
(2)報考人員的辨色視力應達到能區(qū)分與無損檢驗方法有關的顏色對比度。
第十二條申請報考的人員應該向考核中心提交以下證明文件:
(一)學力證明;
(二)工作單位出具的培訓經歷和實踐經歷證明;
(三)醫(y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四)已持有的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鑒委會應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并在10個工作日內告知報考人員是否可以參加資格考核。
第十四條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各種檢驗方法的具體考試內容,應符合相應方法的考試大綱的規(guī)定。
第十五條考試大綱應包括每種無損檢驗方法的通用知識、實踐能力和專門知識三個方面的內容。
通用知識考試主要考查該種無損檢驗方法的基本原理,檢查報考人員對考試大綱中規(guī)定的基礎知識的理解和熟悉掌握程度。
實踐能力考試主要考查報考人員正確使用儀器設備的操作能力和對一般檢驗對象(如鑄件、鍛件、軋制件、焊接件等)分析所得到的檢驗信息并正確解釋檢驗結果的能力。
專門知識考試主要考查該種無損檢驗方法在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中的應用,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有關知識和相關法規(guī)、規(guī)范和標準。考試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ⅰ級和ⅱ級人員考試內容應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系統(tǒng)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保證方面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特殊的無損檢驗技術培訓以及在核輻射環(huán)境中工作時的輻射防護知識。為了保證無損檢驗人員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質量,考試內容除了應包括專業(yè)的無損檢驗基礎知識及操作技能外,還應包括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無損檢驗的標準知識,尤其是國際公認的一些核設備用無損檢驗標準知識。
(2)ⅲ級人員為高級無損檢驗人員,對于該級別無損檢驗人員的考試,除了前述的對ⅰ級和ⅱ級人員所進行的考試內容以外,還應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選材原則,一些主要核電設備所用的材料型號、性能,以及這些材料在制造過程中及運行環(huán)境下產生缺陷的機理、可能產生缺陷的性質;各主要核系統(tǒng)所履行的安全功能,以及這些系統(tǒng)中各主要設備的安全級別;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的無損檢驗新技術及新工藝。
第十六條考核中心在考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相關資料以及考試結果報鑒委會,鑒委會對考試結果進行審查后上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
第十七條報考人員有舞弊行為者,取消考試資格,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考試。
第四章 資格核準、證書頒發(fā)與管理
第十八條國家安全局負責組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核準,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進行資格核準工作。
第十九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在20個工作日內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提出核準申請。鑒委會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申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學力證明、已持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等核準材料送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
第二十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應對申請材料在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于準予核準的,應向鑒委會下達通知;對于不予核準的,應當書面通知鑒委會,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的項目報經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核準后,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給報考人員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在10個工作日內給經過核準的報考人員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聘用單位應加強對本單位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持證人員的管理,以確保持證人員按照其資格證書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無損檢驗活動。
第二十四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為5年。無損檢驗人員連續(xù)脫離合格項目的無損檢驗工作1年以上,該項目自動廢止。
第二十五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持證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含)以上單位中執(zhí)業(yè)。當持證人員變更聘用單位時,應向鑒委會提出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由發(fā)證機關更換新的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家核安全局。
第二十六條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遺失時,需由本人提出補證書面申請,經原資格證書注明的聘用單位簽署意見,由發(fā)證機關補發(fā)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家核安全局。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國家核安全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考核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鑒委會負責對考核中心的考核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包括考核中心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二十九條鑒委會及考核中心有責任和義務配合國家核安全局的監(jiān)督檢查,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監(jiān)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條對于偽造、變造資格證書的人員,由國家核安全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提請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資格證書。
第三十一條對于持證人員從事超出資格證書限定范圍內的無損檢驗活動,由國家核安全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三十二條當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人、審核人的持證項目不符合要求,或批準單位與編制人、審核人所持證件中注明的聘用單位不一致時,則該無損檢驗報告無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發(fā)現持證人員存在以下問題時,由國家核安全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提請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違反操作規(guī)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
(二)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或結論的;
(三)同時在兩個(含)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的;
(四)其他違反國家核安全法規(guī)要求的。
資格證書被吊銷的人員,3年內不得再申請報考。
第三十四條國家核安全局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中心、考核工作人員以及推薦報考人員單位的職責和工作進行監(jiān)督,如存在以下問題時,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或者由國家核安全局提請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責令其整改:
(一)考核中心
(1)考核中心條件變化,不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
(2)不按照本管理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3)資格考核工作質量低劣;
(4)嚴重違規(guī),弄虛作假。
(二)工作人員
(1)泄露考試內容的;
(2)為報考人員作弊提供方便的;
(3)玩忽職守,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4)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核公正性的。
(三)推薦單位
(1)為報考人員提供虛假證明的;
(2)為非本單位持證人員提供證明的。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guī)定由國家核安全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六條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原國家核安全局發(fā)布的《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haf602)同時廢止。
第4篇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規(guī)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方法包括超聲、射線、磁粉、滲透、渦流、目視、泄漏檢驗等。
第三條 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依據本規(guī)定參加考核并取得資格證書后,方可從事相應方法和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的規(guī)定統(tǒng)一組織考核,經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資格證書。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核準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核準在國內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境外人員的資格,并組織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及相關考核活動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六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相關管理辦法;
(二)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成員實施備案;
(三)審查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
第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核準委員會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核準委員會委員應當具有5年以上相關管理工作經驗或者高級專業(yè)技術職稱,能準確理解并嚴格執(zhí)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標準。
第八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設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定考試大綱;
(二)編制有關無損檢驗方法的考試題庫;
(三)審查報考人員的資格和考核結果;
(四)管理有關檔案;
(五)具體負責發(fā)放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證書。
第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各相關行業(yè)協會、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相關單位、技術后援單位的代表以及特聘專家組成。
資格鑒定委員會二分之一以上成員應當為已取得ⅲ級證書的無損檢驗方面的專家。資格鑒定委員會的成員名單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承擔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件:
(一)具有與擬從事的考核活動相適應的考核場所、檔案室、檢驗設備和儀器;
(二)具有相應的專業(yè)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三)具有健全的考核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的職責主要包括:
(一)制定考核工作程序;
(二)具體組織資格考核;
(三)管理檢驗設備、儀器、試塊或者試件;
(四)管理報考人員的檔案資料。
第三章 等級劃分和資格考核
第十二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資格等級分為ⅰ級(初級)、ⅱ級(中級)和ⅲ級(高級)。資格考核按照不同的等級、方法分別進行。
第十三條 ⅰ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調整和使用儀器設備;
(二)在ⅱ級或者ⅲ級人員監(jiān)督指導下,根據操作規(guī)程進行無損檢驗活動,并記錄檢驗結果;
(三)依據標準對檢驗結果進行初步評定,但不得出具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第十四條 ⅱ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根據確定的工藝,編制技術操作規(guī)程;
(二)安裝和校準儀器設備,具體實施無損檢驗活動;
(三)依據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評價檢驗結果;
(四)編寫和簽署無損檢驗結果報告;
(五)培訓和指導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無損檢驗人員。
第十五條 ⅲ級無損檢驗人員可以承擔下列工作:
(一)確定無損檢驗技術和工藝,監(jiān)督和管理無損檢驗活動;
(二)依據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評定檢驗結果;
(三)編制特殊的無損檢驗工藝;
(四)沒有驗收準則可供引用時,協助有關部門制定驗收準則;
(五)培訓相應無損檢驗方法的ⅰ級和ⅱ級人員。
第十六條 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
考核的檢驗方法技術無損檢驗專業(yè)理工科高中、中專初中
等級大專以上大專以上或者相當學力
射線檢驗(rt)ⅰ三個月六個月一年三年
超聲檢驗(ut)
渦流檢驗(et)ⅱ六個月一年二年八年
泄漏檢驗(lt)ⅲ四年五年八年/
滲透檢驗(pt)ⅰ一個月三個月六個月三年
磁粉檢驗(mt)ⅱ三個月六個月一年八年
目視檢驗(vt)ⅲ 四年五年八年/
其中,申請報考ⅱ級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不具備相應檢驗方法的ⅰ級人員有效技術資格證書的,其實踐經歷時間應當加倍。
報考ⅲ級人員的實踐經歷時間為獲得相應方法ⅱ級資格證書后的時間。上述經歷應當至少有一半時間是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報考ⅲ級的人員應當持有2個以上有效ⅱ級資格證書,且應當含有所申請報考方法的核ⅱ級資格證書;申請ut、rt和e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pt或者mt的ⅱ級資格證書,申請pt、mt、lt和vt的ⅲ級人員還應當具有ut、rt或者et的ⅱ級資格證書。
已經取得其他機構相應方法資格證書的人員,在滿足了相應級別的學力和實踐經歷要求的情況下,可以報考同等級別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核。
(二)報考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視力條件:
1、裸視或者經過矯正的視力要求達到5.0以上;
2、報考人員的辨色視力應當達到能區(qū)分與無損檢驗方法有關的顏色對比度。
(三)近3年未被吊銷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申請報考的人員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交下列主要證明文件:
(一)學力證明;
(二)聘用單位出具的培訓經歷和實踐經歷證明;
(三)醫(y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四)已持有的資格證書。
第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應當對報考人員進行資格審核,并自收到相關證明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告知報考人員是否可以參加資格考核。
第十九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ⅰ、ⅱ級資格考核包括筆試和操作考試,ⅲ級考核包括筆試、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筆試采用閉卷模式,筆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考試試題內容與范圍按照相應方法的各級考試大綱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條 筆試內容包括“通用考試”和“核安全設備專業(yè)考試”兩部分。
通用考試主要考查報考人員的無損檢驗基礎知識,檢查報考人員對考試大綱中規(guī)定的基礎知識的理解和掌握程度。
民用核安全設備專業(yè)考試是考查報考人員將有關無損檢驗技術應用于民用核安全設備的能力,包括民用核安全設備的有關知識和相關法規(guī)、標準和規(guī)范。專業(yè)考試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ⅰ級和ⅱ級人員考試內容應當包括:核安全方面以及民用核安全設備系統(tǒng)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質量保證方面的有關知識;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特殊的無損檢驗技術以及在核輻射環(huán)境中工作時的輻射防護知識;無損檢驗操作技能;相應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用無損檢驗的標準知識,尤其是國際公認的核設備用無損檢驗標準知識。
(二)ⅲ級人員的考試內容,除前述對ⅰ級和ⅱ級人員所進行的考試內容以外,還應當包括:主要民用核安全設備的選材原則、材料型號、性能,以及這些材料在制造過程中和運行環(huán)境下可能產生缺陷的機理和性質;各主要系統(tǒng)所執(zhí)行的核安全功能,以及這些系統(tǒng)中各主要設備的核安全級別;民用核安全設備相關的無損檢驗新技術和新工藝。
第二十一條 操作考試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正確應用無損檢驗儀器進行操作,出具檢驗結果并對結果進行評價的能力。
第二十二條 綜合答辯主要是考查報考人員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理論、方法和實踐操作等方面的綜合應用能力。
第二十三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應當在考試結束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相關資料以及考試結果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資格鑒定委員會對考試結果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有舞弊行為的,由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取消其考試資格,并???年。
第四章 資格核準、證書頒發(fā)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查通過的報考人員的下列主要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
(一)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報考人員的資格考核申請;
(二)學力證明;
(三)由符合第十條規(guī)定的考核單位出具的考核成績;
(四)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意見;
(五)已持有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工作,并將核準結果送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核準通過的,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自收到核準結果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頒發(fā)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六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人員姓名及聘用單位;
(二)考試合格項目及資格等級;
(三)有效期限;
(四)證書編號。
第二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試合格項目的有效期限為5年。無損檢驗人員連續(xù)脫離無損檢驗專業(yè)工作1年以上,該項目自動廢止。
第二十八條 資格證書有效期屆滿后擬繼續(xù)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的人員,應當在證書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更新申請,并提交下列主要材料:
(一)聘用單位推薦信;
(二)醫(yī)院出具的視力證明;
(三)連續(xù)脫離無損檢驗專業(yè)工作未超過1年的證明;
(四)聘用單位出具的未發(fā)生過責任事故、重大技術失誤的證明。
資格鑒定委員會對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后,申請人方可參加更新證書考核。
ⅰ、ⅱ級更新證書考核為操作考試,ⅲ級更新證書考核包括操作考試和綜合答辯。
第二十九條 考核合格并經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審查通過后,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將更新證書考核結果連同更新證明材料送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
經核準的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可以延長一次,延長有效期為5年。
第三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聘用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無損檢驗人員的管理,保證其在資格證書限定的范圍內進行有效的無損檢驗活動。
第三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中執(zhí)業(yè)。
無損檢驗人員變更聘用單位的,應當向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鑒定委員會提出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變更申請,由發(fā)證機關更換新的資格證書,并告知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更新后的證書有效期適用原證書的有效期。
第三十二條 已取得國外相關無損檢驗資格證書的境外單位的無損檢驗人員,需經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核準后,方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
第五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的考核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負責對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的考核工作進行檢查。
檢查內容包括考核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情況、組織機構、場地和設施、人員師資力量、考試大綱及實施細則、考試管理制度、考試計劃及實施、文件和記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
第三十五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義務配合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和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工作,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六條 無損檢驗結果報告的編制和審核應當由具備相應資格的無損檢驗人員擔任,并經其聘用單位批準后方為有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其停止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活動,并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吊銷其資格證書:
(一)違反操作規(guī)程導致無損檢驗結果報告嚴重錯誤的;
(二)偽造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檢驗結果或者結論的;
(三)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執(zhí)業(yè)的;
(四)有其他違反國家核安全法規(guī)行為的。
第三十八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超出資格證書限定范圍從事無損檢驗活動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其停止無損檢驗活動,依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jiān)督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聘用單位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偽造、變造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資格證書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人員考核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行業(yè)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jié)嚴重的,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
(一)考核單位條件變化,不滿足規(guī)定的要求;
(二)不按照本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考試;
(三)資格考核工作質量低劣;
(四)嚴重違規(guī),弄虛作假。
第四十一條 民用核安全設備無損檢驗考核單位有關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考核單位停止其資格考核工作,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guī)予以處罰:
(一)泄露考試內容的;
(二)考試過程中有徇私舞弊行為的;
(三)玩忽職守,導致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結果失實的;
(四)其他嚴重影響資格考核公正性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規(guī)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6日國家核安全局批準發(fā)布的《民用核承壓設備無損檢驗人員培訓、考核和取證管理辦法(haf602)》同時廢止。
第5篇 安全設備及機具管理規(guī)定
① 建立健全設備設施管理臺賬,包括所有設備設施的產品資料及設備檔案。
② 制定各類設備維護保養(yǎng)計劃并落實,建立維護檔案。
③ 測量設備、安全裝置定期校驗,確保安全可靠使用。
④ 建立工具及備品、備件清單,注明型號規(guī)格和數量,實物與清單相符,滿足使用需要。
⑤ 安全警示標志要醒目、整潔,所有已裝貼的警示貼發(fā)舊后需重貼
⑥ 搶險車輛保持良好狀態(tài),及時反映異常情況。
⑦ 搶險工具齊全并隨時可使用,不足的及時補充、損壞的及時更換。
⑧ 至少有兩套以上管網閥門鑰鎖,成員清楚存放地點。
⑨ 滅火器必須在有效期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