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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72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不受傷害的同時也保障公司的財產,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學品時應先到公安部門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及公路運行通行證,做到憑證購買、購入的物品應有安全標簽。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有毒物、腐蝕品的儲存、領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鹽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廢水、廢酸處理均應執(zhí)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5、庫房根據(jù)性質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在沒有應急照明電源的情況下、不準夜間工作。

6、庫房內禁止煙火。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危險物品儲藏室。

7、任何人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規(guī)程及相關的安全規(guī)程、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均有權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應執(zhí)行集中統(tǒng)一保管,需用時必須辦理領用登記,使用完后立即交回倉庫,嚴禁擅自將上述物品外借。

儲 存

1、制定化學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格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guī)格、質量、數(shù)量,有無完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到無產地、無銘牌、無檢驗合格證的化學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在領料時,任何人員不得將煙火帶入。

3、嚴格控制化學品的發(fā)放手續(xù),認真核實發(fā)放化學品的名稱、用途和簽名。做到無登記或缺少手續(xù)的不發(fā)放。

4、應經常對化學品和容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

5、對化學品分類放置,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guī)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險化學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6、劇毒、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管理。

7、保管人員應根據(jù)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8、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9、庫房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0、保持包裝上完整的安全標簽,掛、貼明顯的標志。

11、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12、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露,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2、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應掛、貼作業(yè)場所標簽,確保員工辨別安全標簽。

3、 購入的進口化學品應有中文國標和英文標簽。

4、 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5、 對酸性腐蝕品、堿性腐蝕品。如鹽酸、硫酸、硝酸、堿等物品都應穿橡膠水鞋和帶耐酸、耐堿的橡膠手套。

6、 高錳酸鉀的使用要實施無碰撞和隔熱措施,以防后患。

7、 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容器時,應標明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也應張貼安全標簽。

8、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安全標簽。

9、 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yè)制度和作業(yè)時間。

10、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離、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設有急救措施,并提供應急處理方法。

13、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簽、標牌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10、公司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的衛(wèi)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使用化學品的場所進行檢查。

11、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倉庫和使用場所飲食。

12、存放物品的區(qū)域內和使用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3、鍍鋅車間根據(jù)使用需要,規(guī)定危險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強堿)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

14、裝卸運輸人員,應按其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處 理

1、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做他用。

2、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統(tǒng)一收回管理。

3、由鍍鋅車間負責人通知倉儲部,倉儲部負責聯(lián)系環(huán)保部門對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回收處理。質量部的廢棄試劑交由倉儲部一并進行處理。

4、為了有效地保護環(huán)境,減少污染,任何個人都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水任意排放。

5、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當事人,視情況輕重追究其責任。

第2篇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險物品的管理制度

1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險物品的保管及使用

1.1 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設立專人負責,入庫應建立品名、數(shù)量、購進日期、有效期、存放要求等管理檔案,發(fā)放使用應建立出入庫、數(shù)量、使用單位,并由使用科室負責人簽收。有毒、放射性物品按其相應制度執(zhí)行。

1.2 對庫存物品應做到定期盤點,帳物相符。除保障實驗室正常使用外,嚴格控制對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險物品的購置,盡量做到零庫存。

2 易燃、易爆、有毒、放射、危險物品存放、衛(wèi)生消防安全

2.1設立特定區(qū)域存放,保持環(huán)境的清潔衛(wèi)生,物品排放整齊,方便識別,防止相互污染。

2.2 易燃、易爆試劑應放在低溫通風、干燥處(如通風櫥下或專柜內),并根據(jù)專業(yè)消防安全要求,配備相應的消防、防爆器材,并做到對器材的定期檢驗更新,確保有備無患。

2.3 對有毒、放射物品,嚴格按照保管及發(fā)放此類物品的存放管理制度進行保管及發(fā)放,加強管理。

第3篇 有毒有害化學品管理制度

1、建立本公司危險化學品名單,名單包括:設備清洗劑、消毒劑、潤滑劑、防銹劑和滅蟲藥劑等;

2、制訂危險化學品各部門使用一覽表:表中規(guī)定各部門允許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名稱及使用用途和管制等級等;各部門只能使用屬于本部門的危險化學品,且只能使用于表中本部門該項危險化學品使用的用途。

3、建立新增危險化學品審批制度,對個部門申請的新增加危險化學品必須經質量管理部門審批,確認其的使用不會對產品產生安全危害。

4、建立危險化學品的驗收制度,驗收內容包括:產品外包裝、產品標簽、檢驗單、定期的型式檢驗報告和營業(yè)執(zhí)照、生產許可證、安全數(shù)據(jù)列表等。

5、規(guī)范危險化學品的保存和使用:單獨存放、專人負責、實行雙鎖制,領取和使用實行登記制度。

6、員工培訓:對保管和使用人員定期培訓,考核上崗。

第4篇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一、采購原則

業(yè)務室根據(jù)實驗室的需要提出危險、有毒有害物品采購計劃,寫明用途和購買的數(shù)量,經所領導同意,到公安部門指定的、有危險物品經營許可證的公司實施采購。

二、保存原則

實驗室實行專人收發(fā)、記帳、保管,實驗室要將危險、有毒有害物品單獨存放于毒品柜,工作結束后應將剩余物品及時保存毒品柜。

三、使用原則

當天使用當天回收,原則上不能過夜。實驗室應盡量采用無毒或低毒物質代替有毒物質,在必須使用有毒物品時,應事先了解其性質并熟悉使用注意事項。進行有毒實驗時必須穿好防護服,戴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禁止用手直接接觸有毒物品。在進行有毒氣體產生的實驗時,應采用密閉的實驗裝置,避免毒氣擴散。實驗操作中,不準隨意觸摸有毒藥品,使用有毒藥品前,必須了解清楚藥品的特性,必須嚴格按實驗室管理人員的指導要求進行,嚴禁違章操作,謹防意外事故的發(fā)生。

四、安全防范

實驗室管理人員要加強安全意識,對危險、有毒藥品的使用要嚴格控制、加強指導,學會處理各種危險情況和自救措施,切實保障財產安全和人身安全。 物品保管員定期檢查危險、有毒物品的數(shù)量及使用情況,寫成報告,及時向領導匯報危險、有毒有害物品的使用情況,確保安全。

第5篇 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了加強對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tǒng)的管理,及時發(fā)現(xiàn)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防止人員中毒、火災爆炸事故的發(fā)生。

2、適用范圍

公司涉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的車間及相關管理部門。

3、職責

3.1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系統(tǒng)所在生產車間是儀器日常使用管理的責任單位。負責管理儀器及被監(jiān)測系統(tǒng)(控制點)的正常運行,保管和看護好安全設施;對日常泄漏點及時檢查,對報警后泄漏點處理負責,對軸流風機保養(yǎng)、維護、備用更換負責。

3.2生產技術部是組織協(xié)調并監(jiān)督處理的責任單位。接到報告后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到現(xiàn)場檢查處理,監(jiān)督檢查并負責具體落實。

3.3生產技術部及電儀車間是儀器技術業(yè)務管理的責任單位。對儀器的準確性、可靠性負責,對儀器、線路及附屬設備防爆有監(jiān)管檢查責任。定期和不定期校驗,建立校驗檢查檔案,確保儀器可靠準確,每周對儀器巡檢不少于一次,并在儀器室填寫巡檢記錄,負責定期對崗位人員、維修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3.4安全環(huán)保部是儀器使用和被檢測點(系統(tǒng))的檢查監(jiān)管責任單位。每天檢查一次,并對儀器是否正常使用和正常維檢,被檢測點是否處于可控狀態(tài)行使監(jiān)管權和考核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儀暫時停止運行,拆除維修必須報安環(huán)部審批后方可進行。

3.5相關崗位現(xiàn)場操作人員必須懂得固定式探測器和便攜式報警器的性能、會操作使用,并及時記錄、反饋和處理各種報警事件。

4、內容

4.1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tǒng)設置要求

(1)在線的報警器完好率應達到100%。

(2)報警器設置的地點、數(shù)量、方式,執(zhí)行《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設計規(guī)范》有關規(guī)定。

4.2選擇報警器應滿足以下要求

(1)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符合國家法定要求。

(2)取得國家法定計量單位頒發(fā)的計量器具生產許可證。

(3)取得國家指定的防爆檢驗部門發(fā)放的防爆合格證,并達到安裝現(xiàn)場所要求的防爆等級。

(4)受其它氣體的干擾小,受溫度、濕度影響小。

(5)符合國家或行業(yè)標準規(guī)范要求。

4.3報警器安裝現(xiàn)場所應注意事項

(1)被測氣體的密度不同,室內探頭的安裝位置也應不同。被測氣體密度小于空氣密度時,探頭應安裝在距屋頂30cm外,方向向下;反之,探頭應安裝在距地面30cm處,方向向上。

(2)露天探頭的安裝可根據(jù)被測氣體的密度而選擇安裝高度特別注意的,一點式探頭應安裝在下風側。

(3)周圍環(huán)境(雨水、清掃水)及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對檢測元件的影響。

(4)報警器的周圍不能有對儀表工作有影響的強電磁場(如大功率電機、變壓器)

(5)報警器聲、光報警控制系統(tǒng),應安裝在工作人員易看到和易聽到的地方,以便及時消除隱患。

(6)報警回路的連接電纜要加保護套管,在探頭的接線處最好加金屬軟管,并注意要與工廠的防爆等級一致。

(7)便于維修和校驗。

4.4將檢測報警器納入強制檢定的計量器具管理。

4.5有毒有害、可燃氣體報警器的檢驗與校準

(1)報警器的定期檢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2)報警器定期校準周期為每季度進行一次,技術監(jiān)督部門檢定的季度除外。

(3)報警器定期檢定、校準用標準氣體、校驗儀器應符合計量檢定規(guī)程要求。

①原則上,要采用經計量認證與被檢測氣體相匹配的標準樣氣。相同的被測介質所選的標準樣氣不同,報警點也不同。

②校驗前,探頭的周圍環(huán)境應無干擾氣體。如果有,要先拆下防雨罩,充入一定量的潔凈空氣后,再連續(xù)通入樣氣,以保證校驗的準確性。

4.6可燃氣體報警器使用和維護方法

可燃氣體報警器的種類和型號較多,但是基本電路原理是相同的。因此其使用和維護的方法也較相似。

(1)檢測元件與補償元件的使用壽命通常為3-5年。在使用條件合理和維護得當?shù)臈l件下,可延長其使用壽命。

(2)對于有試驗按鈕的報警器,每周應按動一次試驗按鈕,檢查報警系統(tǒng)是否正常。每2個月應檢查標定一次報警器的零點和量程。

(3)檢測器為隔爆型防爆設備,不得在超出規(guī)定的范圍使用。檢測器不得在含硫的場合使用。檢測器應盡量在可燃氣體濃度低于爆炸下限的條件下使用,否則,有可能燒壞元件。

(4)熱線型半導體式檢測器不得在缺氧的條件下使用。不要用大量的有毒有害、可燃氣直沖探頭。

4.7儀器所在生產車間要建立可燃氣體報警儀運行記錄臺帳,當班崗位操作工按要求巡檢,填寫相關數(shù)據(jù),制定并落實防泄漏措施,做到誰維修誰負責,誰檢查誰負責,誰監(jiān)督巡查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

4.8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檢測濃度接近低限報警值或達到報警值時,所在車間要查明原因,確保無泄漏;顯示為0時,也要使用手持檢漏儀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1)當煉焦車間焦爐地下室可燃氣體報警儀低報時(數(shù)據(jù)顯示25),崗位工要及時報告當班作業(yè)長,并立即查找(使用手持式檢漏儀)泄漏點,迅速處理好并做好記錄。如不能及時處理好時,而數(shù)據(jù)顯示25—50時,及時報告車間領導或值班領導,車間領導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人員檢查直到消除漏點為止;如還不能及時處理,數(shù)值顯示50以上時,連鎖風機啟動,煉焦車間要立即報告生產技術部,并做好記錄。車間領導及當日值班領導等有關人員到現(xiàn)場組織搶修(風機啟動、濃度下降到50以下也必須按該程序處理);如數(shù)據(jù)顯示還在持續(xù)上升時,立即上報分管領導,啟動應急預案一級響應程序,煉焦車間組織人員拉正交換旋塞、關閉加減旋塞、關閉煤氣總閥并通入蒸汽,打開放散,組織人員檢查泄漏點(使用手持式檢漏儀)并進行處理,堵漏時要佩戴好防毒面具。處理時按煤氣系統(tǒng)檢修處理有關安全規(guī)定執(zhí)行,處理完成后,由安環(huán)部組織召開事故分析會(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理)。

(2)當化產車間綜合罐區(qū)、冷鼓工段、粗苯工段報警儀低報時(數(shù)據(jù)顯示25,崗位工要及時報告車間領導或值班領導并做好記錄,查找(使用手持式檢漏儀)泄漏點并進行處理,堵漏時要佩戴好防毒面具;當可燃氣體報警儀高報(數(shù)據(jù)顯示50)時,立即報告生產技術部,由其協(xié)調立即處理,如繼續(xù)上升時立即報告分管領導,啟動應急預案處理。

4.9便攜式報警儀,必須按照使用說明操作和按要求定期進行校準。

4.10在有毒有害、可燃氣體泄漏檢測報警系統(tǒng)使用和管理中,由于責任心不強造成事故或損失的部門和個人,視其情節(jié)給予嚴肅處理。

第6篇 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理制度

第 1條凡生產、使用、經營、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yè),必須嚴格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并建立化學危險物品管理制度。對不屬于化學危險物品管理范圍,但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險物品均應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加強管理。

第2條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嚴格執(zhí)行《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鐵路運輸適用本)、(鐵運[1987]802號文公布)和《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guī)則》(jt 3130)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3條使用和運輸放射性物品,尚須執(zhí)行《放射衛(wèi)生防護基本標準》(gb 4792)中的有關規(guī)定。

第4條危險物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牢固、嚴密,并按照國家頒發(fā)的《危險貨物包裝標志》(gb 190)的規(guī)定印貼專用標志和物品名稱。易燃、易爆的化學危險物品,要將其理化、毒理性質數(shù)據(jù)(閃點、熔點、自燃點、爆炸極限等),以及防火、防爆、滅火、安全運輸?shù)茸⒁馐马棇懺谡f明書上,否則不準出廠。

第5條應指派責任心強,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性質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第6條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須隨用隨領,所領取的數(shù)量不得超過當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時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藥,必須單獨存放,嚴禁個人自帶、私存炸藥和雷管,不得將炸藥和雷管用于非生產活動。

第7條生產和使用劇毒物品場所及其操作人員,必須加強安全技術措施和個人防護措施。

1.安全技術措施

(1)改革工藝技術,并采用安全的生產條件,防止和減少毒物溢(逸)散。

(2)以密閉、隔離、通風操作代替敞開式操作。

(3)加強設備管理,杜絕跑、冒、滴、漏。

2.個人防護措施

(1)配備專用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器具,專人保管,定期檢修,保持完好。

(2)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生產、使用場所飲食。

(3)正確穿戴勞動防護用品,工作結束后必須更換工作服、清洗后方可離開作業(yè)場所。

(4)劇毒物品場所,應備有一定數(shù)量的應急解毒藥品。

3.對中毒人員的搶救,應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8 條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氣、氧氣、二氧化碳、氮氣等)使用時,氣瓶內應留有余壓,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質竄入。

第9條盛裝腐蝕性物品的容器應認真選擇,具有氧化性酸類物品不能與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燃燒物品混裝,酸類物品嚴禁與氰化物相遇。

第11條易燃物品的加熱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溫反應或蒸餾等操作過程中,如必須采用煙道氣、有機熱載體、電熱等加熱時,應采取嚴密隔絕措施。

第12條生產、使用危險物品和企業(yè),應根據(jù)生產過程中的火災危險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氣、通風、泄壓、防爆、阻止回火、導除靜電、緊急放料和自動報警等措施。

第13條輸送有毒有害物料,應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14條輸送固體氧化劑、易燃固體等,應防止摩擦、撞擊。

第15條容易發(fā)生跑氣、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劇毒物品的裝置,應設有能迅速停止進料,防止跑氣、跑料的安全設施,并應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撈流失危險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態(tài)擴大。

第16條凡用于生產水煤氣等有毒有害氣體的蒸汽(水)管道,必須與生活用汽(水)管道分開,用途不同的工作氣體(液體)管道不應聯(lián)通。

第17條生產、使用過程中所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和粉塵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凡能相互引起化學反應發(fā)生新危害的廢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18條危險物品的裝卸運輸人員,應按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裝輕卸,嚴禁摔拖、重壓和摩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第19條危險物品裝卸前,應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不得留有殘渣,對裝有劇毒物品的車(船),卸后必須洗刷干凈。

第20條裝運爆炸、劇毒、放射性、易燃液體、可燃氣體等物品,必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運輸工具。

1.禁止用電瓶車、翻斗車、鏟車、自行車等運輸爆炸物品。運輸強氧化劑、爆炸品及用鐵桶包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沒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鐵底板車及汽車掛車。

2.禁止用叉車、鏟車、翻斗車搬運易燃、易爆液化氣體等危險物品。

3.溫度較高地區(qū)裝運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等危險物品,要有防曬設施。

4.放射性物品應用專用運輸搬運車和抬架搬運,裝卸機械應按規(guī)定負荷降低25%。

5.遇水燃燒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機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運。

第21條運輸爆炸、劇毒和放射性物品,應指派專人押運,押運人員不得少于 2人。

第22條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必須保持安全車速,保持車距.嚴禁超車,超速和強行會車。運輸危險物品的行車路線,必須事先經當?shù)毓步煌ú块T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不可在繁華街道行駛和停留。

第23條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應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第24條運輸散裝固體危險物品,應根據(jù)性質,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塵飛揚和遮陽等措施。

第25 條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必須嚴加管理,物資部門要統(tǒng)一回收,登記造冊,專人負責管理。

1.鐵制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裝容器必須在安全、保衛(wèi)部門指派的專人監(jiān)護下銷毀。

第26條化學危險物品和放射性物質等廢棄物的報廢處理,必須預先提出申請,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經當?shù)赜嘘P部門批準后方可處理。

第27條凡拆除的容器、設備和管道內帶有危險物品,必須先清洗干凈,驗收合格后方可報廢。

第28條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化學危險物品廢渣等,必須加強管理,不得隨同一般垃圾運出。

第7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施工現(xiàn)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儲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請工區(qū)結合管段內施工項目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條? 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業(yè)人員相關要求:

1.爆破工必須經過地方公安部門正規(guī)培訓,并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2.爆破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各級政府制訂的條例、規(guī)章等制度。爆破作業(yè)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技術設計實施。

3.爆破設計人員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的培訓,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方能進行相應等級的爆破設計。

露天爆破作業(yè)

1.爆破作業(yè)應根據(jù)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qū)環(huán)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3.裝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1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qū)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shù)、地點;

3.2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3.3起爆藥包應在現(xiàn)場裝藥時制作;

4.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5.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5.1起爆應由值班指揮人員監(jiān)督和統(tǒng)一指揮;

5.2警戒區(qū)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5.3警戒區(qū)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5.4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lián)系。

6.起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6.1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使用火柴、煙頭和打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shù),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qū)檢查。

6.3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fā)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8.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8.1應由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置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8.4不得在殘眼中繼續(xù)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8.6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隧道開挖爆破作業(yè)除應符合第㈡條露天爆破作業(yè)的相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洞內爆破作業(yè)必須統(tǒng)一指揮。按爆破物品管理規(guī)定辦理領取、運輸、使用手續(xù),在裝運過程中嚴禁起爆器材與炸藥混裝,必須有專人清點押運,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xù),嚴禁私自存放,嚴禁丟失。

2.洞內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離,撤離的安全距離應為:

2.1獨頭巷道內不小于200m;

2.2相鄰上下導坑內不小于100m;

2.3相鄰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小于50m;

2.4雙線上半斷面開挖時不小于400m;

2.5雙線全斷面開挖時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3.1照明不足;

3.2開挖面圍巖破碎尚未支護;

3.3出現(xiàn)流沙、流泥未經處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壓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現(xiàn)③、④種異常情況未經地質預報的;

3.6沒有警戒好的。

4.洞內爆破不得使用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5.洞內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須通風排煙,15min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開挖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6.1有無瞎炮;

6.2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

6.3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的圍巖;

6.4支撐有無損壞與變形;

7.爆破時,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并設故障照明;

8.裝藥與鉆眼不得平行作業(yè)。當采用鉆孔臺車平行鉆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項限制:

8.1制訂操作細則并經批準;

8.2鉆孔與裝藥順序應自上而下,鉆孔與裝藥孔至少隔開一排,其距離不小于2.5m;

8.3鉆孔與裝藥人員必須分區(qū)。

9.兩個相向貫通的開挖面之間的距離只剩下15m時,只允許從一個開挖面進行貫通,另一端應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員和機具設備,在安全距離處設置標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應遠離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開挖面大于1000m時,可在洞內設立加工房,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0.1存儲藥量僅限于當班藥量;

10.2洞身應大于10m,并與隧道中線有60°交角,設有兩道外開的門;

10.3設立明顯的標致和專人看守;

10.3加工房設在堅固的圍巖中,并應設置欄桿,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11.進入爆破作業(yè)區(qū)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須清點,對失效(啞炮處理)的爆炸物品,也應記入爆破記錄表。嚴禁亂丟亂放,洞內應設置臨時火工品存儲箱2個(存儲箱內壁應內襯橡皮膠墊),雷管、炸藥應分箱并上鎖,專人看護,僅限當班臨時存放。

12.瞎炮的處理按前款8規(guī)定執(zhí)行。

13.當隧道采用電雷管起爆時,必須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臨時存儲專用倉庫的選址需經當?shù)毓膊块T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2.儲存的爆炸物品數(shù)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3.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倉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矙C關。

在爆破作業(yè)現(xiàn)場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shù)怯浽靸?,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當?shù)乜h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火工品遺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8篇 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第一條 為確保施工現(xiàn)場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儲存和使用,防止爆破安全事故及火工用品流失事件的發(fā)生。特制定本規(guī)定,請工區(qū)結合管段內施工項目根據(jù)本規(guī)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嚴格執(zhí)行。

第二條 爆破作業(yè)的安全管理要求:

爆破作業(yè)人員相關要求:

1.爆破工必須經過地方公安部門正規(guī)培訓,并持有公安部門頒發(fā)的《爆破作業(yè)人員許可證》,方可上崗作業(yè)。

2.爆破工必須認真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爆炸物品管理條例》和各級政府制訂的條例、規(guī)章等制度。爆破作業(yè)必須按照爆破安全技術設計實施。

3.爆破設計人員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的培訓,持有《爆破工程技術人員安全作業(yè)證》,方能進行相應等級的爆破設計。

露天爆破作業(yè)

1.爆破作業(yè)應根據(jù)地形、地質和施工地區(qū)環(huán)境的具體情況,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

2.爆破器材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提取,隨用隨取。放炮后的剩余材料,應經專人檢查核對后及時交還入庫。

3.裝藥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3.1裝藥前,非裝藥人員應撤離裝藥地點;裝藥區(qū)內禁止煙火;裝藥完畢,應檢查并記錄裝炮個數(shù)、地點;

3.2不得使用金屬器皿裝藥;

3.3起爆藥包應在現(xiàn)場裝藥時制作;

4.大霧天、黃昏和夜間不應進行爆破。確需在夜間爆破時,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遇雷雨時應停止爆破作業(yè),并迅速撤離危險區(qū)。

5.起爆前應作好下列防護工作:

5.1起爆應由值班指揮人員監(jiān)督和統(tǒng)一指揮;

5.2警戒區(qū)周圍必須設警戒人員;警戒范圍:小藥量爆破應距離放炮地點200m以外,用藥量較多的爆破的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確定;

5.3警戒區(qū)內的人、畜應撤離,施工機具不能撤離的應有可靠的防護;

5.4在有車、船通過的施工地段,確定爆破時間,應事先與有關運輸部門取得聯(lián)系。

6.起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6.1導火索起爆時,點炮人員必須有計劃地依次點炮并選好撤離線路及躲炮地點。每人每次點火應以信號雷管控制點炮時間,信號雷管的引線長度應比最短的點炮引線短0.8m,其總長不得小于1米。

6.2火花起爆必須用導火索或專用點火器材,嚴禁使用火柴、煙頭和打火機。爆破中應記錄起爆個數(shù),最后一炮響后20min,方準進入爆破區(qū)檢查。

6.3當近處有閃電和雷聲或云雨彌漫可能突然發(fā)生雷電時,嚴禁使用電雷管起爆。

6.4同一施工地段有若干地點同時爆破時,必須統(tǒng)一指揮,在全部警戒和防護工作未完成之前,嚴禁任何一處起爆。

7.起爆器的手柄應始終由爆破組長一人保管。

8.處理瞎炮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8.1應由裝藥人當場處理;處理瞎炮時,不得撤除警戒;遇特殊情況,經施工負責人準許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時處理;瞎炮位置應設置明顯標志,其周圍5m內禁止人員通行。

8.2炮眼中的爆破線路、導火索、導爆索等檢查完好時可將引線或電線重新接通,再行起爆。

8.3應在取出堵塞物后重裝起爆藥包。

8.4不得在殘眼中繼續(xù)打眼。

8.5可在距瞎炮不小于0.6m處打一平行炮眼進行誘爆。

8.6硝銨類炸藥可用水沖淡。

隧道開挖爆破作業(yè)除應符合第㈡條露天爆破作業(yè)的相關要求外,尚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洞內爆破作業(yè)必須統(tǒng)一指揮。按爆破物品管理規(guī)定辦理領取、運輸、使用手續(xù),在裝運過程中嚴禁起爆器材與炸藥混裝,必須有專人清點押運,未使用完的爆破物品,必須及時辦理退庫手續(xù),嚴禁私自存放,嚴禁丟失。

2.洞內爆破時,所有人員必須撤離,撤離的安全距離應為:

2.1獨頭巷道內不小于200m;

2.2相鄰上下導坑內不小于100m;

2.3相鄰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小于50m;

2.4雙線上半斷面開挖時不小于400m;

2.5雙線全斷面開挖時不小于500m;

3.遇有下列情況時,嚴禁裝藥爆破:

3.1照明不足;

3.2開挖面圍巖破碎尚未支護;

3.3出現(xiàn)流沙、流泥未經處理;

3.4有大量溶洞水及高壓水涌出,尚未治理;

3.5出現(xiàn)③、④種異常情況未經地質預報的;

3.6沒有警戒好的。

4.洞內爆破不得使用產生大量有害氣體的炸藥。

5.洞內爆破不得采用明火起爆。

6.爆破后必須通風排煙,15min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開挖面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6.1有無瞎炮;

6.2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

6.3頂板及兩幫有無松動的圍巖;

6.4支撐有無損壞與變形;

7.爆破時,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并設故障照明;

8.裝藥與鉆眼不得平行作業(yè)。當采用鉆孔臺車平行鉆鑿深孔爆破并采取下列措施時,可不受此項限制:

8.1制訂操作細則并經批準;

8.2鉆孔與裝藥順序應自上而下,鉆孔與裝藥孔至少隔開一排,其距離不小于2.5m;

8.3鉆孔與裝藥人員必須分區(qū)。

9.兩個相向貫通的開挖面之間的距離只剩下15m時,只允許從一個開挖面進行貫通,另一端應停止工作并撤走人員和機具設備,在安全距離處設置標志。

10.爆破器材加工房應遠離洞口50m以外。若洞口距開挖面大于1000m時,可在洞內設立加工房,但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0.1存儲藥量僅限于當班藥量;

10.2洞身應大于10m,并與隧道中線有60°交角,設有兩道外開的門;

10.3設立明顯的標致和專人看守;

10.3加工房設在堅固的圍巖中,并應設置欄桿,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11.進入爆破作業(yè)區(qū)的爆破物品在使用前、后必須清點,對失效(啞炮處理)的爆炸物品,也應記入爆破記錄表。嚴禁亂丟亂放,洞內應設置臨時火工品存儲箱2個(存儲箱內壁應內襯橡皮膠墊),雷管、炸藥應分箱并上鎖,專人看護,僅限當班臨時存放。

12.瞎炮的處理按前款8規(guī)定執(zhí)行。

13.當隧道采用電雷管起爆時,必須符合現(xiàn)行國家標準《爆破安全規(guī)程》(gb6722)有關規(guī)定。

第三條 爆炸物品儲存管理要求

爆炸物品臨時存儲專用倉庫的選址需經當?shù)毓膊块T批準,并按照國家規(guī)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fā)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楚,賬物相符;領取、發(fā)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2年備查。

2.儲存的爆炸物品數(shù)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

3.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倉庫區(qū)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qū)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

4.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shù)毓矙C關。

在爆破作業(yè)現(xiàn)場臨時存放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爆炸物品。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shù)怯浽靸?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當?shù)乜h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并組織監(jiān)督銷毀。

第四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導致火工品遺失或造成事故的,按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9篇 易燃、易爆、有毒物品管理制度

易燃、易爆的有毒物品均屬于危險物品,對于這些物品的購買、運輸貯存和使用,必須嚴格執(zhí)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guī)、制度和標準,嚴格加強管理。

一、購買和運輸

1、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認定。依照國家關于化學危險物品的分類執(zhí)行。

2、對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購買應由公司根據(jù)作業(yè)要求提出詳細的計劃,由專門人員負責購買。進貨渠道必須正規(guī),不準購入假冒偽劣產品。

3、對于危險物品的運輸必須按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必要的審批手續(xù)。按審批要求和管理規(guī)定專車裝運,嚴禁與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裝。

二、貯存說明

1、化學危險物品應專庫貯存。其貯存應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和防火防爆要求。

2、化學危險物品的領用必須嚴格把關,領用必須先經單位提出計劃,交安監(jiān)科或公司主管負責人審批后方可由倉庫發(fā)貨。

3、使用時必須按防火防爆和防毒要求謹慎使用,在搬運過程中嚴禁亂丟亂放,不準亂敲亂打,以防發(fā)生意外。

4、搬運和使用過程中必須穿戴必要的防護用品,尤其是有毒物品的使用,同時要有必要的挽救后備措施。

5、對于暫時中斷使用的危險物品應當妥善保管專人看護,也可以退回倉庫保管。

三、其它

1、危險物品的保管人員應了解物品的性能和發(fā)生意外的處理辦法,要有較強的責任心;

2、使用時要有有經驗和專業(yè)知識的人員在場;

3、由于故意違反規(guī)定而造成的事故,要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10篇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

1、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不受傷害的同時也保障公司的財產,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

2、入化學品時應先到公安部門領取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準購證及公路運行通行證,做到憑證購買、購入的物品應有安全標簽。

3、本制度適用于公司使用的易燃物品、易爆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劑、有毒物、腐蝕品的儲存、領用和使用及外理的要求。所使用的鹽酸、硫酸、硝酸等以及廢水、廢酸處理均應執(zhí)行本制度。

4、上述物品管理的人員應具備較強的責任心、經培訓考核,并熟知危險物品的特殊性和安全防護知識的人員管理危險物品。

5、庫房根據(jù)性質需要,配備相應的安全器具,防毒、防腐、防火的防護用品以及防爆和消防安全設施,在沒有應急照明電源的情況下、不準夜間工作。

6、庫房內禁止煙火。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危險物品儲藏室。

7、任何人發(fā)現(xiàn)有違反本規(guī)程及相關的安全規(guī)程、危及人身和財產的均有權立即制止其工作。

8、上述物品應執(zhí)行集中統(tǒng)一保管,需用時必須辦理領用登記,使用完后立即交回倉庫,嚴禁擅自將上述物品外借。

儲存

1、制定化學品入庫驗收制度,嚴格核對、檢驗進庫物品的規(guī)格、質量、數(shù)量,有無完整的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做到無產地、無銘牌、無檢驗合格證的化學品不得入庫。

2、易燃、易爆物品。在領料時,任何人員不得將煙火帶入。

3、嚴格控制化學品的發(fā)放手續(xù),認真核實發(fā)放化學品的名稱、用途和簽名。做到無登記或缺少手續(xù)的不發(fā)放。

4、應經常對化學品和容器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測。

5、對化學品分類放置,嚴格執(zhí)行危險化學品的配裝規(guī)定,對不可配裝的危險品必須嚴格隔離。劇毒物品不能與其他危險物品同存一室,氧化劑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與易燃物品同存一室。危險化學品與普通物品同存一室時,應保持一定距離。

6、劇毒、放射性藥品應單獨存放,實行兩人、兩把鎖、兩本帳管理。

7、保管人員應根據(jù)所保管的危險物品的性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器具。

8、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fā)現(xiàn)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

9、庫房不準住人,每日工作結束后,應當進行安全檢查,然后關閉門窗,切斷電源,方可離開。

10、保持包裝上完整的安全標簽,掛、貼明顯的標志。

11、有毒物品應貯存在陰涼、通風、干燥的場所,不在露天下存放,不要接近酸類物質。

12、腐蝕性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包裝必須嚴密,不允許泄露,嚴禁與液化氣體和其他物品共存。

使 用

1、 使用化學品應有標識,危險化學品應有安全標簽,并向操作人員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

2、 在使用危險化學品作業(yè)場所應掛、貼作業(yè)場所標簽,確保員工辨別安全標簽。

3、 購入的進口化學品應有中文國標和英文標簽。

4、 購進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核對包裝(或容器)上的安全標簽。安全標簽若脫落或損壞,經檢查確認后應補貼。

5、 對酸性腐蝕品、堿性腐蝕品。如鹽酸、硫酸、硝酸、堿等物品都應穿橡膠水鞋和帶耐酸、耐堿的橡膠手套。

6、 高錳酸鉀的使用要實施無碰撞和隔熱措施,以防后患。

7、 購進的化學品需要轉移或分裝到其他容器時,應標明內容,對于危險化學品,轉移或分裝后的容器上也應張貼安全標簽。

8、 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在未凈化處理前,不得更換安全標簽。

9、 采用能減少或消除危害的作業(yè)制度和作業(yè)時間。

10、采取其他的勞動安全衛(wèi)生措施。

11、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和隔離、密封等。

12、公司在危險化學品工作場所設有急救措施,并提供應急處理方法。

13、對盛裝、輸送、貯存危險化學品的設備,采用顏色、標簽、標牌等形式,標明其危險性。

10、公司應將危險化學品的有關安全的衛(wèi)生資料向職工公開,教育職工識別安全標簽,了解安全技術說明書,掌握必要的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經常對使用化學品的場所進行檢查。

11、嚴禁直接接觸劇毒物品,不準在倉庫和使用場所飲食。

12、存放物品的區(qū)域內和使用場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

13、鍍鋅車間根據(jù)使用需要,規(guī)定危險物品(鹽酸、硫酸、硝酸、強堿)的存放時間、地點和最高允許存放量。性質相抵觸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區(qū)域,必須分隔清楚。

14、裝卸運輸人員,應按其裝運危險物品的性質,佩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時必須輕拿輕放,嚴禁摔、拖、重壓和磨擦,不得損毀包裝容器,并注意標志,堆放穩(wěn)妥。

處理

1、包裝容器不經徹底洗刷干凈,不得改做他用。

2、劇毒物品用后的包裝箱、紙袋、瓶、桶等統(tǒng)一收回管理。

3、由鍍鋅車間負責人通知倉儲部,倉儲部負責聯(lián)系環(huán)保部門對有毒、有害物品進行回收處理。質量部的廢棄試劑交由倉儲部一并進行處理。

4、為了有效地保護環(huán)境,減少污染,任何個人都不得將有毒、有害廢水任意排放。

5、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當事人,視情況輕重追究其責任。

第11篇 有毒有害氣體防治管理制度

1.0目的

為了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防御和救 援相結合的原則,為強對有毒有害氣體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發(fā)事件的危害程度,保障員工生命以及財產安全,保護環(huán)境,特制定本制度。

2.0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氣體的采購、運輸、驗收、儲存、使用和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場所;

2.2 本公司所有有毒有害氣體包括:一氧化碳氣體、二氧化硫氣體、硫化氫氣體、氨氣等氣體。

3.0職責

3.1 供應部負責對公司所用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采購;

3.2 物資部負責對倉存有毒有害氣體的保管;

3.3 安全部負責定期對物資部倉存和使用部門所使用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檢查和培訓工作。

4.0有毒有害氣體的理化特性和中毒癥狀

4.1一氧化碳氣體

4.1.1特性:一氧化碳 (carbon monoxide, co)純品為無色、無臭、無刺激性的氣體。分子量28.01,密度0.967g/l,接近于空氣密度。冰點為-207℃,沸點-190℃。在水中的溶解度甚低,但易溶于氨水??諝饣旌媳O限為12.5%~74%。

4.1.2長期接觸一氧化碳氣體對人體的神經系統(tǒng)和心血管系統(tǒng)有影響:

神經系統(tǒng):頭暈、頭痛、耳鳴、乏力、睡眠障礙、記憶力減退等腦衰弱綜合征的癥狀比較多見,神經行為學測試可發(fā)現(xiàn)異常,多于脫離co接觸后即可恢復。

心血管系統(tǒng):通過調查資料,結合動物實驗研究,提示在低濃度co的長期作用下,心血管系統(tǒng)有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4.1.3 中毒癥狀:接觸co后如出現(xiàn)頭痛、頭昏、心悸、惡心等癥狀,于吸入新鮮空氣后癥狀即可迅速消失者,屬一般接觸反應。

a)輕度中毒者出現(xiàn)劇烈的頭痛、頭昏、心跳、眼花、四肢無力、惡心、嘔吐、煩躁、步態(tài)不穩(wěn)、輕度至中度意識障礙 (如意識模糊、朦朧狀態(tài)),但無昏迷,在離開中毒場所吸入新鮮空氣或氧氣數(shù)小時后,癥狀逐漸完全恢復。

b)中度中毒者除上述癥狀外,面色潮紅,多汗、脈快、意識障礙表現(xiàn)為淺至中度昏迷。及時移離中毒場所并經搶救后可漸恢復,一般無明顯并發(fā)癥或后遺癥。重度中毒時,意識障礙嚴重,呈深度昏迷或植物狀態(tài)。常見瞳孔縮小,對光反射正?;蜻t鈍,四肢肌張力增高,牙關緊閉,并可出現(xiàn)大小便失禁。腦水腫繼續(xù)加重時,表現(xiàn)持續(xù)深度昏迷,體溫升高達39~40℃,脈快而弱,血壓下降,面色蒼白或發(fā)紫,四肢發(fā)涼,出現(xiàn)呼吸異常。

c)重度中毒患者經過救治從昏迷中蘇醒的過程中,常出現(xiàn)躁動、意識混濁、定向力喪失,或失去遠、近記憶力。經過積極搶救治療,多數(shù)重度中毒患者仍可完全恢復。少數(shù)出現(xiàn)植物狀態(tài)的,表現(xiàn)為意識喪失、睜眼不語。 重度中毒者中還可出現(xiàn)其他臟器的缺氧性改變或并發(fā)。出現(xiàn)嚴重的心肌損害或休克;并發(fā)肺水腫者肺中出現(xiàn)濕啰音,呼吸困難。

4.2二氧化硫氣體

4.2.1二氧化硫氣體理化特性

二氧化硫又名亞硫酐,為無色有強烈辛辣刺激味的不燃性氣體。分子量64.07,密度2.3g/l,比空氣重。溶點-72.7℃,沸點-10℃。溶于水、甲醇、乙醇、硫酸、醋酸、氯仿和乙醚。易與水混合,生成亞硫酸(h2so3),隨后轉化為硫酸。在室溫及392.266~490.3325kpa(4~5kg/cm2)壓強下為無色流動液體。

4.2.2二氧化硫氣體的影響

a)對人體的影響:二氧化硫屬中等毒類,對眼和呼吸道有強烈刺激作用,吸入高濃度二氧化硫可引起喉水腫、肺水腫、聲帶水腫及(或)痙攣導致窒息。

b)慢性影響:長期接觸低濃度二氧化硫,引起嗅覺、味覺減退、甚至消失,頭痛、乏力,牙齒酸蝕,慢性鼻炎,咽炎,氣管炎,支氣管炎,肺氣腫,肺紋理增多,彌漫性肺間質纖維化及免疫功能減退等。

4.2.3二氧化硫氣體中毒癥狀

急性中毒:吸入二氧化硫后很快出現(xiàn)流淚,畏光,視物不清,鼻、咽、喉部燒灼感及疼痛,咳嗽等眼結膜和上呼吸道刺激癥狀。較重者可有聲音嘶啞、胸悶、胸骨后疼痛、劇烈咳嗽、心悸、氣短、頭痛、頭暈、乏力、惡心、嘔吐及上腹部疼痛等。檢查可見眼結合膜充血水腫,鼻中隔軟骨部粘膜小塊發(fā)白的灼傷,嚴重者發(fā)生支氣管炎、肺炎、肺水腫,甚至呼吸中樞麻痹,如當吸入濃度高達5240mg/m3時,立即引起喉痙攣、喉水腫,迅速死亡。液態(tài)二氧化硫污染皮膚或濺入眼內,可造成皮膚灼傷和角膜上皮細胞壞死,形成白斑、疤痕。

4.3硫化氫

硫化氫氣體的防治管理參見《硫化氫氣體中毒應急救援預案》相關內容。

第12篇 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管理制度

1.凡新建、擴建工程項目,如有可燃、有毒氣體意外泄漏可能的,必須按照“三同時”原則配備可燃、毒性氣體檢測報警儀。

2.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儀的配置、選型應嚴格執(zhí)行《石油化工企業(yè)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guī)范》(sh 3063-1999)的規(guī)定。報警儀的選型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2.1根據(jù)使用場所爆炸危險區(qū)域的劃分,選擇檢測器的防爆類型;根據(jù)使用場所被檢測的可燃性氣體的類別、級別、組別,選擇檢測器的防爆等級、組別。

2.2當使用場所存在能使檢測元件中毒的硫、鹵素化合物等介質時,應選擇抗毒性檢測器。

2.3多點式指示報警器應具有相對獨立、互不影響的報警功能,并能區(qū)分和識別報警場所的位號。

3.可燃、毒性氣體報警器的安裝必須符合有關規(guī)范規(guī)定的要求。

3.1根據(jù)可燃、毒性氣體的密度和主導風向,確定檢測器的安裝高度和位置。

3.2檢測器宜安裝在無沖擊、無振動、無強電磁場干擾的場所。

3.3指示報警器或報警器的安裝安置,應考慮便于操作和監(jiān)測的原則。報警器應有其對應檢測器所在位置的指示標牌或檢測器的分布圖。

4.可燃、有害氣體檢測報警儀的日常維護、故障處理及檢修管理。

4.1、檢測器為隔爆型時,不得在超出規(guī)定的條件范圍下使用;在儀表通電情況下,嚴禁拆卸檢測器。

4.2、每日巡回檢查時,應按動試驗按鈕,檢查指示、報警系統(tǒng)是否工作正常;經常檢查檢測器是否顯示正常,防止檢測元件失效影響其工作性能,造成誤報。

4.3報警器每年至少應進行“三校一檢定”,即每 3個月應校驗一次,每年進行一次檢定,填寫《可燃、有毒氣體檢測報警器檢定記錄》,校驗工作可根據(jù)各單位的情況自己做,校驗和檢定人員須持證上崗,氣體報警器標定時應采用經計量行政部門批準、頒布并具有相應標準物質《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的單位提供的標準氣體。

5.可燃氣體報警器每年應全面檢修一次,維護和檢修按《石油化工設備維護檢修規(guī)程》(shs 07005-2004)要求進行。

6.氣體報警器的停運、拆除應報安全主管部門審批后方能進行。

有毒、易燃、易爆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1、根據(j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guī),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保障員工不受傷害的同時也保障公司的財產,特此制定本管理制度。2、入化學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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