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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管理辦法(13篇范文)

發(fā)布時間:2024-11-29 查看人數(shù):25

防汛管理辦法

第1篇 防汛管理辦法

1 范圍

本規(guī)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南風電公司)防汛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職責、防汛物資準備、防汛檢查、防洪搶險工作規(guī)則。

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唐樺南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防洪防汛管理。

2 規(guī)范性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

中國大唐集團公司防汛工作規(guī)定

3 總則

3.1 防汛工作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指導方針。

3.2 根據(jù)樺南地區(qū)的氣候特點和歷史水文資料記載,確定樺南風電場防汛期定在每年的四月下旬至10月末。

3.3 每年的四月下旬由公司安監(jiān)部以文件的形式下發(fā)年度防汛方案和工作要求,各部門及各風場根據(jù)要求部署防汛防雷工作。

5 防汛工作組織機構

5.1 指揮部

總指揮:樺南風電公司總經(jīng)理

副總指揮:樺南風電公司分管生產副職、副總工程師

成 員:各部門及風場負責人

5.2 指揮部辦公室

主 任:安監(jiān)部主任 生產部主任

成 員:生產部、安監(jiān)部副主任及專工

5.3 抗洪搶險突擊隊

總指揮:樺南風電公司總經(jīng)理

副總指揮:樺南風電公司黨委書記、各分管副職

抗洪搶險突擊隊隊長:風場場長

抗洪搶險預備隊隊長:生產部、安監(jiān)部主任

物資保障組組長:計劃發(fā)展部主任

醫(yī)療組組長:思政部主任

車輛搶運組組長:總經(jīng)部主任

后勤保障組:總經(jīng)部主任

搶險突擊隊員:樺南風電場全體人員,晨光風電場、富強風電場、樺川風電場、海林風電場各10人

抗洪搶險預備隊組成:樺南風電公司機關20人

后勤保障組組成:總經(jīng)部、計劃發(fā)展部共9人。

醫(yī)療組組成:思政部3人、風場兼職醫(yī)療救護人員3人。

車輛搶運組組成:總經(jīng)部小車班全體、各風場司機。

6 職責

6.1 指揮部職責

6.1.1 公司總經(jīng)理是防汛抗洪搶險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和總指揮;各分管副職為分管部門的抗洪搶險第一責任人。

6.1.2 各部門和風場場長為本部門和本風場抗洪搶險第一責任人,負責本單位防洪防汛工作的組織、指揮、調度工作,并建立本單位的防汛組織機構,同時作為樺南風電公司的防洪防汛領導機構成員,接受樺南風電公司防洪防汛指揮部的領導。

6.1.3 定期召集防洪防汛組織機構成員聽取防洪防汛工作匯報,及時掌握防洪防汛工作情況,布置下一步工作。

6.1.4 定期組織防洪防汛組織機構成員對防汛、抗洪搶險工作的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要及時批示職能部門下通知進行整改。

6.1.5 在出現(xiàn)危急情況時負責指揮和調動人力、物力、設備、車輛全力參加防汛、抗洪搶險工作。

6.2 指揮部辦公室職責

6.2.1 在防汛指揮部的領導下,負責日常的防洪抗汛管理。

6.2.2 組織貫徹落實防汛指揮部有關防汛抗洪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擬訂并落實防汛抗洪工作方案和保證措施。

6.2.3 負責檢查、監(jiān)督、指導、協(xié)調生產現(xiàn)場的防洪防汛以及防雷工作;負責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lián)系、協(xié)作以及防汛信息的收集和傳達工作;汛期建立防汛值班制度,收集汛情報告上報防汛抗洪指揮部。

6.3 抗洪搶險突擊隊職責

6.3.1 負責突發(fā)洪水汛情事件的應急處理。

6.3.2 接到命令后應迅速趕赴防汛現(xiàn)場進行應急搶險工作。

6.4 物資保障組

6.4.1 負責防汛搶險救援物資和備品備件的采購、儲運和調撥工作。

6.4.2 物資準備要齊全,數(shù)量充足,質量完好,隨時可用。

6.5 車輛保障組職責

6.5.1 防汛期應做好車輛的準備和日常維護和保養(yǎng),保證隨時可用。

6.5.2 服從分配,聽從調用。

6.6 醫(yī)療保障組職責

6.6.1 組織急救隊伍搶救傷員。

6.6.2 及時檢查、檢測飲用水是否受到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傳染病的暴發(fā)流行。

6.6.3 做好衛(wèi)生防疫傷亡人員的搶救、處理工作。

6.7 后勤保障組職責

6.7.1 負責事故現(xiàn)場的搶險及設備搶修工作人員的食品、水的及時供應工作。

6.7.2 負責保證事故現(xiàn)場工作人員的休息安排。

7 防汛物資

7.1 汛期,風場應根據(jù)本地區(qū)防洪情況,儲備足夠數(shù)量的潛水泵、鐵鍬、尖鎬、編織袋等防汛物資、備品備件和防汛食物和藥品等,以備發(fā)生汛情時急用。

7.2 風場要對防洪防汛物資設立臺帳、專項保管,要落實責任,專人使用與維護,每年的汛期前,要全面檢查、試驗防洪設施,對于損壞或有缺陷的,要及時修復或補充到位,達到完備好用。

7.3 在防汛期內,每周應對防洪設備檢查試驗一次,并做好檢查試驗記錄。

7.4 風場每年應在汛期到來前開展防洪防汛安全自查工作,根據(jù)防汛物資的儲存情況,提出需要補充的物資或緊急消缺用的備品備件計劃,經(jīng)生產副總經(jīng)理同意后,報計劃部補充完善。

7.5 防洪防汛常用器材,不準挪用或丟失,需要時,必須經(jīng)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使用,但必須及時歸位或補充。

7.6 生產部和安監(jiān)部要對風場的防洪防汛物資及生產緊急消缺的備品備件進行審核,對防洪防汛物資、設備和器材檢查試驗與維護工作做好監(jiān)督檢查和協(xié)調。

7.7 計劃部對防洪防汛、抗洪搶險的物資儲備、器材的供應和緊急備品、備件的采購全面負責。

8 防汛檢查

8.1 每年四月初風場應組織對防汛重點部位如風場道路、線路、中控樓、母線室、高壓開關室防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并將檢查情況上報生產部、安監(jiān)部。

8.2 每年四月初風場應對所屬電力和通訊線路桿根、桿體、拉線情況等進行一次全面檢查,需要采取加固措施的要及時上報生產部,加固工作要在每年六月十日前完成。

8.3 每年四月初風場應對風電機組的基礎、機艙、塔筒門窗、箱式變壓器基礎的防雨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

8.4 每年四月初風場應對場內道路、排水溝、下水井、排水涵管、變電所及圍墻護坡等進行一次檢查,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需要修繕加固的報公司審批實施,應在四月三十日前完成,場內排水系統(tǒng)疏通由風場負責。

8.5 汛期,風電場運行值班人員每日對場內排水系統(tǒng)檢查一次,每次大雨、暴雨前后應增加檢查次數(shù),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向風場負責人匯報,由風場負責人安排人員進行處理。

8.6 洪汛期,風電場要加強設備、線路以及場內道路的巡視檢查,發(fā)現(xiàn)隱情及時處理,做好防控措施,以防發(fā)生損毀道路和沖毀農田的現(xiàn)象。

8.7 汛前,風場應加強對周圍地貌檢查及洪水流向的觀察,必要時挖出臨時排水溝道,防止水淹場房。

9 抗洪搶險

9.1 風場各崗位人員發(fā)現(xiàn)險情后,要立即匯報值班長或風場廠長。

9.2 在汛期,風場廠長、值班長要隨時掌握重點防汛部位的防汛情況,出現(xiàn)的險情及時向防汛抗洪指揮部匯報。

9.3 汛期,防汛指揮部有關領導和部門、風場負責人要參加值班、值宿工作,實行24小時值班制度,強化汛期的值班紀律和指揮作用。

9.4 防汛指揮部接到險情匯報后,立即按照實際情況和擬訂的防汛預案調動人力、物力進行搶險。

9.5 接到搶險救災命令后,各級人員應迅速投入到抗洪搶險工作中,服從分配,聽從調用,不得推諉、延遲、阻撓搶險救災工作。由此造成的后果將層層追究責任,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10 附則

10.1 本規(guī)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安全監(jiān)察部負責解釋

10.2 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第2篇 大唐發(fā)電廠防汛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工作,不斷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進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大唐集團公司公司防汛工作要求,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是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負責本廠廠界對應的長江岸區(qū)江堤及向上游、下游方向延伸50米的江堤以及廠內區(qū)域生產設施安全度汛;積極配合政府部門抗洪搶險,保證災后恢復電力生產供應。

第三條 防汛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團結協(xié)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制,實行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南京發(fā)電廠所屬各部室、公司。

第二章 防汛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成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和防汛辦公室,負責組織防汛工作,協(xié)調解決防汛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防汛辦公室設在生產物業(yè)公司,負責公司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由廠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廠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成員由廠辦公室、安監(jiān)部、設備部、工會、策劃部、人資部、財務部、思政部、物資部、檢修公司、發(fā)電部、物業(yè)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實業(yè)總公司各部門行政正職組成。

第八條防汛辦公室主任由物業(yè)公司經(jīng)理擔任,辦公室成員由設備部分管副主任、發(fā)電部分管副主任、檢修公司分管副經(jīng)理、安監(jiān)部副主任、物業(yè)公司副經(jīng)理、安全員、總務專職等組成。

第九條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1.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

2. 負責突發(fā)事件應急決策和部署,負責指揮、協(xié)調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救援和決定應急結束等工作。

3. 統(tǒng)一協(xié)調和調度廠內一切有效資源進行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

4. 接受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部對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資源的統(tǒng)一指揮和調度。

5. 決定和宣布啟動應急預案,負責組建各應急工作組。

6. 發(fā)生生產事故后,與有關政府部門配合,負責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7. 負責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制訂反事故措施計劃。

第十條防汛辦公室職責

1. 負責防汛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組織、督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和演練工作。

3. 負責監(jiān)督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 掌握應急處理和恢復情況,組織善后處置工作。

5. 負責匯總、通報事故(事件)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歸口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及時向地方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等有關單位匯報。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點

第十一條 防汛工作應加強所管轄江堤安全管理,保證排水設施安全可靠,不發(fā)生倒灌和被淹,抗洪排澇措施齊全、完善。

第十二條 超前做好防汛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防汛準備工作。重點保證發(fā)電設備和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保證可靠發(fā)電。

第十三條 做好防汛檢查監(jiān)督和搶險工作,制定切實可行、可操作性強的防汛搶險預案和應急措施,確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四章 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條 汛前應及時調整防汛負責人名單、防汛搶險隊、值班電話及防汛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防汛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每年汛前組織對防臺風、防內澇措施進行修訂和完善,切實做好各項防汛工作。

第十六條 認真落實防汛經(jīng)費和防汛物資,保證防汛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防汛器材的物資管理,確保汛期物資器材儲備充足,完善可靠,汛期供應及時,不發(fā)生防汛物資器材管理不善貽誤汛期搶險。

1. 日常防汛物資由物業(yè)公司負責儲備。防汛物資器材必須充足完備,儲備齊全、汛期供應及時可靠。

2. 每年對防汛器材進行補充和完善,做到在各種汛情情況下,滿足汛期搶險的需要。

3. 在汛前對防汛物資進行全面檢查,及時補充有關防汛器材,按計劃對防汛物資進行相應的定期試驗,做到防汛物資器材的安全可靠使用。

4. 建立防汛物資臺賬表,對防汛物資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及每年防汛物資的檢查試驗,及時進行填寫,設專人負責。

5. 防汛物資的存放,必須遵循專庫(專柜)存放,專人負責的原則,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確保防汛物資、數(shù)量充足,符合質量要求。

6. 防汛物資的領用必須由防汛辦主任簽字方可領取。

第十七條認真落實汛前檢查和消缺管理制度。

1. 設備部、發(fā)電部負責制訂汛期設備安全運行措施,檢查設備運行情況,確保設備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

2. 檢修公司負責對露天馬達、端子箱、接線盒等設備制訂防雨、防潮措施,并組織實施;對現(xiàn)場重點設備、重點區(qū)域可能發(fā)生的汛情制訂處置預案;制訂對所轄設備加強巡檢的措施;做好0.4kv、6kv開關室防潮降溫措施。負責雨水泵及其系統(tǒng)的檢修維護。

3. 物資部負責檢查防汛物資的采購、儲備,檢查清點已有防汛器材的數(shù)量、品種及完好程度,及時按防汛應急辦要求補齊備足防汛物資,確保24小時有人發(fā)料。

4. 物業(yè)公司負責對廠區(qū)四溝、窨井、管道進行清淤疏通,排除異物,確保暢通,對廠房屋頂防漏工作進行檢查維修,做好后勤服務保障工作。組織江邊一、二道埂背水坡清理雜草。

5. 人資部負責做好防暑降溫、醫(yī)療保健和疫情的處置準備工作。

6. 廠辦公室、粉煤灰運輸公司安排好防汛值班車輛和搶險車輛。

7. 安監(jiān)部負責安全檢查和督辦考評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汛期防汛值班和巡查工作。當進入臺風預警或長江水位達到7.5米警戒水位時,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

1. 防汛辦公室認真組織安排好汛期值班,制定值班表,實行領導帶班制。

2. 汛期值班要做好緊急搶修和應付突發(fā)事件的工作準備,做到超前預想,提前布置。值班車輛、防汛物資要準備充分。各單位防汛搶險隊員的所有通訊工具要在汛期24小時內全天開通,確保通訊暢通。

3. 汛期值班時間內,每2小時對江堤進行一次巡查,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脫崗,嚴禁喝酒,并嚴格執(zhí)行請假制度,惡劣天氣情況下,必須加強值班力量。

4. 汛期值班時間內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電話記錄,緊急情況及重大事項要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認真履行交接班制。

5. 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汛值班各項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為及時作好防汛工作,增強汛期的控制力和救助能力,及時使上級組織了解災情,采取措施,控制災情,把災害和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汛期災情報告制度。

1. 當發(fā)現(xiàn)危情、災情后,應立即向上級組織匯報,不得有誤。危情、災情特別嚴重時,要每10分鐘或20分鐘匯報一次,并隨時與上級防汛部門取得聯(lián)系。

2. 按照“逐級匯報”的原則,一旦發(fā)現(xiàn)險情、災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向防汛辦公室及有關領導匯報,通知有關單位,將災情降低到最低水平。

3. 各搶險隊要及時相互聯(lián)系,積極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諉現(xiàn)象,必要時及時向當?shù)胤姥粗笓]部請求支援,以取得必要的協(xié)助和支持。

4. 凡配有移動通訊工具的防汛搶險人員,要隨時攜帶移動通訊工具,并保證汛期24小時處于開啟狀態(tài),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時回應,并按要求盡快到達指定現(xiàn)場或崗位。

第二十條 加強汛期信息管理,各單位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氣象信息和分管范圍內的水情、汛情和災情,確保萬無一失。

第二十一條 汛期結束后(10月15日前),要認真進行總結,及時寫出總結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對汛期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統(tǒng)計,不得虛報、瞞報,提出有效的防范措失,促進防汛工作水平。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 全面完成上級下達防汛任務,落實防汛崗位責任制,貫徹上級及防汛有關文件精神,取得顯著成績。

2. 在防汛期間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在防汛期間,工作突出,處理事故果斷及時。

4. 在防汛期間,對承擔防汛任務能夠早預料、早控制,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或擴大者。

5、各搶險隊能夠及時趕到現(xiàn)場出色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工作失誤和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按照廠生產經(jīng)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考核,追究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1. 對汛前有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處理,在防汛期間造成事故者。

2. 接到防汛通知后,各搶險隊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規(guī)定地點,人員、物資不能及時到位者。

3. 防汛期間對由于責任不到位造成通訊聯(lián)絡中斷。

4. 防汛期間防汛物資儲備未嚴格管理造成供應不及時。

5. 防汛車輛未能及時進行檢查,配備不能滿足防汛的需要或不能滿足事故處理者。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3篇 防汛防臺應急物資管理辦法

1? 目的

為確保地鐵網(wǎng)絡化的正常運行,提高應對突發(fā)自然災害天氣的處置和搶險能力,對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以下簡稱物資)做好相應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各倉庫配置的防汛防臺應急物資。

3? 管理職責

3.1? 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是防汛防臺物資的管理部門,負責物資的存放、保管、申購、發(fā)放、檢驗和登記。

3.2? 物資和后勤公司采購部負責補充物資的采購。

4? 物資管理

4.1? 物資的存放和標識

各倉庫將物資集中存放于專用儲存柜內,儲存柜置放于便于使用設備鏟運或吊裝的固定位置,并設醒目標識,便于識別。

4.2? 物資的保管和申購

各倉庫組長是物資保管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物資的保管和申購工作。對已領用消耗的物資由各倉庫班組負責提出申購,由部門審批匯總后,交采購部進行采購。

4.3? 物資的補充和采購

采購部根據(jù)儲運部物資申購單進行采購,補齊已領用消耗的物資,以確保物資配置齊全。

4.4? 物資的使用和發(fā)放

物資清單、存放地點和聯(lián)系方式統(tǒng)一交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倉庫在收到維保中心生產調度室的指令后迅速做好物資的發(fā)放準備,遇領用須做好相關領用手續(xù)。

4.5? 物資的檢驗和登記

各倉庫每月對物資進行核查,并做好記錄。每年4月及8月分兩次對物資中的電器類進行試運轉和漏電檢測并做好相應的記錄,對損壞、過期的物資及時上報、更新。

5? 附則

5.1 本辦法由物資和后勤公司儲運部負責編制并解釋。

5.2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4篇 水利水電建設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tǒng)一規(guī)劃,服從當?shù)厝嗣裾畬Ψ姥垂ぷ鞯慕y(tǒng)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防汛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fā)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yè)主單位的聯(lián)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jù)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lián)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

第5篇 變電站防汛、防風、防寒工作管理辦法

1 變電站內應根據(jù)需要配備適量的防汛設備和防汛物資,防汛設備在每年汛前要進行全面的檢查、試驗,處于完好狀態(tài);防汛物資要專門保管,并有專門的臺帳。

2每日檢查開關、瓦斯繼電器等設備的防雨罩應扣好,端子箱、機構箱等室外設備箱門應關閉,密封良好。

3 雨季來臨前對可能積水的地下室、電纜溝、電纜隧道及場區(qū)的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和疏通,做好防進水和排水措施。

4下雨時對房屋滲漏、下水管排水情況進行檢查。

5 雨后檢查地下室、電纜溝、電纜隧道等積水情況,并及時排水,設備室潮氣過大時做好通風。

6變電站應根據(jù)本地氣候條件制定出切實可行防風管理措施,刮大風時,應重點檢查設備引流線、阻波器 瓦斯繼電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異常。

7 每日檢查和清理變電站設備區(qū)、變電站圍墻及周圍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風刮到變電站運行設備上造成故障。

8 冬季氣溫較低時,應重點檢查開關機構內的加熱器運行是否良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對機構箱要采取防寒保溫措施。

第6篇 農村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農村水電站(以下簡稱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明確防汛安全管理責任,促進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確保水電站安全運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含)以下及民營投資主體管理的單站裝機容量5萬千瓦以上的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指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是指水電站所涉及的水庫大壩或山塘、擋水設施、泄洪設施、引水設施、預警設施、監(jiān)測設施、發(fā)電設施、供配電設備設施、管理設施等主體工程和附屬工程及管理范圍內的高邊坡地段、易發(fā)地質災害地段等的防汛安全管理。

第三條 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堅持“以人為本、安全第一”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屬地負責。

分級管理權限按照水庫大壩防汛安全管理權限劃分。

第四條 水電站防汛工作是基層防汛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和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將轄區(qū)內水電站防汛搶險救災避險工作納入基層防汛應急搶險救援體系。

第二章 防汛責任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qū)域內水電站的防汛安全負總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督促、組織檢查、協(xié)調本地區(qū)水電站防汛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水電站的防汛安全實施行業(yè)監(jiān)管。

第六條 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按管理權限實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水庫總庫容100萬立方米(含)以上的水電站,防汛行政責任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擔任,水庫總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電站,防汛行政責任人由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領導擔任。

第七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負責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對水電站防汛安全負管理責任,其主管部門領導任防汛安全管理責任人。

水利、能源(電力)、交通、農業(yè)、旅游、管委會、國有投資集團等是其所屬的水電站的主管部門。

鄉(xiāng) (鎮(zhèn)、街道)及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水電站的主管部門為當?shù)剜l(xiāng)(鎮(zhèn)、街道)人民政府。

其他投資主體所有的水電站安全管理責任由業(yè)主承擔,業(yè)主視同主管部門。

第八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負責水電站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對其運行管理的水電站防汛安全負直接責任,運行管理單位負責人為防汛安全直接責任人。

水庫與電站分別獨立經(jīng)營管理的,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與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各自負責管理區(qū)域內的防汛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水庫運行管理單位與電站運行管理單位以下統(tǒng)稱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按不同運行管理模式可分別為業(yè)主、承包經(jīng)營單位、水庫管理機構等。

庫容100萬立方米以下,沒有條件建立運行管理單位的水電站,由主管部門指定專職管理人員履行相應的防汛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的職責。

第三章 防汛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在建和已建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督查,主要包括項目建設程序、工程度汛方案、水庫控制運用計劃、水庫大壩安全管理、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安全生產組織機構、防汛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十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負責確定防汛安全管理責任人和防汛直接責任人,按分級管理權限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按分級管理權限向社會公布各水電站防汛安全行政責任人、管理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

第十一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負責檢查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工程度汛方案、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水庫控制運用計劃和防汛度汛保障措施等的編制、執(zhí)行情況,并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應按《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定期組織大壩安全鑒定,對鑒定為二類壩的應限制蓄水運行,對鑒定為三類壩的應空庫運行,并限期進行除險加固。

第十三條 水電站主管部門須落實專人聯(lián)系所轄水電站,負責督促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落實應急值班和信息報送工作,責令水電站限期整改防汛檢查中存在的問題。

第十四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參加水電站安全管理年檢工作,派員參加水電安全監(jiān)察員及運行人員的持證上崗培訓和換證培訓,建立健全水電站防汛安全管理制度、日常定期檢查巡查制度和安全監(jiān)測防護制度,組建防汛管理機構,落實專職防汛管理人員,做好防汛度汛預案演練和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在汛前要組織對大壩(含活動壩)、引水渠(洞)、壓力前池、壓力鋼管、沿渠邊坡、電站廠房等主要設施設備的檢查和評級,要加強對庫區(qū)坍岸、滑坡、下游河道設障阻水及其它有礙水電站安全情況的檢查,定期對泄洪閘門、啟閉設備、備用電源進行試運轉,及時處理所發(fā)現(xiàn)的問題。

第十六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在汛期要加強對水庫、水電站影響范圍內的高邊坡地段,易發(fā)地質災害地段、電站廠房、管理房后邊坡的監(jiān)測和防護,發(fā)現(xiàn)隱患和險情應及時報告相關部門,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必須服從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調度指揮和監(jiān)督,在汛期實行24小時值班制,切實履行值班職責,加強通信設施維護,確保大壩與電站廠房之間,水電站與上下游村鎮(zhèn)、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間的信息暢通,及時準確向主管部門和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報送水情、雨情、工情、災情、洪水預報成果等信息。

第十八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要組織或委托編制水電站防汛應急搶險預案。

防汛應急搶險預案應報防汛行政責任人所在縣(市、區(qū))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報上一級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第十九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在遇有較大洪水實施水庫防洪調度前,應根據(jù)當?shù)厝嗣裾嫉乃畮旆潘A警方案,做好預警工作,并及時通知水庫上、下游受影響地區(qū)。遇特大暴雨洪水或其它嚴重汛情危及大壩安全,且來不及通知或通信中斷無法與外部聯(lián)系時,可按批準的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執(zhí)行。

第四章 安全度汛

第二十條 在建(改擴建)水電站項目法人要會同設計、施工等單位編制工程度汛方案,度汛方案包括度汛設計報告、度汛計劃與措施、度汛施工計劃與措施、度汛組織保證措施、人員應急轉移預案、度汛安全管理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在建(改擴建)水電站工程度汛方案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報水電站主管部門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審批后報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備案。

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水電站,項目法人應將工程度汛方案經(jīng)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省、市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以下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水電站,對于防洪影響范圍不跨縣(市、區(qū))級行政區(qū)域的,項目法人應將工程度汛方案報所在地縣(市、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審查、備案;對于防洪影響范圍跨縣(市、區(qū))級但不跨市級行政區(qū)域的,項目法人應將工程度汛方案報所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防汛指揮機構審查、備案;對于防洪影響范圍跨市的,工程度汛方案應報大壩所在縣(市、區(qū))初審后逐級上報其共同的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報省、受影響的各市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 水電站項目法人必須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備審查權限的部門報送工程度汛方案,運行管理單位必須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具備審查權限的部門報送防汛應急搶險預案,4月15日前完成備案。

第二十三條 防汛應急搶險預案和工程度汛方案一經(jīng)確定,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和項目法人要堅決執(zhí)行,嚴格按預案落實各項措施。

第二十四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要組織編制水庫控制運用計劃。

水庫控制運用計劃根據(jù)工程的防洪影響范圍,按分級管理有關規(guī)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由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與水行政主管部門聯(lián)合審批。

第二十五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須嚴格執(zhí)行經(jīng)批準的水庫控制運用計劃,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并服從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檢查和監(jiān)督。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水電站水庫的防洪調度運用。除上級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和原批準機關外,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變更經(jīng)批準的水電站水庫的特征水位。確需調整特征水位時,須經(jīng)有資質的設計單位復核、技術論證后報原控制運用計劃審批單位(或相當于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水電站防汛安全工程措施應與水電站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使用。

第二十八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按有關水庫管理要求,對大壩監(jiān)測設施進行觀測,并定期分析觀測資料,掌握工程安全狀況,應加強防汛監(jiān)測、預警、洪水預報和信息傳輸保障等系統(tǒng)的建設,建立汛情預警、預報、信息傳輸和反饋等方面的應急機制,提高汛情分析判斷能力。

第二十九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足額提取并按規(guī)定使用修理費和折舊費,將防汛安全工作日常經(jīng)費和監(jiān)測、預警系統(tǒng)建設維護費用納入水電站工程建設概算和年度維護運行成本預算。

第三十條 水電站運行管理單位應結合當?shù)貙嶋H和自身防汛需要,組建員工搶險隊伍,儲備搶險物資,落實避險安置場所,提高防汛搶險救災能力。

第三十一條 縣(市、區(qū))級以上防汛防臺抗旱指揮機構負責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做好防汛物資儲備工作。

第三十二條 大力推廣水電站自動化、信息化技術應用改造,鼓勵水電站引進先進適用技術,對水電站實行自動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十三條 鼓勵水電站購買商業(yè)性財產保險和員工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六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造成水電站防汛安全責任事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浙江省防汛防臺抗旱條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追究相關部門、人員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浙江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7篇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以下簡稱補助費),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補助遭受嚴重水旱災害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簡稱省(區(qū)、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開展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設施以及抗旱的專項補助資金。

本辦法所稱水旱災害包括:江河洪水、漬澇、山洪(指由降雨引發(fā)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災害)、風暴潮、冰凌、臺風、地震等造成的洪澇災害以及嚴重旱災。

第三條

在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實落實責任,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增加防汛抗旱資金投入。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要積極調整部門預算支出結構籌集防汛抗旱資金。確有困難的,可向中央財政申請補助費。

第四條

補助費的分配使用管理,要體現(xiàn)防汛抗旱應急機制的要求,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防災救災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補助費使用范圍

第五條

補助費用于特大防汛的支出,主要用于補助防汛抗洪搶險,應急度汛,水利工程設施(江河湖泊堤壩、水庫、蓄滯洪區(qū)圍堤、重要海堤及其涵閘、泵站、河道工程)水毀修復,水文測報設施設備修復,防汛通訊設施修復,搶險應急物資及設備購置,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

具體開支范圍:(一)伙食費。參加現(xiàn)場防汛抗洪搶險和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的人員伙食費用。(二)物資材料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及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所需物資材料的購置費用。(三)防汛搶險專用設備費。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臨時購置用于巡堤查險、堵口復堤、水上救生、應急監(jiān)測、預警預報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為防汛抗洪搶險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四)通信費。防汛抗洪搶險、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的費用。(五)水文測報費。防汛抗洪搶險期間水文、雨量測報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置水文報汛站所需的費用。(六)運輸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組織蓄滯洪區(qū)群眾安全轉移、租用及調用運輸工具所發(fā)生的租金和運輸費用;(七)機械使用費。應急度汛、防汛抗洪搶險、修復水毀水利工程設施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臺班費及檢修費和租用費。(八)中央防汛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防汛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九)其他費用。防汛抗洪搶險耗用的電費和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發(fā)生特大洪水期間開支的辦公費、會議費、郵電費等。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防汛補助費中列支:

(一)灌溉渠道、渡槽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費用;

(二)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jīng)費;

(三)其他應在預算中安排的經(jīng)常性防汛業(yè)務經(jīng)費。

第六條

補助費用于特大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補助遭受嚴重干旱災害的區(qū)域旱情監(jiān)測,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的費用。

具體開支范圍:(一)抗旱設備添置費。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fā)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灌滴灌節(jié)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凈水設備、儲水罐等抗旱設備發(fā)生的費用。(二)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費。因抗旱需要應急修建的泵站、攔河壩、輸水渠道、水井、塘壩、集雨設施等費用。(三)抗旱用油用電費??购灯陂g,采取提水、輸水、運水等措施而產生的油、電費用。(四)抗旱設施應急維修費。抗旱期間,抗旱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發(fā)生的費用。(五)旱情信息測報費??购灯陂g臨時設置的旱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六)中央抗旱物資儲備費用。水利部購置、補充、更新中央抗旱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七)其他費用??购敌录夹g新產品示范、推廣費用。

下列各項不得在特大抗旱補助費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飲水和鄉(xiāng)鎮(zhèn)供水設施的修建費用;

(二)印發(fā)抗旱資料、文件等耗用的宣傳費用;

(三)各級抗旱服務組織的人員機構費用。

第三章

補助費申報分配

第七條

各省(區(qū)、市)申請補助費,由?。▍^(qū)、市)財政、水利部門聯(lián)合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申報文件編財政部門文號,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申請補助費,由兵團財務、水利部門聯(lián)合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申請補助費,由農業(yè)部向財政部、水利部申報,主送財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申請補助費,由水利部向財政部申報。

第八條

補助費綜合下列水旱災情相關因素分配:

(一)洪澇成災面積;

(二)水利工程設施水毀損失情況;

(三)農作物受旱成災面積及待播耕地缺墑缺水面積;

(四)因旱臨時飲水困難人口、牲畜數(shù)量;

(五)地方(部門)防汛抗旱投入與財力狀況。

第九條

分配給各省(區(qū)、市)的補助費,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jù)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各?。▍^(qū)、市)財政部門,并抄送相關部門。

分配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及農業(yè)部直屬墾區(qū)的補助費,由財政部、水利部根據(jù)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并抄送相關部門。

分配給水利部直屬流域機構的補助費,由財政部將預算下達給水利部,并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條

中央財政撥付給各?。▍^(qū)、市)的補助費,由各?。▍^(qū)、市)財政、水利部門根據(jù)第八條相關因素商定資金分配方案后,按預算級次和程序及時下達預算。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一條

各?。▍^(qū)、市)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水利部要加強對補助費購置的防汛抗旱物資材料和設備、設施的管理。

補助費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補助費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二條

補助費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擠占挪用。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水利部要加強監(jiān)督管理,確保資金安全、規(guī)范、有效。

第十三條

各?。▍^(qū)、市)財政部門要會同水利部門加強對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上報財政部、水利部。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要加強對本部門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財政部、水利部。

水利部要加強對本部門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及時報送財政部。

第十四條

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水利部及經(jīng)費使用單位,要自覺接受審計部門、財政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及時提供相關財務資料。存在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qū)、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農業(yè)部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報財政部、水利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

財政部水利部印發(fā)的《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使用管理辦法》(財農字[1999]238號)及《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分配暫行規(guī)定》(財農[2001]30號)同時廢止。

第8篇 水利水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股份公司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重于搶”的方針。

第三條 防汛工作實行全面規(guī)劃、統(tǒng)籌兼顧、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遵守所在流域防汛統(tǒng)一規(guī)劃,服從當?shù)厝嗣裾畬Ψ姥垂ぷ鞯慕y(tǒng)一安排和領導。

第二章? 防汛制度、組織機構及崗位職責

第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防汛工作領導機構,明確防汛工作責任部門,組建搶險隊伍,層層落實責任制,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

第五條 各單位應制定防汛崗位責任制、汛前檢查制度、汛期值班制度、防汛物資管理制度、防汛應急預案等有關防汛工作制度。

第六條 各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本單位防汛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防汛工作的副職為本單位防汛安全綜合管理領導責任人。

第七條 防汛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貫徹執(zhí)行防汛法律、法規(guī)。

(二)組織制定防汛安全制度,明確各級防汛安全責任。

(三)保證防汛資源配置。

(四)組織制定防汛應急預案。

(五)及時處理涉及防汛安全的重大問題。

第八條 分管防汛安全工作副職職責:

(一)組織審查重大防汛技術措施。

(二)組織防汛檢查。

第九條 防汛安全管理部門職責:

(一)開展防汛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防汛工作計劃。

(二)開展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防汛安全隱患的整改。

(三)督促有關單位開展防汛演練。

第三章?? 防汛工作

第十條 各單位應做好防汛準備工作,認真開展汛前檢查,汛前檢查主要包括:

(一)防汛組織機構(防汛領導組織機構、防汛責任部門、搶險隊伍等)是否健全、指揮調度是否順暢。

(二)防汛措施、防汛應急預案。

(三)有關建筑物(施工圍堰、泄水建筑物等)是否滿足度汛要求。

(四)對存在山體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威脅的生活營地、工作面是否制定應急措施、人員是否能及時撤退。

(五)搶險物資是否準備到位。

(六)對可能受洪水影響的營地和大型設備是否采取措施。

(七)可能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標志。

第十一條 在主汛期間和大暴雨過程中應堅持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對生產、生活區(qū)的巡視檢查,及時處理安全隱患及突發(fā)險情。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加強與所在地水文、氣象、國土資源等部門和業(yè)主單位的聯(lián)系,及時、準確了解有關氣象、汛情資料。

第十三條 根據(jù)預案啟動條件及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并在危險地段設置警戒線和醒目標志。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在汛前將本單位防汛度汛領導組織成員名單、聯(lián)系電話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 發(fā)生重大損失和人員傷亡事故,應按規(guī)定及時、如實上報。

第9篇 大連市防汛抗旱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大連市防汛抗旱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防汛抗旱項目建設及專項經(jīng)費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特大防汛抗旱補助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防汛抗旱資金,是指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為保證防汛抗旱工作有序、高效運行,而用于防汛抗旱工程和非工程系統(tǒng)的應急加固除險和水毀修復,以及用于遭受水旱災害而開展防汛抗洪搶險或抗旱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防汛抗旱項目是指為保證大連市防汛抗旱體系(水利部門管轄范圍內的防汛和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的完整和適用功能而進行的建設、維護運行、加固除險及修復治理。

第四條

在遭受嚴重水旱災害時,區(qū)市縣(先導區(qū))財政部門要積極籌措資金,增加防汛抗旱資金投入。確有困難的,可向市財政和大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防辦”)申請防汛抗旱專項補助資金。

第五條

防汛抗旱資金的分配與使用管理,要體現(xiàn)防汛抗旱應急機制的要求,體現(xiàn)以人為本的防災救災理念,突出政策性、及時性和有效性。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連市境內申請防汛抗旱資金的防汛抗旱項目。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七條

防汛抗旱資金中用于防汛的支出,主要是用于防汛抗洪搶險,以及為保障安全度汛而進行的工程和非工程措施的建設。

一、防汛工程措施:涉及到防汛安全的水庫、河道、堤壩、重要海堤及涵閘、泵站等的應急加固和水毀修復。

二、防汛非工程措施:水文測報設施設備,防汛通訊設施的修復,防汛調度指揮、洪水預警預報、山洪災害防治等各類與防汛相關的系統(tǒng)建設與維護,各類防洪預案、洪水風險圖的編制;防汛搶險隊伍建設、防汛搶險演練;防汛物資及設備購置、儲備及管理費用。

三、防汛抗洪搶險專項經(jīng)費具體開支范圍:

(一)在防汛抗洪搶險期間,參加現(xiàn)場防汛抗洪搶險和組織群眾安全轉移的人員伙食費用;

(二)抗洪搶險所需物資材料的緊急購置費用;

(三)臨時購置用于巡堤查險、堵口復堤、水上救生、應急監(jiān)測、預警預報等小型專用設備的費用,以及為防汛抗洪搶險租用專用設備的費用;

(四)臨時架設租用報汛通信線路、通信工具及其維修的費用;

(五)水文、雨量測報費用,以及為測報洪水臨時設置水文報汛站所需的費用;

(六)租用及調用運輸工具所發(fā)生的租金和運輸費用;

(七)動用的各類機械的燃油料、臺班費及檢修費和租用費;

(八)耗用的電費和臨時防汛指揮機構在發(fā)生特大洪水期間開支的臨時辦公經(jīng)費等。

下列各項不得在市級防汛補助費中列支:

(一)已列入年度河流達標治理規(guī)劃范圍內的河道整治費用;

(二)工礦、鐵路、公路、郵電等部門應急度汛項目費用;

(三)城市新建防洪工程項目;

(四)灌溉渠道、渡槽、平塘等農田水利設施的水毀修復費用;

(五)列入基本建設計劃項目的在建水利工程水毀修復及應急度汛所需經(jīng)費;

(六)項目涉及的征地、動遷等費用;

(七)其他應在部門預算中安排的經(jīng)常性防汛業(yè)務經(jīng)費。

第八條

防汛抗旱資金中用于抗旱的支出,主要用于補助遭受嚴重干旱災害的區(qū)域旱情監(jiān)測,興建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添置提運水設備及運行的費用。

抗旱資金具體開支范圍:

(一)抗旱設備添置費。因抗旱需要添置水泵、汽(柴)油發(fā)電機組、輸水管、找水物探設備、打井機、洗井機、移動澆灌、噴灌滴灌節(jié)水設備和固定式拉水車、移動凈水設備、儲水罐等抗旱設備發(fā)生的費用;

(二)抗旱應急設施建設費。因抗旱需要應急修建的泵站、攔河壩、輸水渠道、水井、塘壩、集雨設施等費用;

(三)抗旱用油用電費??购灯陂g,采取提水、輸水、運水等措施而產生的油、電費用;

(四)抗旱設施應急維修費??购灯陂g,抗旱設施、設備應急維修發(fā)生的費用;

(五)旱情信息測報費??购灯陂g臨時設置的旱情信息測報點及測報費用;

(六)市級抗旱物資儲備費用。市防辦購置、補充、更新市級抗旱物資及儲備管理費用;

(七)其他費用。抗旱新技術新產品示范、推廣費用。

下列各項不得在抗旱補助費中列支:

(一)正常的人畜飲水和鄉(xiāng)鎮(zhèn)供水設施的修建費用;

(二)印發(fā)抗旱資料、文件等耗用的宣傳費用;

(三)各級抗旱服務組織的人員機構費用。

第三章項目申報

第九條

防汛抗旱工程項目原則上要立足于工程現(xiàn)狀,維護工程的原有規(guī)模標準不改變、不擴大,如確需改變或擴大時,要進行專門論證,并按管理權限報批。

第十條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須按照大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統(tǒng)一部署,以確保防汛工程正常運行、安全度汛為原則,按照輕重緩急、科學合理地確定防汛度汛的申報項目。

第十一條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于每年10月20日前,在完成勘察設計的基礎上,由區(qū)市縣(先導區(qū))財政、水利部門聯(lián)合向市財政局、市防辦申報。

市水務局所屬單位申請防汛抗旱專項經(jīng)費,在完成勘察設計的基礎上統(tǒng)一報送市防辦。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須對項目的合規(guī)性、合法性負責。

市防辦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專家于11月底前完成對申請下一年度需市補的防汛抗旱項目設計方案進行審查認定,在報請大連市防汛抗旱指揮部(以下簡稱“市防指”)批準后,將申請項目計劃報送市財政局。由市財政局委托市財政投資審核中心于項目實施當年3月份前完成審定項目投資額度工作,并根據(jù)審定后的投資額度作為確定項目補助資金依據(jù),按照補助比例下達財政補助資金投資計劃。

水毀修復工程的申報需滿足工程損毀是由于洪水、暴雨引起,險(災)情即將發(fā)生、正在發(fā)生或已經(jīng)發(fā)生并趨向擴大化,不立即采取緊急措施排除險情將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較大損失的工程項目,由當?shù)厮姓鞴懿块T提出認定初步意見,并上報市防辦,由市防指研究審定。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需市補的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項目的申報要以為確保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原則,由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上報。原則上只允許上報涉及所在區(qū)市縣(先導區(qū))全域防汛保障的非工程措施項目。

第十二條

防汛度汛項目申報須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初步設計;

(二)工程待維修部位的影像照片;

(三)其它資料。

第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項目申報程序組織項目申報方案,項目一經(jīng)上報,不得擅自變更或調整,確需變更或調整的,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四章投入政策和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防汛抗旱資金的使用原則及重點:

(一)事權與財權統(tǒng)一的原則。防汛抗旱項目按照事權、責權劃分,由市、縣、鄉(xiāng)及經(jīng)營管理單位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并同時承擔相應的行政法律責任。市政府直接管轄的防汛抗旱項目資金主要由市政府承擔,區(qū)市縣(先導區(qū))級政府管轄項目,市財政予以一定補助。

(二)突出重點,量力而行原則。在項目安排上,應先做好規(guī)劃,同時要量力而行,按照輕重緩急,優(yōu)先安排與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密切相關的項目。

第十五條

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原則,并根據(jù)區(qū)市縣(先導區(qū))財政狀況及建設任務等因素綜合考慮,防汛抗旱項目投資實行分級承擔和差別化政策,即市本級防汛抗旱項目所需資金由市級財政全額負擔;“北三市”及長海縣項目市財政按照投資額70%補助,“南三區(qū)”及先導區(qū)項目市財政按照投資額60%補助,其余部分由各區(qū)市縣(先導區(qū))及縣以下財政、管理單位自籌解決。

第十六條

防汛抗旱資金主要用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guī)定的項目支出。

第十七條

項目業(yè)主應嚴格按照批準的工程建設內容使用建設資金,并按照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實行專款專用。對不按規(guī)定使用工程建設資金的,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有權終止項目執(zhí)行,并由財政部門將資金收繳國庫。對違反財政紀律的項目單位和負責人,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財政部門要對項目資金使用實行全程監(jiān)管,及時撥付建設資金。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防汛抗旱項目由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對補助費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對檢查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及時上報市財政局、市防辦。

第五章建設管理

第十八條

防汛抗旱項目建設由各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九條

防汛抗旱項目原則上實行招投標制,凡符合招標條件的防汛抗旱項目,應根據(j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guī)定》、《大連市水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相關規(guī)定進行公開招投標,對特殊情況(如汛期突發(fā)的急需修復的搶險工程、物資購置等)不能實行招標的防汛抗旱應急工程及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項目,須經(jīng)區(qū)市縣(先導區(qū))防汛抗旱指揮部審批后,報市防指、財政局備案。市本級不能實行招標的防汛抗旱應急工程及防汛度汛非工程措施項目須經(jīng)市防指批復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條

防汛抗旱項目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由項目所在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第二十一條

防汛抗旱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制。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與工程設計、監(jiān)理、施工、設備供應商簽訂建設工程合同或委托合同。

第二十二條

防汛抗旱項目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向水利質量監(jiān)督機構辦理質量監(jiān)督申報手續(xù),填寫《水工程質量監(jiān)督申請書》,并提供所需材料,接受水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對其工程質量進行監(jiān)督。

第六章項目驗收

第二十三條

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批復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完成各項建設內容。項目完工后,應持《水工程質量核定申請書》和所需材料到質量監(jiān)督機構辦理質量核定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完善整理竣工資料、完成竣工決算后,向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組織相關單位和專家進行項目驗收。

第二十四條

區(qū)市縣(先導區(qū))水行政主管部門項目驗收后,將竣工驗收專項報告上報市防辦、市財政局。在區(qū)市縣(先導區(qū))驗收的基礎上,市防辦組織相關部門人員、專家將對區(qū)市縣(先導區(qū))的驗收結果進行抽查,檢查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將核減當年防汛資金補助指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防辦、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原大連市財政局、大連市水務局《關于修訂的通知》(大財農〔2008〕368號)中涉及防汛度汛應急工程資金管理部分條款廢止執(zhí)行。

第10篇 變電站防汛防風防寒工作管理辦法

1 變電站內應根據(jù)需要配備適量的防汛設備和防汛物資,防汛設備在每年汛前要進行全面的檢查、試驗,處于完好狀態(tài);防汛物資要專門保管,并有專門的臺帳。

2每日檢查開關、瓦斯繼電器等設備的防雨罩應扣好,端子箱、機構箱等室外設備箱門應關閉,密封良好。

3 雨季來臨前對可能積水的地下室、電纜溝、電纜隧道及場區(qū)的排水設施進行全面檢查和疏通,做好防進水和排水措施。

4下雨時對房屋滲漏、下水管排水情況進行檢查。

5 雨后檢查地下室、電纜溝、電纜隧道等積水情況,并及時排水,設備室潮氣過大時做好通風。

6變電站應根據(jù)本地氣候條件制定出切實可行防風管理措施,刮大風時,應重點檢查設備引流線、阻波器 瓦斯繼電器的防雨罩等是否存在異常。

7 每日檢查和清理變電站設備區(qū)、變電站圍墻及周圍的漂浮物等,防止被大風刮到變電站運行設備上造成故障。

8 冬季氣溫較低時,應重點檢查開關機構內的加熱器運行是否良好,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處理,對機構箱要采取防寒保溫措施。

第11篇 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工作,不斷提高防汛工作水平,促進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管理,根據(jù)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大唐集團公司公司防汛工作要求,結合本廠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防汛工作是大唐南京發(fā)電廠安全生產的重要環(huán)節(jié),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負責本廠廠界對應的長江岸區(qū)江堤及向上游、下游方向延伸50米的江堤以及廠內區(qū)域生產設施安全度汛;積極配合政府部門抗洪搶險,保證災后恢復電力生產供應。

第三條 防汛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遵循團結協(xié)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

第四條 防汛工作實行安全第一責任者負責制,實行統(tǒng)一指揮,分級分部門管理,全面落實崗位責任制。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于大唐南京發(fā)電廠所屬各部室、公司。

第二章 防汛機構設置及工作職責

第六條 成立防汛工作領導小組和防汛辦公室,負責組織防汛工作,協(xié)調解決防汛工作中有關重大問題。防汛辦公室設在生產物業(yè)公司,負責公司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條 防汛工作領導小組由廠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常務副組長,其他廠領導班子成員任副組長,成員由廠辦公室、安監(jiān)部、設備部、工會、策劃部、人資部、財務部、思政部、物資部、檢修公司、發(fā)電部、物業(yè)公司、燃料公司、粉煤灰運輸公司、實業(yè)總公司各部門行政正職組成。

第八條 防汛辦公室主任由物業(yè)公司經(jīng)理擔任,辦公室成員由設備部分管副主任、發(fā)電部分管副主任、檢修公司分管副經(jīng)理、安監(jiān)部副主任、物業(yè)公司副經(jīng)理、安全員、總務專職等組成。

第九條 防汛領導小組職責

1. 貫徹落實國家及集團公司有關突發(fā)事件應急管理的法律、法規(guī)及有關規(guī)定。

2. 負責突發(fā)事件應急決策和部署,負責指揮、協(xié)調應急準備、應急響應、應急救援和決定應急結束等工作。

3. 統(tǒng)一協(xié)調和調度廠內一切有效資源進行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

4. 接受上一級應急處理指揮部對事故搶險與應急處理資源的統(tǒng)一指揮和調度。

5. 決定和宣布啟動應急預案,負責組建各應急工作組。

6. 發(fā)生生產事故后,與有關政府部門配合,負責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并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7. 負責對事故(事件)進行分析,制訂反事故措施計劃。

第十條 防汛辦公室職責

1. 負責防汛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2. 組織、督促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備案和演練工作。

3. 負責監(jiān)督防范措施和應急措施的落實。

4. 掌握應急處理和恢復情況,組織善后處置工作。

5. 負責匯總、通報事故(事件)應急處理的進展情況,歸口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及時向地方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等有關單位匯報。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點

第十一條 防汛工作應加強所管轄江堤安全管理,保證排水設施安全可靠,不發(fā)生倒灌和被淹,抗洪排澇措施齊全、完善。

第十二條 超前做好防汛設施的安全檢查和監(jiān)督,做好防大汛、抗大災的防汛準備工作。重點保證發(fā)電設備和生產生活設施的安全,保證可靠發(fā)電。

第十三條 做好防汛檢查監(jiān)督和搶險工作,制定切實可行、可操作性強的防汛搶險預案和應急措施,確保汛期安全度汛。

第四章 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條 汛前應及時調整防汛負責人名單、防汛搶險隊、值班電話及防汛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嚴格按照防汛管理制度的各項要求,每年汛前組織對防臺風、防內澇措施進行修訂和完善,切實做好各項防汛工作。

第十六條 認真落實防汛經(jīng)費和防汛物資,保證防汛工作順利開展。加強防汛器材的物資管理,確保汛期物資器材儲備充足,完善可靠,汛期供應及時,不發(fā)生防汛物資器材管理不善貽誤汛期搶險。

1. 日常防汛物資由物業(yè)公司負責儲備。防汛物資器材必須充足完備,儲備齊全、汛期供應及時可靠。

2. 每年對防汛器材進行補充和完善,做到在各種汛情情況下,滿足汛期搶險的需要。

3. 在汛前對防汛物資進行全面檢查,及時補充有關防汛器材,按計劃對防汛物資進行相應的定期試驗,做到防汛物資器材的安全可靠使用。

4. 建立防汛物資臺賬表,對防汛物資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及每年防汛物資的檢查試驗,及時進行填寫,設專人負責。

5. 防汛物資的存放,必須遵循專庫(專柜)存放,專人負責的原則,任何個人和單位不得挪作它用。建立定期檢查制度,確保防汛物資、數(shù)量充足,符合質量要求。

6. 防汛物資的領用必須由防汛辦主任簽字方可領取。

第十七條 認真落實汛前檢查和消缺管理制度。

1. 設備部、發(fā)電部負責制訂汛期設備安全運行措施,檢查設備運行情況,確保設備系統(tǒng)的安全運行。

2. 檢修公司負責對露天馬達、端子箱、接線盒等設備制訂防雨、防潮措施,并組織實施;對現(xiàn)場重點設備、重點區(qū)域可能發(fā)生的汛情制訂處置預案;制訂對所轄設備加強巡檢的措施;做好0.4kv、6kv開關室防潮降溫措施。負責雨水泵及其系統(tǒng)的檢修維護。

3. 物資部負責檢查防汛物資的采購、儲備,檢查清點已有防汛器材的數(shù)量、品種及完好程度,及時按防汛應急辦要求補齊備足防汛物資,確保24小時有人發(fā)料。

4. 物業(yè)公司負責對廠區(qū)四溝、窨井、管道進行清淤疏通,排除異物,確保暢通,對廠房屋頂防漏工作進行檢查維修,做好后勤服務保障工作。組織江邊一、二道埂背水坡清理雜草。

5. 人資部負責做好防暑降溫、醫(yī)療保健和疫情的處置準備工作。

6. 廠辦公室、粉煤灰運輸公司安排好防汛值班車輛和搶險車輛。

7. 安監(jiān)部負責安全檢查和督辦考評工作。

第十八條 加強汛期防汛值班和巡查工作。當進入臺風預警或長江水位達到7.5米警戒水位時,實行24小時防汛值班。

1. 防汛辦公室認真組織安排好汛期值班,制定值班表,實行領導帶班制。

2. 汛期值班要做好緊急搶修和應付突發(fā)事件的工作準備,做到超前預想,提前布置。值班車輛、防汛物資要準備充分。各單位防汛搶險隊員的所有通訊工具要在汛期24小時內全天開通,確保通訊暢通。

3. 汛期值班時間內,每2小時對江堤進行一次巡查,不得擅自離開崗位,不得脫崗,嚴禁喝酒,并嚴格執(zhí)行請假制度,惡劣天氣情況下,必須加強值班力量。

4. 汛期值班時間內要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和電話記錄,緊急情況及重大事項要立即向上級領導匯報,并認真履行交接班制。

5. 值班人員必須嚴格遵守防汛值班各項規(guī)定。

第十九條 為及時作好防汛工作,增強汛期的控制力和救助能力,及時使上級組織了解災情,采取措施,控制災情,把災害和損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建立汛期災情報告制度。

1. 當發(fā)現(xiàn)危情、災情后,應立即向上級組織匯報,不得有誤。危情、災情特別嚴重時,要每10分鐘或20分鐘匯報一次,并隨時與上級防汛部門取得聯(lián)系。

2. 按照“逐級匯報”的原則,一旦發(fā)現(xiàn)險情、災情,要立即采取措施,向防汛辦公室及有關領導匯報,通知有關單位,將災情降低到最低水平。

3. 各搶險隊要及時相互聯(lián)系,積極配合,不得有任何推諉現(xiàn)象,必要時及時向當?shù)胤姥粗笓]部請求支援,以取得必要的協(xié)助和支持。

4. 凡配有移動通訊工具的防汛搶險人員,要隨時攜帶移動通訊工具,并保證汛期24小時處于開啟狀態(tài),在接到命令后,要及時回應,并按要求盡快到達指定現(xiàn)場或崗位。

第二十條 加強汛期信息管理,各單位要及時了解和掌握汛期氣象信息和分管范圍內的水情、汛情和災情,確保萬無一失。

第二十一條 汛期結束后(10月15日前),要認真進行總結,及時寫出總結報告,報上級主管部門。

對汛期工作情況進行認真總結、統(tǒng)計,不得虛報、瞞報,提出有效的防范措失,促進防汛工作水平。

第五章 獎懲

第二十二條 對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 全面完成上級下達防汛任務,落實防汛崗位責任制,貫徹上級及防汛有關文件精神,取得顯著成績。

2. 在防汛期間發(fā)現(xiàn)重大事故隱患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整改。

3. 在防汛期間,工作突出,處理事故果斷及時。

4. 在防汛期間,對承擔防汛任務能夠早預料、早控制,避免重大事故發(fā)生或擴大者。

5、各搶險隊能夠及時趕到現(xiàn)場出色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

第二十三條 凡違反本辦法、造成工作失誤和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按照廠生產經(jīng)營責任制考核辦法,對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考核,追究有關人員的安全責任。

1. 對汛前有事故隱患,沒有及時整改處理,在防汛期間造成事故者。

2. 接到防汛通知后,各搶險隊不能按規(guī)定時間、規(guī)定地點,人員、物資不能及時到位者。

3. 防汛期間對由于責任不到位造成通訊聯(lián)絡中斷。

4. 防汛期間防汛物資儲備未嚴格管理造成供應不及時。

5. 防汛車輛未能及時進行檢查,配備不能滿足防汛的需要或不能滿足事故處理者。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辦法由大唐南京發(fā)電廠防汛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行。

第12篇 防汛安全管理辦法

一、防洪工作方針

防洪工作應貫徹“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積極搶修”的方針。在汛期要加強危險處所的檢查、監(jiān)視,嚴格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立足于防大汛、抗重災,提前作好防洪準備工作,作好防洪預案。規(guī)范安全管理,強化設備質量。堅持以旅客列車安全為重點,防止發(fā)生行車事故,確保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二、防洪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1、下達防洪命令和有關指示,檢查督促各有關業(yè)務口對防洪工作的執(zhí)行。

2、組織防洪檢查、水害搶修、后勤供應和善后處理工作。

3、組織防洪搶險材料的儲備、備用車輛的調撥、隊伍的組成、設備檢查和整修。

4、督促復舊工程計劃落實和按期完成。

5、督促相關人員做好防洪工作的獎懲事宜。

三、防洪措施

1、認真執(zhí)行雨前、雨中、雨后三檢制度。

2、汛期要嚴格執(zhí)行《汛期安全行車措施》,嚴格執(zhí)行雨量警戒制度,嚴格執(zhí)行分段負責、冒雨、雨后檢查制度,必要時應增加巡查次數(shù)。

3、對可能發(fā)生緊急水情、汛期危及行車安全,必須立即加固處理的處所,由項目部防洪領導小組組織進行預搶。

4、防洪料具儲備情況進行重點復查和處理。

5、建立與車站行車部門、上級部門的聯(lián)系,互通信息,協(xié)調防洪搶險工作。`

6、建立與氣象部門的聯(lián)系,及時掌握雨情、水情等情況,及時布置防范對策。

7、重點掌握病害看守點巡檢區(qū)段的情況。

8、對一時不能排除的危險處所,應派人看守和觀測。

9、經(jīng)常檢查新建工程對既有線路基穩(wěn)定的影響,對查出的問題應立即進行處理,制定加固辦法。

10、一旦發(fā)生水災,千方百計以最短時間內搶修通車,并迅速將災情調查清楚,把發(fā)生的具體情況向上級防洪組織匯報。

11、洪水通過后,須立即檢查河床、路基的狀態(tài),是否有沖刷或損失。

12、堅持干部晝夜值班制度。隨時掌握氣象、雨情、汛情、災情及搶險工作動態(tài)等防洪信息。

四、防洪防汛處罰

(一)、凡發(fā)生、發(fā)現(xiàn)下列情況的,給予施工現(xiàn)場負責人500~2000元罰款。造成事故的,嚴格按照國家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1、沒有經(jīng)過鐵路局相關部門審批,私自在營業(yè)線兩側、橋梁上下游河道和鐵路附近禁止范圍內挖砂取土,抽取地下水等危害鐵路路基、橋涵、排水設施安全和度汛安全的行為,未造成事故的。

2、對項目部管理人員、上級領導和設備管理單位的人員檢查出的防洪安全隱患,在規(guī)定的整改時間內,沒有及時處理、消除的。

3、在度汛期間,挪用防洪物資沒有及時補充,在防洪關鍵時候,耽誤事情的。

4、在防洪防汛期間,值班人員堅守崗位,保持聯(lián)系暢通,如果出現(xiàn)聯(lián)系不暢通,不在施工現(xiàn)場的。

5、在防洪防汛期間,各工點施工負責人必須進行雨中、雨后檢查,如沒有執(zhí)行,有險情沒有及時上報的,或造成事故的。

6、有不按規(guī)范施工的,影響工程質量的,未造成質量事故的,但影響防洪防汛的,罰該項目施工作業(yè)隊負責人。

7、砌體沉降縫、伸縮縫、泄水孔和防水層的設置,沒有符合設計規(guī)定的。

8、對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邊坡、基坑開挖施工,必須24小時安排人員進行看守,看守點必須有無線電話、對講機等通信設備,確保通訊暢通。如果沒有按照要求去做的。

9、鄰近營業(yè)線施工的各工點要備足機具、料具和勞力,尤其是抽排水設備不到位的,嚴禁開工。

10、因施工造成天側溝、水溝、涵洞堵塞等排水不暢通,未及時清理的。

(二)、凡發(fā)生下列情況的施工作業(yè)隊或個人,根據(jù)情節(jié)嚴重,給予罰款2000元~2萬元,如有違反法律的,將依法送公安機關處理。

1、在接到防洪通知后,沒有及時組織人員、機具、物資的作業(yè)隊負責人。

2、沒有嚴格按照技術交底施工,擅自擴大施工作業(yè)范圍的。

3、對有可能影響行車安全的護坡、天溝、擋墻、骨架等工程,如發(fā)現(xiàn)偷工減料的現(xiàn)象,出現(xiàn)工程施工質量問題,除必須立即返工處理外。

4、在防洪期間發(fā)生行車重大、大事故的。

5、發(fā)生客車險性事故以及發(fā)生行車險性(不含客車)事故。

6、鐵路局認為影響較大或損失較大的其他事故(事件)。

7、發(fā)生工程質量一般事故。

8、建設指揮部認為性質、后果嚴重的一般事故、事故因素或在路內外造成不良影響的事件。如下:

(1)因工程質量等問題,耽誤客車晚點和嚴重影響設備正常使用或嚴重影響營業(yè)線運輸秩序。

(2)施工進度滯后,嚴重延誤合同工期和影響開通使用期限。

(三)、如作業(yè)隊出現(xiàn)施工質量問題的,影響營業(yè)線行車安全的,施工處按自查自糾從輕,被查從嚴的原則,施工處將考慮終止作業(yè)隊施工,以全體下崗處理。。

五、本辦法由項目部安質部負責解釋。

第13篇 防汛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常備不懈,以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促進防汛工作規(guī)范化、制度化、科學化建設,保障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系統(tǒng)安全和生產、生活設備設施的安全度汛,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汛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和各直屬直管基層企業(yè)。大壩、水庫管理權限不在本公司系統(tǒng)企業(yè)的,防汛工作遵照管理方的要求執(zhí)行。

第三條 防汛工作是企業(yè)安全生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唐國際公司系統(tǒng)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務是負責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發(fā)電、化工、冶金、煤礦、航運等企業(yè)的設備、設施安全度汛;堅持防汛、抗旱并舉,確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資源利用率;遵循團結協(xié)作和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積極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搶險,做好災后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第四條 系統(tǒng)的防汛工作實行各級行政正職負責制,各企業(yè)的行政正職全面負責本企業(yè)的防汛工作,并按屬地原則接受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門的調度和指揮。

第二章 防汛工作職責

第五條 大唐國際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zhí)行國家關于防汛工作及大壩安全監(jiān)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規(guī),落實集團公司關于防汛工作的規(guī)定,并監(jiān)督其在系統(tǒng)內實施;

(二)負責系統(tǒng)發(fā)電企業(yè)、基建企業(yè)和化工、冶金、煤礦、航運等企業(yè)防汛工作的規(guī)范化和制度化建設,組織制定和完善公司防汛工作的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

(三)及時掌握、發(fā)布汛情,接受國務院、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和集團公司關于防汛工作的統(tǒng)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辦的防洪搶險救災任務,并按要求組織報送防汛工作開展情況;

(四)負責組織系統(tǒng)的防汛工作,參與重大防汛事故的處理工作,組織事故后的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五)對系統(tǒng)防汛工作進行總結、交流、檢查和考核。

第六條 安全環(huán)保部負責牽頭防汛工作,防汛工作日常管理辦公室設在安全環(huán)保部。辦公室職責如下:

(一)負責制定和修訂公司防汛減災工作規(guī)章制度;

(二)監(jiān)督檢查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減災工作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要求,防汛安全責任制是否落實到位;

(三)組織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重大防汛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負責編制和修訂公司重大自然災害事故應急預案。發(fā)生突發(fā)事件時,負責向公司防汛領導小組匯報,請示啟動或終止公司應急預案。監(jiān)督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應急管理情況,包括預案管理和組織開展演練情況;

(五)收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信息,負責公司防汛減災工作總結。對基層企業(yè)防汛工作進行評價和考核;

(六)負責收集基層企業(yè)每周的防汛工作開展情況,編制防汛工作簡報。

第七條 生產部歸口生產運行單位防汛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公司系統(tǒng)生產運行單位防汛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審核各生產運行單位的防汛工作方案以及向所在地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報送的重要防汛信息;

(三)組織對各生產運行單位的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重大防汛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負責對各生產運行單位防汛工作的監(jiān)督和考核;

(五)負責將各生產運行單位的當年防汛物資、報汛和防汛管理經(jīng)費列入財務預算;

(六)負責組織生產運行單位防汛事故的調查。

第八條 工程建設部歸口工程建設單位防汛工作,具體職責如下:

(一)制定公司系統(tǒng)工程建設單位防汛工作的相關規(guī)章制度;

(二)審核各工程建設單位的防汛工作方案;

(三)組織對各工程建設單位的防汛安全檢查,監(jiān)督重大防汛隱患的整改落實情況;

(四)負責對各工程建設單位防汛工作的監(jiān)督和考核;

(五)負責組織工程建設單位防汛事故的調查。

第九條 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的職責

(一)在有關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領導下,做好基層企業(yè)的防汛組織工作;

(二)組織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對所管理的基層企業(yè)的防汛工作進行檢查;

(三)負責對所管理企業(yè)的建筑物、設備、設施的重大缺陷和異常情況組織鑒定,落實處理措施,及時向和相關政府部門報告;

(四)審查所管理水電站年度洪水調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關規(guī)定報批或審批;

(五)按照總體部署,汛前組織對所管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檢查;汛期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所管理基層企業(yè)抗洪、抗臺風、抗暴雨的搶險救災工作和損失情況;汛后組織防汛工作總結和經(jīng)驗交流;

(六)組織對所管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搶險工作和事故后的生產恢復工作;

(七)對所管理基層企業(yè)的防汛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條 基層企業(yè)的主要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企業(yè)的防汛組織機構。防汛組織機構主要有:防汛領導小組、防汛辦公室、搶險隊伍等;

(二)制訂、完善并嚴格執(zhí)行各項防汛規(guī)章制度。主要包括:防汛領導小組及防汛辦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檢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匯報制度,汛后防汛工作總結報告制度;

(三)負責組織貫徹落實上級有關部門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對防汛工作的要求;

(四)負責做好汛前、汛中、汛后檢查等各項例行工作。各企業(yè)按照上級部門確定防汛檢查大綱的要求,進行自查;對于存在的隱患汛前及時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報告工作;

(五)做好防汛和搶險的物資準備,在擬定年度財務計劃時必須優(yōu)先保證防汛經(jīng)費及相關費用的落實,對上一年度因洪水災害而發(fā)生的搶險費用,應在當年的財務計劃中列支;

(六)編制調度方案報批后嚴格執(zhí)行;完善防汛應急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演練方案、總結和照片等資料及時報公司。發(fā)生險情時,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全力搶險,減少損失;

(七)負責事故后的生產、生活恢復工作;

(八)在建項目負責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據(jù)設計單位提出的防洪度汛技術要求,編制本項目當年的防洪度汛措施和防汛應急預案,并報地方政府批準或備案;

(九)在建項目負責建立本項目的水情、雨情測報系統(tǒng),并向所在地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報送的重要防汛信息。

第三章 防汛工作的重點和要求

第十一條 水電企業(yè)防汛工作應與大壩安全管理相結合,做到在設計標準內洪水不垮壩、不漫壩,不淹發(fā)電廠房;對于超標準洪水應有應急搶險措施,使損失減輕到最小程度;大壩安全監(jiān)測系統(tǒng)、水情自動測報系統(tǒng)、泄洪閘門、起閉設備及備用電源必須保證功能完好、運行可靠。

第十二條 為抵御強降雨等極端天氣所引發(fā)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質災害對廠區(qū)(尤其是廠房)造成的威脅,水電企業(yè)應落實三層防護措施,根據(jù)實際情況在廠區(qū)外、廠房外和廠房內設置防護擋墻、鋼板門、擋水坎、實時監(jiān)視裝置等設備、設施,以提高抵御自然災害的防護等級。室外靠近高邊坡的變電設備,應裝設圍網(wǎng)加強防護。

第十三條 遇極端天氣,水電企業(yè)應及時調整運行方式和現(xiàn)場值班人員,控制路途交通安全風險。

第十四條 水電基本建設工程要明確各級防汛機構、各參建單位的防汛責任,各工程項目必須科學安排、精心組織施工,按確定的度汛標準和方案落實安全措施,確保各度汛項目(如大壩、廠房、圍堰、隧洞進出口、擋水泄洪設施等)按期達到防汛形象進度并符合質量要求。

第十五條 在建水電、風電工程項目應按水電風電工程建設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規(guī)定加強汛期隱患排查治理,防范地質災害,對所有永久營地、臨時營地和重大危險源要加強動態(tài)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進行巡視檢查。

第十六條 對工程相關區(qū)域山體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質災害隱患組織安全評估,進行必要的治理、防護和監(jiān)測,并落實專項應急預案;加強庫區(qū)塌岸、下游護岸的監(jiān)視、監(jiān)測和治理,并于汛前疏通河道,確保下游河道的行洪能力;做好存(棄)渣場、料場和高邊坡、路邊坡、深基礎、地下洞室等支護、防護和排水。工程項目部、材料庫、加工廠等各類生活、生產營地建設,應進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風險預評估,確保建在具有自然防汛、防災能力的地點,相關建筑物、構筑物應具有防淹沒、防沖刷、防倒塌措施。

加強泄洪設施運行和維護管理,優(yōu)化蓄泄調度方案,有獨立、可靠的備用電源,保證設施運行正常、完好。

第十七條 火電企業(yè)防汛工作的重點是保證灰壩、廠房、供水泵房及變電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設計標準暴雨、洪水時不發(fā)生灰壩垮壩,不發(fā)生水淹廠房、泵房、變電站及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八條 風電和化工、冶金、煤礦、航運等企業(yè)的防汛工作的重點是保證生產設施設備和保護生產廠房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設計標準暴雨、洪水時不發(fā)生水淹設施設備、廠房、泵房、變電站及生產生活設施。

第十九條 風電場應保證照明、通訊、安全防護裝置齊全,落實防范山洪、泥石流、邊坡坍塌等自然災害的應對措施,超前控制風險。在有雷雨天氣時,人員不得停留在風電機內或靠近風電機,風電機遭雷擊后1小時內不得接近風電機,確保人身安全。要加強風機、輸電桿塔基礎的檢查巡視,杜絕倒塔等事故的發(fā)生。

第二十條 煤礦應當嚴格執(zhí)行《煤礦防治水規(guī)定》(國家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總局令第28號),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及時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應安排專人負責對所轄井田范圍內可能波及的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采動裂隙以及可能影響礦井安全生產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提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當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應當24小時不間斷巡查。礦井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fā)淹井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出井下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標準、指揮部門、聯(lián)絡人員、撤人程序等。在雨季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fā)事故災難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一條 沿海地區(qū)的企業(yè),要密切關注臺風、熱帶風暴,及時接收預警信息,落實各項應急措施。位于江河附近、地勢低洼處的企業(yè),要制定并落實防內澇方案措施,密切關注江河汛情、雨情,提早預防。山洪、泥石流易發(fā)地區(qū),企業(yè)應當指定預防監(jiān)測員及時監(jiān)測,對險情征兆明顯的場所,應當及時組織人員撤離險區(qū)。

第二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和技改工程在設計階段,要充分論證,確定科學合理的防汛設防標準,各企業(yè)的廠區(qū)、重點部位、排水設施,以及水電廠大壩、廠房、主要水工設施等要明確防洪、防汛設計標準。

第二十三條 公司各基層企業(yè)要保證辦公樓和生活設施的防汛安全。遭遇超過設計防洪能力的強降雨天氣時,要確保不發(fā)生人員傷亡、建(構)筑物損毀和地下設備設施損壞事件。

第四章 防汛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公司成立防汛領導小組,負責防汛組織領導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全環(huán)保部,具體負責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必須成立防汛領導小組,負責本系統(tǒng)的防汛組織領導工作。

各基層企業(yè)應成立以行政正職為組長的防汛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和抗洪搶險隊伍。小水電應成立以現(xiàn)場負責人為隊長的防洪搶險隊伍。

第二十五條 汛前必須切實加強汛前檢查,確保不帶隱患入汛。華南、華東、華中、西南、西北地區(qū)企業(yè)原則上應在四月底前完成;華北、東北地區(qū)的企業(yè)原則上應在五月底前完成。

入汛后,要結合實際開展防汛專項隱患排查治理,發(fā)現(xiàn)問題及時整改,暫不能整改的需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

第二十六條 各企業(yè)應制定、修訂防汛專項應急預案,加強預案的動態(tài)管理,入汛前需將應急預案上報公司和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門審批,并做好備案工作。

加強應急預案的演練工作,要按照“不同部位至少要演練一次”的要求組織開展演練。結合演練過程中發(fā)現(xiàn)的問題,對應急預案進行不斷完善,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確保預案可用、操作可行。

第二十七條 為保證防汛工作的正常開展,各企業(yè)在擬定年度財務計劃時必須優(yōu)先保證防汛經(jīng)費及相關費用的落實。當年防汛物資、報汛和防汛管理經(jīng)費列入財務預算。各基層企業(yè)對上一年度因洪水災害而發(fā)生的搶險費用,應在當年的財務計劃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基層企業(yè)應做好防汛搶險隊伍的組建工作。要從實戰(zhàn)角度出發(fā),落實專業(yè)搶險隊伍,加強培訓和演練,提高實戰(zhàn)能力,確保關鍵時刻發(fā)揮重要作用。

加強與地方政府部門、軍隊的聯(lián)系,做好軍民聯(lián)防,提高防汛和搶險能力。

第二十九條 基層企業(yè)應加強防汛物資管理,可參考《防汛物資儲備定額編制規(guī)程》(sl298-2004)進行物資儲備。防汛物資種類、數(shù)量、質量均應滿足現(xiàn)場防洪搶險要求,還應考慮儲備至少滿足現(xiàn)場值班人員一個月用量的食品、飲用水及應急藥品。防汛物資應設專人管理,建立物資清冊,按期進行檢驗和檢查,確保功能完好、數(shù)量充足。

第三十條 基層企業(yè)應加強與地方政府防汛主管部門和氣象部門的溝通聯(lián)系,密切關注氣象變化,建立科學的決策體系,加強對中短期天氣、雨情、水情和臺風暴潮的預報工作,確保災害預報的超前性和準確性。

第三十一條 基層企業(yè)應加強防汛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要加大防汛宣傳,通過各種宣傳平臺,充分發(fā)揮輿論宣傳作用,宣傳防汛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成功案例和先進人物、先進事跡等,普及防汛知識,提高水患意識。

各單位可通過舉行防汛知識講座、“預案演練周”等活動,寓教于樂,加強防汛教育培訓。

第三十二條 各企業(yè)應加強防汛信息管理,完善信息報送制度,確保公司及時、準確掌握各企業(yè)汛情。各企業(yè)應每周向公司報送《防汛工作周報表》,各專業(yè)、區(qū)域公司應統(tǒng)一組織報送。遇到重要情況,需落實極端條件下的通訊保障手段,確保通訊暢通。

水電企業(yè)要嚴格按照有關要求逐級上報汛情信息。相關專業(yè)、區(qū)域公司和直屬直管基層企業(yè)在主汛期,每日向大唐國際匯報汛情信息。

第三十三條 基層企業(yè)要加強汛期防汛值班和防汛總結工作,值班人員必須24小時到位值守,切實履行值班職責,及時掌握汛情,認真做好值班記錄。

各企業(yè)應在汛前(4月15日前)將各級防汛負責人名單、值班電話及防汛專用電子信箱上報公司;10月31日前將防汛工作總結上報公司。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四條 在安全度汛和防洪搶險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和獎勵。各單位按照《大唐國際發(fā)電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guī)定》,根據(jù)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獎勵辦法。

第三十五條 凡違反本規(guī)定,因洪水調度失誤、防洪搶險不力造成不應有的損失,要按責任制追究單位行政正職、分管副職領導和直接主管防汛工作人員的行政責任和經(jīng)濟責任。

凡在設計標準(或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的標準)內發(fā)生工程防汛重大事故的,要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大唐國際的事故調查規(guī)程的要求,分析原因,吸取教訓。對事故責任要嚴肅查處,觸犯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處理。

防汛管理辦法(13篇范文)

1 范圍本規(guī)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fā)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樺南風電公司)防汛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職責、防汛物資準備、防汛檢查、防洪搶險工作規(guī)則。本規(guī)定適用于大唐樺南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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